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法理学-法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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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冲刺必背:法的对人效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冲刺必背:法的对人效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冲刺必背:法的对人效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冲刺必背:法的对人效力。

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理学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确定法律对人效力的原则
1.属人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只要是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该国法的约束,但对于外国人,即使在该国境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2.属地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不论是否为该国公民,只要其身在该国境内,都适用该国法。

3.保护主义原则,即一国法的适用以保护该国利益为依据,任何人不论其是否为该国公民,也不论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侵害了该国利益,就适用该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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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综合主义原则,该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既维护了本国利益,又尊重了他国主权,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
1.中国公民的效力。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境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须考虑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的价值

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的价值

法的三大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

1.秩序:
(1)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2)秩序是法的价值基础,其他价值都必须以秩序为基础;
(3)秩序应该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2.自由:
(1)自由是人的本性,是法的最高价值;
(2)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
(3)法律是用保障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

法不禁止即自由。

3.正义:
(1)正义是个关系范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
(2)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3)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正义极大的推定着法的进化。

法理学考点:法的效力

法理学考点:法的效力

法理学考点:法的效力一、法的效力概念(一)法律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法律有效力,意味着人们应当遵守、执行和适用法律,不得违反。

(二)法的效力分类: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这里所讲的法的效力,是狭义的法的效力。

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对人效力、对事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

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法律效力的根据:(1)出于习惯:因为人们从小接受这样的教育要尊重父母、知识、权威,同时也包括法律,因此守法成为了人们心理中的一种习惯和组成要素,自然而然地会遵守法律。

(2)合法认识:是人们对国家法律及其裁决的合法性的认同,由于法律或裁决是出自人们选择的政权通过法定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所产生,使人们对它有合法性的认识,相信并认同,于是会加以遵守。

(3)畏惧心理: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暴力,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对法律具有的惩罚性的恐惧,使人们被迫服从法律,予以遵守。

(4)社会压力:人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之中的,社会有相应的行为模式,是人们所共同依赖的,一旦有人违反,将会损害到其他依赖和服从这些行为模式的人或组织,彼此之间的行为依赖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压力迫使人们服从法律。

(5)个人利益:公民之所以服从法律是因为守法相对于其他选择而言。

是对行为者最为有利的结果,出于理性的考虑,会选择守法。

这在学说上是一种功利论的观点。

(6)道德信念:守法是合乎道德的,是社会公平的要求。

守法不仅意味着自身会得到好处,也使得他人获得好处,反之,会使守法的人利益受损。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能够认识的法的外面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 -- 法自己;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以后以致依靠直观的方式无从掌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面联系的真切根源的一种主观掌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看法: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 预期作用与本质作用:预期成效与本质成效之别 2 踊跃作用与悲观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利性 3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局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本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经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伍状态向先进状态长久而迟缓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益: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取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克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益主体获取利益的一种拘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行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劳、产生法律结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惹起的对伤害予以赔偿、强迫执行或接受处罚的特别义务,亦即因违犯第一性义务而惹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含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变换、法律系统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向。

法律继承:不一样历史种类法律制度之间的持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识、认可、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汲取、采用、摄入、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老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构造保持相对稳固、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系统、详细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建、自我更新、自我完美、自我发展。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

在法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概念和理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法理学期末复习的资料,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3.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

二、法律的价值与目的1. 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促进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

2. 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

三、法律的解释与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2.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将法律规定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四、法律的效力与效果1.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2. 法律的效果:法律的效果是指法律规定在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五、法律的规范层级与冲突解决1. 法律的规范层级:法律的规范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2. 法律的冲突解决: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应根据法律的规范层级和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六、法律的缺陷与改革1. 法律的缺陷:法律的缺陷可能包括法律的模糊性、不完善性、滞后性等问题。

2. 法律的改革:法律的改革是指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七、法律伦理与道德1. 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指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法律的伦理要求。

2.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但并不完全一致。

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超级全面)

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超级全面)

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超级全面)目录第一部分法律 3 第一章法理学 3第二章刑法 11第三章民法 17第二部分写作 30第三部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36 第一章事业单位概述 36第二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37第三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41 第四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45第五章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54第六章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63第四部分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0 第一章公民道德建设概述 70第二章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82第三章社会主义荣辱观 97第四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07第五部分党的十九大精神 115致考生为进一步为推事业单位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有序流动,我们根据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对任职应知的综合知识进行了整理、完善和补充,形成以下参考学习资料,本资料仅供参加转岗考试的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和提高。

由于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整编的资料在内容的表述方式或精准度把握上难免有纰漏,不足之处,热忱欢迎大家给予批评指正,以便不断修订和改进。

