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际私法之基本范畴探究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适用法律决定了在跨国法律事务中应该应用哪个国 家的法律,而司法管辖权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
国际私法中的人身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涉及许多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例如国际婚姻、离婚、抚养权和继承等。了解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处 理跨国人员之间的法律事务 Nhomakorabea关重要。
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涉及跨国财产的所有权、购 买、销售和转移等。在全球化时代,深入理解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国际商务和 投资至关重要。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欢迎来到《国际私法》教学课件!本课程将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 人身法律关系以及财产法律关系等内容。让我们一起开始这段知识之旅吧!
国际私法基本概念
国际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分支学科。它涉及国际 婚姻、合同、侵权和其他跨国法律事务。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国际私法实践案例分析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将探讨国际私法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了解这些案例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 解国际私法的实际运用和挑战。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 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 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①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 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 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国际
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数量众多,既有多边的,也有双边的,既有综合的,也有专门性质的,既有普 遍的,也有区域性的,根据条约内容可以分为四大类: (1)关于外国人民商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惯例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力的,一类是没有强制力的。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大多数是这种没有强 制力的任意性的惯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容易混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这两个词,国际习惯是国际惯例形成以 后,通过广泛的实践而被认可与接受的,因此国际惯例并经过法律确认才能形成国际习惯。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 “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 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国际私法”这一 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 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 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蒋 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有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可以说,我国大中小国际私 法论者,唯当拥有共同的本体,否则,就非属于国际私法论了。多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逐渐分化为三大学 派。
国际私法 (2)
国际私法什么是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又称为私国际法或冲突法,是规定冲突法规则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解决跨国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目的是确保在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下,相关当事人能够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私法中,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冲突时,需要通过纠纷解决机制来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这些法律冲突可能涉及跨国婚姻、财产转移、债权债务和国际贸易等领域。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通过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涉外纠纷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私法的原则国际私法遵循一些重要的原则,以确保公正和一致的法律适用:主权原则国际私法认可每个国家拥有法律管辖权的原则。
根据主权原则,每个国家有权决定适用其国内法律的范围,并在其国内法律的管辖范围内做出判决。
这就意味着国家的法律具有衡量其法律管辖权的权威性。
随从原则国际私法中的随从原则也被称为适用法选择原则或接纳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法院会优先考虑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例如,在国际婚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适用与当事人常住地相关的法律。
社会公平原则社会公平原则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要求法院在识别并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原则。
法院必须权衡各种因素,包括公共政策、背景和成果。
可预测性原则可预测性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应当是可预测的。
当事人应该能够根据法律准则合理预期法院的决定,并以此制定其行为。
这个原则旨在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国际交往提供可靠的依据。
国际私法的应用领域国际私法在以下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和家庭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婚姻和家庭问题上起着关键作用。
它涉及婚姻和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以及国际收养等事项。
通过国际私法的规则,可以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贸易和投资法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国际私法确保涉及跨国交易的合同和争议能够得到一致和公正的处理。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 下两种:
• 冲突法解决方法。又称间接调整的方法, 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 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 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 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 种方法。
• 实体法解决方法。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 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用实体解 决方法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 事法律冲突的发生,因此,实体法解决方 法是一种积极的解决办法。 • 根据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渊源不同,国际统 一实体法可分为国际条约解决方法和国际 惯例解决方法。
• 1、双方首先对诉讼时效发生争议,而关于 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为: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 突规范确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 定。”请问该项规定属于哪种类型的冲突 规范? • 2、我国法院在判断本案诉讼时效时应适用 哪国法律?
