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国际私法的范围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

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
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
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

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

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
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

(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精选多选试题及答案2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精选多选试题及答案2

⼆、多项选择题:1、甲国发射的⽓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国飞⾏的遥感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

"神眼号"的碎⽚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该飞机坠落。

同时卫星碎⽚还将丙国地⾯的⼀个⾏⼈砸死。

甲⼄丙三国都是外空⼀系列公约的当事国。

根据外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两国对卫星碎⽚造成的丙国⾏⼈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B.甲⼄两国对卫星碎⽚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对责任C.对于卫星碎⽚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丙三国应各⾃承担过错责任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两国应根据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确答案:A,B,D2、甲国的巡逻军舰在正常航⾏过程中,发现⼄国⼀油船在甲国领海违法排污,随即要求其停船检查,⼄国油船⽴即向公海驶去,请问甲国军舰的哪些紧追⾏为是合乎国际法规则的A.在甲国专属经济区继续紧追B.甲国军舰⼀直追⼊了公海仍未停⽌紧追C.⼄国油船驶⼊了丙国领海,甲国军舰仍连续不断地实施紧追D.⼄国油船驶⼊了丙国领海,甲国军舰⽴即停⽌了紧追正确答案:A,B,D3、甲国与⼄国共同进⾏外太空的探测活动,并且签订了条约,下列条约的内容违反国际法的规定的有哪些?()A.条约规定某处外太空归甲国与⼄国共同所有B.将在外空某天体上装备⼤规模毁灭性武器C.条约约定双⽅负有相互救助对⽅的宇航员的义务D.条约约定在双⽅划定的外空区域,双⽅将联合⽤武⼒禁⽌第三国进⼊论正确答案:A,B,D4、甲国⽩鹭公司与⼄国⿊鹰公司签订了⼀项进⼝化⼯废料到甲国的合同。

该化⼯废料是被《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列为附件中的危险废物,现位于⼄国境内。

甲⼄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A.⼄国政府或⿊鹰公司应将拟出⼝废料事项通知甲国政府,并得到甲国政府的书⾯准许,才能出⼝B.甲国政府必须证实⿊鹰公司和⽩鹭公司对该废料已作出⽆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关合同,才有准许进⼝C.该种废料如果进⾏越境转移,必须有相关的保险或担保D.如果甲国退出了《巴塞尔公约》,这种废料就不得再由⼄国向甲国出⼝正确答案:A,B,C,D5、根据我国《专属经济区和⼤陆架法》⼤陆架的⾃然资源包括哪些?()A.海床和底⼟的矿物资源B.海床和底⼟的矿物资源以外的其他⾮⽣物资源C.海床和底⼟上的定居⽣物D.海床和底⼟上的⾮定居⽣物正确答案:A,B,C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规定,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下列哪些活动就不是⽆害通过?()A.对沿海领⼟完整进⾏任何武⼒威胁B.以任何类型的武器进⾏任何演习C.在船上起落任何飞机D.在船上发射、降落任何军事装置正确答案:A,B,C,D7、军舰在公海上航⾏时,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的,有权登临该船是()。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备考练习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备考练习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

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备考练习题及答案: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一、单项选择题:1、《南极条约》对缔约国在南极的领土要求的规定是A.肯定B.否定C.冻结D.驳斥正确答案:C2、下列哪个选项属于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的新方式?A.全民投票B.先占C.时效D.添附正确答案:A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领土的是A.领陆B.领水C.专属经济区D.底土正确答案:C4、1867年俄国以720万美元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这种领土变更方式被称为A.人为添附B.自然添附C.强制性割让D.非强制性割让正确答案:D5、外国船舶在别国领海的权利是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无害”一词的含义是哪项A.不违反国际惯例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正确答案:B6、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

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确答案:D7、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依据A.中间线原则划定B.等距离原则划定C.自然延伸原则划定D.国家间依国际法以协议划定正确答案:D8、新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A.自高潮线起200海里B.自领海基线起20O海里C.自领海线起200海里D.自毗连区外缘起200海里正确答案:B9、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说法错误的是A.大陆架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B.沿海国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C.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D.国家对大陆架及其资源、上覆水域享有主权正确答案:D10、下列哪个选项符合国际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A.如果船舶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可视为多国籍船舶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登记,应当悬挂两国的船旗C.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外国军舰,可悬挂军舰国船旗D.如果船舶未悬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军舰均有登临权正确答案:D11、一个国家的内水不包括下列哪种水域?A.河流B.湖泊C.内海D.领海正确答案:D1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活动属于无害通过。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

简析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方面。

研究对象范围主要论及的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研究范围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实质上主要指国际私法应该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而言,国际私法的研究对象范围主要是回答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哪些领域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则主要回答国际私法应该由哪些基本规范构成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历来学者都争论不休,不仅不同法系的学者争论不休,而且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学者也争论不休,基于此,笔者作如下介绍。

一、国际私法研究对象范围(一)有关国际私法研究对象的主张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涉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主要作用则是解决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李双元教授认为: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国际)民商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涉外(国际)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国际)商事关系。

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种观点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调整对象。

董立坤教授的《国际私法论》、姚壮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务》等许多著作支持此观点。

4.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此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包括涉外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外,还应当包括涉外商事领域的法律关系。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涉外是因为国际私法主要调整的是外国或外法域之间冲突问题,这一点几乎无争议;其次民商事领域,关于商事领域的事项是否应包括在内各个学者有不同观点,但是纵观社会现实,民事领域和商事领域早已成为不可分割地整体。

最后法律关系,虽说法律调整的对象应该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但是考虑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它所调整的对象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发生关联,而各国或各法域的法律对调整同类性质的关系所规定的内容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差异甚大,从而涉及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学范围