事业单位管理、专技岗位应知综合知识第一部分法律第一章法理学1、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国家)注: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个本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2、衡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主要有(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3、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4、影响法律效力层次的因素有:①制定主体②适用范围③制定时间5、法律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法律地位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高)6、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主要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我国采用(结合主义)7、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责任主体:是承担法律责任必不可少的要件②过错:过错的存在是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③违法行为:是任何法律责任产生的必要前提条件④损害事实:是任何法律责任构成的基本条件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8、法律责任的分类:①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的性质,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②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③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④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和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9、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10、从我国法律和法律实践看,免责的条件主要有:①时效免责②自首或立功③不起诉和协议免责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11、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制裁)(补救)(强制)三种;①制裁的种类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三种②制裁的手段有(对人身的制裁)(剥夺身份)(限制行为能力)(剥夺财产)(剥夺荣誉)③补救的种类有(民事补救)(行政补救)(司法补救)1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是指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性,具体表现在:①客体的同一性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应性③实现的依存性④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化性13、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二级、多层次)14、法的实施方式有(遵守)(执行)(适用)①法的执行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行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②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③我国法的适用的特点有(职权专有性)(程序法定性)(裁决权威性)15、(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16、(人权保障)是宪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17、我国四部宪法的颁布时间为(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18、宪法修正案(1988年——2004年,共四次)①1988年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内容有:A、增加关于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的规定B、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②1993年修正案:A、肯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B、确认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C、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模式D、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确认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权E、确认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法律地位F、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③1999年修正案:A、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B、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C、准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D、明确规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E、将“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④2004年修正案:A、确立“三个代表”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B、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强调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C、确认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为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D、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E、完善土地的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F、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G、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H、规定对私有财产的依法征收、征用和补偿制度J、在全国人大组成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内容K、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L、增加了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M、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N、赋予国歌宪法地位19、(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20、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21、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22、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3、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②人民民主专政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①普遍性原则②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④无记名投票原则⑤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原则2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有(民主性)(自治性)(基层性)26、公民的基本权利有: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其中言论自由是核心)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⑤监督权(申诉、控告、取得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文化权利⑦特定主要的权利保护27、(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这项自由统称政治自由),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其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28、人身自由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29、(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30、我国的国家机构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3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有:①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②法治原则③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④精简和效率原则⑤责任制原则32、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33、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4、行政职务关系其实就是(公务员职务关系)35、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①具有普遍效力②具有往后效力③具有不可诉性3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行为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余地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无法参与主观意志,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公安机关发入居民身份征的行为)37、我国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机关仅限于:①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与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③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杭州、宁波)38、行政许可的分类:①普通许可②特许③认可④核准⑤登记;其中没有数量控制的是(认可、核准、登记)3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4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1、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法理学高频考点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法理学高频考点

法理学高频考点法理学在法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它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一、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1、告示作用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应如何行为的信息。

为指引作用提供必要前提2、指引作用指引自己的行为3、评价作用评价他人的行为4、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5、预测作用包括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6、强制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强制。

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二)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二、法的价值(一)秩序这是法的基本价值,也是实现其它价值的基础。

现代法律秩序必须受自由和正义的规制。

(二)自由法律本质上以自由为最高价值。

法治政府的常识是: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

(三)效率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转让财产。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四)正义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或“恶法”。

平等是正义的核心。

形式正义:要求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不管在何种场合,都要以同一方式对待人。

正义总意味者平等,意味着平等待人。

实质正义:处理个案时兼顾各方利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照顾和保护弱者。

三、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1、字面解释忠于法律文字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字面含义。

他人:男人+女人2、扩充解释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基础,以确保、保护和发展统治阶段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可做不可做)2.国家意志性(统治、我国人民)法是统治者的意志表现3.普遍性(人人平等、适用上的人人平等)4.强制性(国家)5.程序性(流程)6.可诉性(争诉:维权、裁判:审判)依据法律三、法的规范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纳税法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四、法律规则的分类(考原文或法条对应)(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权力)和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找机关)和准用性规则(找法条)。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无选择)和任意性规则(有选择)。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是主导)简单了解即可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六、法与道德(考察区别和联系)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与道德的区别: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

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理解)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法条所规定内容合法)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有几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1)属人原则2)属地原则3)保护原则4)综合原则3、我国:综合原则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法的要素释义1、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二、法的要素分类1、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2、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1、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2、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1、依涉及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2、依功能1)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2)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3、依确定程度1)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2)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4、依涵盖面大小1)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2)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1)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的特征

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的特征

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法理学-法的特征
法理学:法的特征
法有六个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权利与义务性、国家强制与程序性、可诉性。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的行为。

规范性的核心含义在于普遍约束力,即能够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使用。

2.国家意志性:法是公权力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法形成与公权力机构,所谓的公权力机构就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不可强人所难,其内容应该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

6.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对人的效力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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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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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

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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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事业编制 公基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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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攻坚-法理学(笔记)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普遍性。

(4)强制性。

(5)程序性。

(6)可诉性。

三、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一)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二)法与政治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三)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3篇)

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3篇)

第1篇法律是国家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规定的效力是指法律在何种条件下对个人或组织产生约束力,以及这种约束力如何具体体现。