• 3、我国法院在解决双方合同争议时应当适 用哪国法? • 4、我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寻找到准据法后, 应当适用该国的程序法、冲突法还是实体 法? • 5、对于本案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 我国的做法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 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 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 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 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 律。
• 2、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 国际私法上准据法所属国经常存在新旧法 交替的情况。 • 一般由准据法所属国在其新修订的准据法 中明确规定其是否有溯及力及溯及力的范 围
•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 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 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为有 民事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一、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1.国际私法的任务和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
(1)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直接解决):通过统一实体法消灭冲突,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这种解决方式的缺点在于,目前统一实体法的数量有限。
(2)通过冲突规范解决。
如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条冲突规范就说明对于不动产继承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解决,而并没有说明继承权、继承份额及继承顺序等问题。
这就需要根据冲突规范找到这个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通过这个法律来解决。
所以用冲突法解决是一种间接的解决方法,即不能直接用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通过冲突规范找到要适用的准据法。
国内冲突法就是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国际冲突法就是有关国际条约。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通意见》178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三者中,只要有一个是涉外的,就可以认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按照通说,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通常称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其他规范,如和解和调解规范等。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pdf
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境私法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法等多个领域。
以下是一份国际私法的重点整理笔记,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概念。
1.冲突法:定义: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它解决的是当涉及跨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冲突规范:包括连接点规范和系属规范,连接点规范确定法律适用的基础,系属规范指明应适用的法律。
适用范围: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如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
2.国际民事诉讼法:定义: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关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它涉及诉讼的启动、管辖权、证据、执行等方面。
管辖权: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包括普遍管辖权、特殊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
证据规定:涉及证据的获取、提交和审查,包括公共记录、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等。
3.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合同法、货物运输法、贸易术语等。
合同法:涉及国际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货物运输法:包括海运、空运和国际铁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贸易术语:如FOB、CIF等,用于明确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国际仲裁:定义: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它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来裁决争议。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审理、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
5.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制度: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的制度:如国际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以上是国际私法重点整理笔记的概要,学生需要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各个领域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例,来进一步深化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和应用。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
国际私法基本知识国际私法,也被称为民事国际法,是指处理个体之间涉及国际元素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对于个体和企业在国际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适用原则和具体案例。
一、基本概念国际私法是独立于国家法的法律学科,它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民事关系。
这些关系可以包括婚姻、离婚、财产继承、合同履行等。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和国际仲裁等。
合同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大重要分支。
它规定了当合同中的一方或两方涉及跨国行为时,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此外,侵权法则处理在跨国环境下产生的伤害赔偿问题。
家庭法涉及到国际婚姻和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
最后,国际仲裁则是一种解决跨国争议的方法,它通过仲裁庭来对纠纷进行裁决。
二、适用原则在国际私法中,适用原则是确定具体法律适用的依据。
常见的适用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国际公序法、当事人选择原则和近接联系原则。
主权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和适用适合自身国情的法律。
国际公序法是指一个国家不得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的原则,即不得适用无效的或抵触公共政策的法律。
当事人选择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适用法律。
而近接联系原则则通过综合考虑涉案行为与各个国家的联系程度来确定适用法律。
三、具体案例现实生活中,涉及国际私法的案例屡见不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案例类型:1. 《国际婚姻法》当夫妻双方拥有不同国籍或所属国家不同的情况下,国际婚姻法适用于处理婚姻关系、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
例如,当一个中国人与一个法国人结婚后,离婚时就需要考虑法中两国法律的适用。
2. 《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适用于解决跨国合同争议。
当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或在不同国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例如,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德国公司签订合同,若发生争议,双方需协商适用的法律。
3. 《国际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当今全球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
材料1:直接确定了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 材料2:两步走:第一步:通过这条规范(冲 突规范)找到某收养关系应该适用何国的法 律(准据法)来调整;第二步:适用该法确 定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假设:日本的甲男性公民(独身,35)意欲 收养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女孩乙(5岁),则该 收养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8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 National 国 际 Inter 际 私 Private 私 法 Law 法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直译) (直译)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惯用) (惯用)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1
提纲
一、国际私法的概念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补充)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四、国际私法渊源 五、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2010-12-2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
一、国际私法概念:案例导入
案例: 案例:NACET文字及其图形是英国吉列特工业有限 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第8类保险剃须刀和保险剃须刀刀片; 2001.6.14,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了美国吉列公 司;2002年进行了续展,续展期是到2012年。邱某 系大昌厂的投资人,在2001到02年间,该厂将 NACET文字及其图形注册商标冒用于其生产的刀片 上,记资10多万元,双方发展争议,诉至中国江苏 高院。 问题:该纠纷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吗?该行为涉 问题: 及到涉外因素否?该行为应用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吗? 2010-12-23 3 国际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讲义国际私法教程(讲义)国际私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人类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国际社会逐渐形成。
在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人民必然会进行交往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其中一种。
为了调整和规范这种关系国际私法应运而生。
国际私法学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随着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它是以国际私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问。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任何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而法律的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就一国而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可称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或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权利与义务)这三个因素组成。
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指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范围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二、定义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内判例三、国际条约四、国际惯例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尊重国际主权原则二、平等互利原则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节国际私法学一、含义及其名称二、性质(二元性)三、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略)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第一节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例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冲突规范它指明涉及不动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受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支配。
讨论: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国际私法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这在学术上也历来有争论。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一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
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大都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是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确定后的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三方面。
故英美法系国家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由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组成。
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和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故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