法律规定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时间和空间的效力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这一角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规定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1. 对人的效力概述法律规定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具体来说,法律规定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籍效力: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2)地域效力: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法律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3)属人效力: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4)保护效力:我国法律对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2. 国籍效力国籍效力是指法律对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约束力。

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具有我国国籍的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我国法律的约束。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义务。

(2)在我国领土范围内享有公民权利。

(3)在国外享有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4)在国外受到侵害时,我国政府有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

3. 地域效力地域效力是指法律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对所有人的普遍约束力。

我国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对所有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人具有约束力。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所有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3)在我国领土范围内,法律对所有人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4. 属人效力属人效力是指法律对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约束力,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我国国籍的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我国法律的约束。

(2)具有我国国籍的法人,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我国法律的约束。

法理学事业单位考试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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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1.规范性A调整对象:人的交互行为(道德调整范围比法律广,还有思想范围)B不专有的规范性(其他社会规范也有规范性,如党章)C适用对象的不特定性和反复性(抽象性,具体是对特定性和一次性,对李某罚款)2.国家意志性(是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标志之一,其他规范不体现)A国家制定或认可,是自觉非自发(主动而被自然出现的)B不专属的体现国家意志(法不等同于国家意志。

其他也体现国家意志,如党章,不是社会规范)C体现国家意志是同一和一元的。

3.普遍性A对象不特定性B效力反复性C相同事项相同主题适用相同法律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A专有的以权力义务为调整社会关系5.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A不专属的强制性(其他社会规范也具有强制性),但法律有专有的国家强制性。

6.可诉性A即以诉讼形式利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

法的本质1.国家性(权力机关制定+官方文件公布)2.阶级性A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也体现被通知阶级意志B 不只体现单方意志,也不是各个意志的简单相加。

C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非法律专属性(党纲)D 高度统一性和权威性(违法受制裁)3.物质制约性生产力决定法律的内容,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作用1.指引作用(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义务是确定的指引,权力是可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不可为的是义务。

2.法律作用是有限的A法律调整外部行为,不干涉思想B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C法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超越社会基础D法是社会规范,受到社会现状和其他规范制约E法律自身的制约,如表达力。

法的价值冲突原则1.价值顺位原则(价值高的先于价值低的:集体高于个人)2.个案平衡原则(即使是价值高的优于价值低的,但也要兼顾双方利益:个人给与补偿)3.比例原则(即使是要造成损失也要造成较小的损失)。

法律规则,以一定形式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及其违反后的法律后果。

1.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核心部分)+法律后果是在假定条件下告诉人们怎么做的(区别法律原则)2.按内容分:授权性和义务性A授权性: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的规则。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命题热点分析 法理学是关于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门抽象学科,这些基本理论⽤来指引各个部门法。

它的热点主要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要素、法的分类、法的作⽤、法的渊源、法的效⼒、法的遵守、法的执⾏、法的适⽤、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相关知识等。

考点知识精讲 第⼀节法的概述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的⾏为及⾏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的社会)或⼈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标为⽬的的⾏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的⾏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们如何⾏为作出了明确的指⽰。

法通过告知⼈们可以做什么、禁⽌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们的⾏为进⾏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某件事⽽制定的,⽽是针对⼀类⼈、⼀类事⽽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法的⽅式主要是两种:⼀是制定;⼆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们的⾏为动机,指引⼈们的⾏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们可以作或不作⼀定⾏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作或不作⼀定⾏为。

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由。

义务意味着⼈们必须作或不作⼀定⾏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们必须作出⼀定⾏为,后者要求⼈们不得作出⼀定⾏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式调整⼈们的⾏为,因此,⼈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理学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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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范行为的作用: P26 (看情况自己展开论述)1.法律的指引作用,即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导向,告诉并指引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从而对人们的行为决策产生影响。

2.法律的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具有衡量、评判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能。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针对他人的行为而发生的。

3.法律的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产生在从事法律行为的人们相互之间。

4.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指引、预测、评价等过程的示范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作用与全体社会成员的。

5.法律的矫正作用,法律的矫正作用的作用对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人。

2.法律的形式效力层次(看情况自行展开论述)P5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3.法律的形式效力范围P55 (看情况自己展开论述)1.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失效时间、法律的溯及力2.法律的对人效力:首先,对于中国公民(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效力。

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其次,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效力。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适用中国法律。

4. 法律起源的基本条件P721. 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当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原来的氏族习惯已不能用以调整分化后的利益关系,而需要有一种新的行为规范来为他服务,奴隶主阶级也迫切需要用新的行为规范模式来维护私有制,维护其经济利益,这种新的行为规范就是法律。

2. 社会原因——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形成和存在奴隶主阶级内部各阶层、集团和个别成员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原始习惯显然不能承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

奴隶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调整社会关系,镇压奴隶的反抗,建立对自己有利的社会秩序,于是在建立国家政权的同时,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新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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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复习资料:法理学-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

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采用这种原则的原因是: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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