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任务就是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故德国、日本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仅限于冲突规范,即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东欧各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以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为调整对象。
故东欧各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规范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在我国,对国际私法范围有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问题是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应纳入国际私法规范范畴。
我国学者认为:统一实体规范应作为国际私法的组成部分,理由为:1.统一实体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和人员往来的条约规范和国际惯例,是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而产生和发展的,不能把统一实体规范排除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外。
2.国际私法对统一实体规范的研究范围应加以限制,应从法律适用角度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产生、发展、应用及与国际私法的关系,而不去研究每一个统一实体规范的内容。
3.国际私法研究统一实体规范的目的是掌握哪些领域已制定了统一实体规范,在什么情况下无须适用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如何用统一实体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达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目的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调整对象上所发生的冲突问题,因此,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是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即确定解决这类关系的准据法或法律适用范围。
本文将分别阐述这两个方面。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涉外性,即这种关系与外国法有联系;二是民商事性,即这种关系是民事或商事方面的关系;三是法律关系,即这种关系已经发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合同关系、商业组织关系、贸易关系等。
其中,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和合同关系是国际私法最为常见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家庭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财产关系涉及财产的归属、转移、管理、使用等,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物权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合同关系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合同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
此外,知识产权关系、商业组织关系和贸易关系等也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需要国际私法进行调整。
二、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是指确定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或法律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知识产权关系的准据法、商业组织关系的准据法等。
此外,还包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不当得利的准据法、国际税收的准据法等。
确定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应当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三是客观联系原则,即应当考虑争议的性质、特点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准据法。
[国际私法,范围]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论国际私法的范围一、国际私法的范围的定义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息息相关,但国内外学者对后者的观点各不一致,因此对于前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就有不同的理解。
国际私法的范围实际包括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和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两个方面。
其中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是指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即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哪些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由国际私法调整。
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主要是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即国际私法应当由哪些规范组成。
有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内容范围在本质上是同一个问题,有这样的区分只是因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
如张仲伯教授就认为“国际私法有什么样的规范,就可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什么样的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什么样的问题应该有国际私法来解决,就必须有什么样的法律规范”。
笔者认为,尽管这两个问题有很大的联系,但还是应该对其加以区分。
因此,本文主要论述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但也略提及研究对象范围。
二、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探讨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首先要明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对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不同主张予以总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调整的对象与两个及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发生关联)和双重性,笔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涉外民商事关系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且主要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三、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私法内容范围的不同主张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一直以来,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国际上,德日的部分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只有冲突规范,即国际私法等于冲突规范。
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主张,除冲突规范外,国际私法的内容还应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法国及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们则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除冲突规范外,还应包括国际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
国际私法 课件
平等互利原则
总结词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应当平等对待对方 ,并互惠互利。
详细描述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准则之一,也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 商事关系时,应当平等对待对方,不得歧视或偏袒本国当事人。同时,各国也应当互惠互利,共同促 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 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具有 规范性、专业性和国际性的特 点,能够保障仲裁过程的公正 、效率和权威性。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 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和规则的作 用在于规范仲裁行为,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商 事争议的解决。
06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行为与 代理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的国际合作和统一。05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 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 进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自愿性、灵活性、快捷 性、保密性、权威性和强制执行性等特点 。
冲突规范的立法形式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
冲突规范的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只规定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
规定两个不同的国家法律都可 以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
选择型冲突规范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法 律都可以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 法律关系,但以选择其中一个 为准。
国际私法的范围
总结词
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 裁等方面。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的观点:1. 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只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传统的德国国际私法学者的观点。
中国学者李浩培教授、董立坤教授等受传统观点影响较深的学者也持此种观点。
2. 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国际私法包括传统的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英美法国家冲突法持这种观点。
德国当代国际私法也逐渐将国际民事诉讼法纳入到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
3. 广义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一切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即涉外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以及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法国、前苏联和东欧、中国大陆多数学者。
二.本课程所持观点:广义国际私法观点。
理由:国际社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广泛深入,法律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法律的趋同化趋势使得国际统一私法运动得到迅速发展,传统的仅仅依靠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方法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规范我们认为,中国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包括以下法律规范:(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主要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外国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本国进行民事交往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即他们的民事法律权利和民事法律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具有主要意义,因为它们是国际私法问题得以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国际民事交往才能得以进行,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得以成立。
(二)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即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它主要规定某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规定本国民事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的规范,因此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以及解放前的中国和现在的中国台湾地区,冲突规范也被称为民法的"施行法"或"适用法"。
基本国际私法规则适用范围和审判原则分析
基本国际私法规则适用范围和审判原则分析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一门法学科目,其目的是解决跨国私事纠纷。
基本国际私法规则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国际私事的适用范围和审判原则。
本文将对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审判原则进行分析。
一、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国际私法规则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私事的适用范围:基本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于涉及国际私事的案件。
国际私事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跨国性质的民事关系,例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婚姻家庭关系等。
2. 国际私事的适用法律: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确定了适用于国际私事的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适用法律应当是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例如,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适用的法律可能是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者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国际私事的管辖权: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确定了国际私事的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管辖权应当由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行使。
例如,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中,管辖权可能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院。
二、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的审判原则基本国际私法规则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基本国际私法规则要求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院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国际公序法原则:基本国际私法规则要求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应当尊重国际公序法。
国际公序法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公共利益,例如禁止违反人权的行为等。
法院在适用法律和裁决案件时应当考虑国际公序法的要求。
3. 合作原则:基本国际私法规则要求各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事案件时应当加强合作。
法院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获取外国法律和事实证据,以便更好地解决国际私事纠纷。
同时,法院还可以与外国法院进行合作,共同审理涉及跨国当事人的案件。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论文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论文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论文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方面。
研究对象范围主要论及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实质上主要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主要是回答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哪些领域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则主要回答国际私法应该由哪些基本规范构成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历来学者都争论不休,不仅不同法系的学者争论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学者也争论不休,基于此,笔者作如下介绍。
一、国际私法研究对象范围(一)有关国际私法研究对象的主张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作用则是解决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国际)民商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国际)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
董立坤教授的《国际私法论》、姚壮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等许多著作支持此观点。
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外,还应当包括涉外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涉外”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或外法域之间冲突问题,这一点几乎无争议;其次“民商事领域”,关于商事领域的事项是否应包括在内各个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纵观社会现实,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早已成为不可分割地整体。
最后“法律关系”,虽说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但是考虑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所调整的对象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发生关联,而各国或各法域的法律对调整同类性质的关系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甚大,从而涉及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浅谈国际私法的范围
2010年03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3,201051浅谈国际私法的范围□连晓坚(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要:国际私法的范围一直是个被讨论的热门话题,在法学界,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学科象国际私法那样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国际私法可以说是从名称开始就有争议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其他的如国际私法的性质、范围、体系等存大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这几个问题都是存在联系的,本文将从协调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实务角度出发,对国际私法的范围进行界定,后续回答国际私法的性质、名称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私法的范围冲突规则法律科学同一性(五)、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形同虚设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传统,我国一向重实体轻程序,要想达到其他发达国家的水平,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而我国司法人员普遍存有"重实体,轻程序"、"口供至上"的思想,总以为这样就可以达到客观真实,这种危害是巨大的。
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说:"如果将追求真理,获得真理这一实现价值的手段作为人类社会活动的终极目标或唯一宗旨的话,那么人类的活动将会走向极端或片面"。
[4]在当前的中国对诉讼结果的追求中更多的注入了伦理的因素,这是儒家文化作用结果,儒家集体本位价值观和法律伦理构建了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特有的文化--对犯罪分子严惩不贷,这样的观念会导致人们只是关注犯罪分子是不是得到惩罚。
正是这一文化传统背后强调了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和犯罪实质结果,强调如何高效率的尽快破案来平衡大众的心里,而无视程序公正的内在价值。
致使涉及案件处理实质结果成为司法实践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成为公正与否的标志之一,也难怪公安司法人员缺乏具有依符合程序的方式发现案件真实的职业自律。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方向(一)、应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国际私法范围
一、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5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国际私法基础
国际私法基础随着20世纪后期私法学的发展,国际私法已经成为研究私法的一个重要领域。
这是一种基于国际上的社会关系和活动的私法,包括企业法、国际婚姻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海洋法等。
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其出现是由于世界各国之间不断增加的贸易往来和国际关系的发展。
国际私法的基础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条约法和普通法。
条约法的主要原则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服从法律的规则,而是基于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可以是条约、公约或声明。
条约法可以归类为司法协议、行政协议和公民权利协议,其中司法协议是最经常出现的。
它们可以就一方特定的事件对另一方实施法律结果,也可以限制双方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不同行动。
普通法是指国家根据历史发展和适用环境来确立的一种传统私法,可以是法官制定的概念或原则,也可以是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条例或行政命令。
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国际公约、条约和决议等方式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则,以确保各国的国际私法行为一致。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国际豁免原则、国家责任原则、原则与制度的联系原则和程序的均等原则等。
国际豁免原则是指国家在维护自身权利时,对外国投资者和其他外国人提供的保护有限,但同时又要求外国投资者和其他外国人遵守本国法律。
国家责任原则是指国家应对其人民和被控制的领域负责。
原则与制度的联系原则是指国家的法律制度正确地执行法律原则,并实施此类原则的规定。
程序的均等原则是指国家应当尊重外国当事人在本国参与法律程序时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赋予本国当事人相同的权利。
国际私法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它既受到国际政治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又受到国家权利和义务原则的限制。
它是一种以国际法为基础,使用普通法、条约法、国际习惯法等各种法律规则,研究国际社会关系和活动的学科。
国际私法的基础和原则,将为国家实施国际私法提供必要的依据,以应对复杂的国际社会关系,不断改善国际私法的条款和实践。
英国国际私法之实体与程序分野_从强调程序到合理划分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henyangNormalUniversity(SocialScienceEdition)2008年第3期第32卷(总第147期)№3,2008Vol.32General,№147英国国际私法之实体与程序分野———从强调程序到合理划分陈小云1,屈广清2(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2.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摘要]实体与程序的划分是英国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但英国对实体与程序的划分并没有统一的界限和标准,而是一种综合的考量。
与过去相比,英国法上现在已对程序问题作出了一些合理的限制,尽管相对于大陆法系等其他国家而言,英国法对程序问题的界定范围仍较为宽泛,但英国法上的这种划分方法较为合理。
通过合理宽泛界定程序问题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英国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相当有效的方式,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英国;实体;程序[中图分类号]DF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26(2008)03-0058-04在英国,如果某一问题被识别为实体问题,就可能适用外国法;如果该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就应绝对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
①显然,实体与程序的划分是英国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
但是,英国对实体与程序的划分并没有统一的界限。
在历史上,英国学者曾赋予了“程序”一词最为广泛的含义[1],然而,许多曾被认为完全是程序问题的事项现在仅被认为在某些方面是程序问题。
一般认为,目前在英国被识别为程序问题的常规事项主要包括:送达程序;诉讼必须采取的形式、程序、是否允许采用特殊程序;起诉权、上诉权、请求能否通过反诉提出;证人的证明能力、可被强制作证性以及主张特权问题;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事实推定;在刑事诉讼开始前是否可以对构成犯罪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债权人之间对有限资金的优先权。
对于下文所提到的一些特殊问题,英国法院可能会识别为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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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法 学
H ebei Law S cien ce
Vol. 27, N o. 11 N ov . , 2 0 0 9
英国国际私法之基本范畴探究
陈小云 , 屈广清
摘 1 2
(1 .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 , 辽宁 沈阳 110034; 2.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福建 福州 350007)
要 : 英国国际私法基本范畴的变革 , 是当代英国国际私法 变革的根本所在。当 代英国国际私法 的基本范 畴有机融 合 了大陆法系和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诸多元素 , 具有显著的英国特色。英国国际私法名称的变化、 更加多元化的 法 律渊源、 日益发达的成文法解释以及所反映出的实用主义 传统 , 都是英国 国际私法基本 范畴凸显 的特色。但 是 , 随着欧共体法最高地位在英国的确立 , 英国国际私法体系发 生了重大变革 , 其 性质、 定义等 基本概念 也应随之 发 生变化。 关键词 : 英国 ; 国际私法 ; 基本范畴 中图分类号 : D F9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2 3933 ( 2009 ) 11 0173 07
。
但另外一些学者则认 为 , 一些法律 理论 ( 如自然正 义 ) 是国 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的共同 理论 , 法院在 解决主 权国家的 争 端时已采用了国际私 法的一些原 则 ( 如 传统普 通法上 的合 同自体法原则 ), 并 且 , 在审 理含 有涉 外因 素的 案件 时 , 内 国法院也已 适 用了 国 际公 法 的 一些 原 则 ( 如 主 权豁 免 原 则 ), 因 此 , 将 国际 公法 和 国际 私法 视 为完 全不 相 关的 法 律 , 当然是错误的
作为英美 法系的发源 地、 代 表国以及欧 盟的重要 成员 国 , 英国的法律具有举 足轻重 的地位。英 国国际 私法虽 然 起源较晚 , 但发展迅速 , 并对世界上许多 国家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近年来 , 随着英国加入欧共体 ( 后称 欧盟 ) 以及 英国 宪政改革 , 英国国际私法更是发生了重大变革 , 而英国国际 私法基本概念的变 革 , 则 是当代 英国国 际私法 变革的根 本
作者简介 : 陈小云 ( 1975 ) , 女 , 辽宁丹东人 ,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 屈广清 ( 1963 ) , 男 , 湖北襄樊人 ,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 研究方向 : 国际法学。
1பைடு நூலகம்3
争议 , 不同国家和地区以 及不同 历史时 期的学 者对其称 谓 各有不同。迄 今为 止 , 各国 的国 际 私法 名称 仍 不尽 相同。 在英国国内 , 有关国际私法的 称谓也不 尽一致 , 曾 有 冲突 法 ! ( T he conflict o f law s) 、 私国际 法 ! ( P riv ate inte rnational la w ) 、 国 际 私法 ! ( Inte rnational priva te law ) 、 内 国间 法 ! ( In ter munic ipal law ) 、 礼让 ! ( Com ity) 、 权利的域 外承认 ! ( Extra terr ito rial R ecogn ition o f R ights) 等名称。 尽 管 一般 而 言 , 德 国等 大 陆 法系 国 家通 行 的名 称 是 私国际 法 ! , 美 国 等 英美 法 系 国 家通 行 的 名 称是 冲 突 法 ! , 但是 , 在英国学界和司法实 践中通 行的名 称既不 同于 大陆法系国家 , 也不同于其他 英美法系 国家 , 其既 包括 私 国际法 ! , 也包括 冲突法 !。 冲突法 ! ( 或译 为 法律 冲突 ! 、 法 律冲突 法 ! ) 这 一 名称 最 先 由 荷 兰 学 者 罗 登 伯 格 ( Chrisian R odenburg ) 于 1653 年在其著作 ∀关于婚姻的规 则或因习 惯冲突而产 生的 法律问题 # 中使用 , 后为英国许多学者所采 用 , 如戴 西 ( D ic ey) 、 基思 ( K eith) 、 莫 里斯 ( M o rris) 、 格雷 弗森 ( G raveson) 、 施米托夫 ( Schm ittho ff) 、 柯林斯 ( Co llins) 等。 私国际法 ! ( 系 直译 ) 这一 名称 最先由 美国 学者约 瑟 夫 ∃ 斯托里 ( Joseph S tory ) 于 1834 年在 其名 著 ∀冲 突法 评 论 # ( Co mm entar ies on the Con flict o f Law s) 中提出 , 但其并未 使用该名称来给其 著作命 名。后来 , 英国 的早期 学者韦 斯 特莱克 (W estlake) 和富 特 ( F oo te) 采用了 这一名称 , 并 为英 国许多学者所沿用 , 如 戚希 尔 ( Cheshire) 、 诺 思 ( N orth) 、 托 马斯 ( J . A. C. T hom as) 、 莫 尔 斯 (M orse ) 、 安 东 ( A. E. A n ton) 、 福塞特 ( Faw ce tt) 、 芬蒂曼 ( Fenti m an) 等。 英国一些学者 反对 使用 私 国际 法 ! 这一 名称 的理 由 主要是 : 该 名称 易 导致 国 际 私法 和 国际 公 法 的 混淆
T radition and R eform : On the B asic Concepts of English P rivate International L aw
CHEN X iao yun , QU Guang 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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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aw Schoo,l Sh enyang N or m al U nivers ity, Shenyang 110034; 2 . Fu jian Inst itu te of Pol it ical Scien ce& Law, Fuzhou 350007 Ch ina) A bs tra ct : The refor m on the bas ic concepts of E nglish P rivate In ternat ional Law ( EPI L ) is the foundat ion of the refor m on current EPIL. The sys tem of the bas ic concep ts of cu rrent EPI L has rem arkab le Engl ish ch aracteristics , wh ich is an organic fus ion of m any elem en ts from the Cont inen tal Law System and th eA nglo Am erican Law System. A s con cern ing EPI L, the change of its nam e, m ore legal resources , increas ingly advanced statutory in terp retat ions as w el l as th e trad it ion of
pragm atis m, are all the characterist ics of the system of th e basic con cep ts of EPIL. W ith the estab lishm ent of the suprem acy of comm un ity law, how ever , the sys tem of EP I L h as b een changed greatly , and its b as ic concep ts such as its natu re and defin ition shall have a correspond ing refor m. K eywords : Eng l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asic con cept
收稿日期 : 2009 05 04
所在。由于特定的历史 原因 , 我国的 国际私 法尚远 远落 后 于世界许多国家 , 他山之石 , 可 以攻玉 , 英国 国际私 法的 经 验和教训无疑对我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 的借 鉴意义。 一、 不 同时期的名称之争 : 私国际法与冲突法 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特 的法律 学科 , 从名称 开始 就存 在
[ 1] %
英国国际私法第一本 著作的 韦斯特莱 克所正 式采用 , 由 于 其著作只是介绍和沿 袭欧洲 大陆学说 , 因 而其在英 国国 际 私法界的影响较小 , 从而随其采用 私国际法 !这 一名称 的 学者也较少 ; 而 冲突法 !这一 名称为英国 近代国 际私法 的 奠基人 戴西在其名 著 ∀英 格兰 法律 冲突 法汇 纂 # 中 所 正式采用 , 并且 , 该书历 经修订 , 一直 被奉为 英国国 际私 法 的经典著作 , 对英国 国际私法界的影响非常大 , 从而随其 采 用 冲突法 ! 这一名称的学者也 较多。因此 , 在传 统英国 国 际私法中 , 冲突法 ! 这一 名称 的使 用频率 要远 远高于 私 国际法 !。 现在 , 英国则更倾向于使用 私国际 法 !这 一名称。 这 一变化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 第一 , 英国著名国际私 法 学者戚希尔 于 1935 年 正 式在 其 名 著 ∀国 际 私法 # 中 采 用 私国际法 ! 这一名称 , 并且 , 该书历 经修订 , 被奉 为英国 国 际私法的另一本经典 著作 , 对英国 国际私 法界产生 重大 影 响 , 从而随 其 采用 私国 际法 ! 这一 名 称的 学 者也 逐 渐 增 多。第二 , 私国际法 !这一名称 不仅已被 欧盟大 陆法系 国 家广泛接 受 , 而 且已 被 许多 英 国所 参 加 的 重要 国 际 组 织 ( 如其 1955 年加入的海牙国 际私法会 议、 1972 年 加入的 欧 共体等 ) 普遍 采用 , 这必 然推 动 英国 更多 地 采 用 私 国 际 法 !这一名称。第三 , 英国国 内有关 国际私法 的重要 期刊、 机构或组织均采用 私 国际法 !这 一名称 , 对英国 国际私 法 界产生深远影响 : 1930 年 , ∀英国国际法年刊 #创刊 , 专门 刊 登有关国际公法 和国 际私 法的 论文 及信 息 ; 1952 年 , 英 国 国际私法委员会 ! 成立 , 专门 负责对英国 国际私 法的国 内 改革和国际谈判提 出建议并作成报告 ; 1958 年 , 英国将 比 较法学会 !与 格老秀 斯学会 ! 合并 为 英国国 际法 与比 较 法协会 !, 主要从事国际公法、 国际 私法及 比较法 方面的 研 究工作。第四 , 英国 迄今为止 最为重 要的国 际私法 专门 立 法 1995 年 ∀国际私法 ( 杂项 规定 ) 法 # 也采用 了这一 名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 , 英国传统上主 要采用 的 冲 突法 ! 这一名称的使用频率逐渐降低 , 而 私国际法 !这 一名称 的 使用频率则逐渐提高 , 至 20 世纪 中叶时 , 二者 的使 用频 率 已接近一致 ; 而现在 , 英 国则越 来越 倾向 使用 私 国际 法 ! 这一名称 , 英国政府 和许多公共机构已普遍采用该名称 , 即 使是采用 冲突法 ! 这一传统名称 为其论著命 名的学 者 , 也 往往在其论著中 注明 诸如 冲突 法亦 称私 国际法 ! 之类 的 字样 , 将二 者等同使用 [ 3] 。 二、 更 加多元化的法律渊源 : 从国内法到欧盟法 英国国际私法的传统 渊源主 要是国 内成文 法、 司法 判 例、 学者意见和 惯例 , 随着 英国 加入 欧共 体 , 欧共 体法 ( 后 称欧盟法 , 包括成文 法和 判例 法 ) 现已 成为 英 国国 际私 法 一项新的渊源 , 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 一 ) 成文法 一般而言 , 大陆法系国家 国际私 法的最重 要渊 源是 成 文法 , 而在英美法系 国家 , 国际私法的最重要渊源是司法 判 称 , 从而使 得英国更加倾向使用 私国际法 ! 这一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