国际私法学范围

第一章概述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间接调整方法为主要调整方法,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包括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在内的法律学科。

2、调整对象:涉外民事关系(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内容涉外)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146条)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无需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适用有关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增多;内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各国立法互有歧异;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5、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适用本国法、适用外国法、适用统一实体规范第二章渊源1、渊源有: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法律学说和法理2、国内立法是最古老也是最主要的渊源。

3、国际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缔结的调整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5、司法判例: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6、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律体系和国际法中包含的共同原则或法律理念。

7、中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立法第三章学说国家时代代表人物法则区别说意大利13-14世纪巴托鲁斯法国16世纪杜摩兰达让特莱荷兰(国际礼让说)17世纪胡伯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国籍说意大利19世纪孟西尼既得权说英国19世纪戴西国际礼让说美国19世纪施托里《冲突法评论》本地法说美国20世纪库柯政府利益说美国20世纪柯里优先选择原则说美国20世纪卡弗斯法院地法说美国20世纪艾伦茨威格最密切联系说美国20世纪里斯协调说法国20世纪巴迪福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说德国20世纪齐特尔曼比较法说德国20世纪拉沛尔法律直接适用说法国20世纪弗朗西斯卡基斯一、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19世纪、萨维尼)1、内容:(1)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

最新司法考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国际私法)

最新司法考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国际私法)

最新司法考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国际私法)最新司法考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国际私法)引导语:2017司法考试开始进入备考时期,边学边练,巩固所学知识。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最新司法考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国际私法),欢迎测试!单选题1、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何种法律关系?A.民商事法律关系B.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C.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D.国际法律关系【参考答案】B2、国际私法规范中最基本的规范是().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C.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参考答案】B3、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参考答案】C4、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参考答案】B5、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中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A.直接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完全反致【参考答案】C多选题1、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参考答案】BCD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哪些?()A.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B.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C.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的D.具有涉外因素的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参考答案】ABCD3、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B.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C.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D.国际私活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参考答案】BD4、下列关于国际私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涉外商事法律关系B.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C.国际私法的中心内容是统一实体法规范D.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参考答案】BD5、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A.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因离婚而产生的有关法律关系B.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海运公司约定由海运公司在指定港口装货运至指定港口而发生的.有关法律关系C.某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我国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就购销合同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D.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为完成股份制的改造通过政府接受某国际组织的大额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ABC6、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A.当事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律的故意B.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无论是强行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C.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实施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D.当事人做出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他与被规避的国家或地区不再发生任何联系【参考答案】AC7、下列属于识别的问题有哪几项?( )A.妻子的扶养请求权是应适用夫妻财产法的规定还是夫妻身份法的规定B.判断配偶一方对已故配偶的财产请求权是夫妻财产法上的问题还是继承法上的问题C.在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案件中判断再婚者与前夫与前妻是否已经离婚D.判断未留遗嘱的死亡人生前赠送财产的行为是遗嘱行为还是动产转移行为【参考答案】ABD8、在下列各项中被国际私法称为先决问题的是哪几项?A.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B.在涉外债权案件中判断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行为之债的问题C.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判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继承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D.在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的案件中判断再婚者与前夫或前妻是否已离婚的问题【参考答案】ACD【最新司法考试基础练习题及答案(国际私法)】。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的渊源。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国内立法都是国际私最主要的渊源。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以及仲裁程序规范,都可见于国内立法之中。

但在这里,我们主要讲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

1.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立法方式)。

(1)散见式。

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关条款中。

在民法典或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涉外民商事问题规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称为“散见式”的立法方式。

(2)专篇式。

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称为“专篇式”的立法方式。

(3)法典式。

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称为“法典式”的立法方式。

2.我国的立法。

我国在立法上主要采取第一、第二种方法,《民法通则》设专章(第八章)系统地对几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规定了冲突规范。

虽然并不全面和完备,但已涉及到主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这一部分法规是大家在学习中必须掌握的,不仅要熟记,而且要会用。

不仅如此,还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有关第八章的内容。

此外,我国还采用“散见式”的立法方式,在有些单行法规中规定相应的冲突规范。

目前,包含冲突规范内容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航空法》、《继承法》。

这些内容也是大家在复习中不能忽略的,近年的命题中已有这方面的题目出现。

(二)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

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议。

国际私法范围

国际私法范围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国际礼让说: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权力者也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及其臣民的权利或利益的学说。

2、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具体法律关系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权衡,选择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其准据法的原则。

3、既得权说:国内法院有时如考虑到外国法的效力,它所承认和执行的也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当事人依据该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4、法律关系本座:一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外国法,完全是由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学说。

(每一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都和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归属于该“法域”,即法律关系具有确定的“本座”)5、法则区别说:则区别说是13世纪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 和"混合法则"。

"6、禁治产制度:即禁止管理财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进行约束的制度。

7、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8、范围:又称连接对象、指定原因、诉讼动因,它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问题。

9、系属:又称“冲突法则”,它是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冲突规范所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特定的法律那一部分。

10、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出某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也称单方冲突规范。

11、重叠性冲突规范: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符合连接点所指引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的冲突规范。

12、选择性冲突规范: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但只选择其中一个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也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一般范围、特殊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一般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在大多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范围。

一般而言,凡是法律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如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具有涉外因素,均可适用国际私法。

例如,涉外合同、涉外财产继承、涉外侵权行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等。

这些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而这类关系通常又比较普遍地受到各国法律的调整,因此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二、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除了上述一般适用范围外,国际私法还有一些特殊适用范围。

这些特殊适用范围通常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由于其特殊性或复杂性,需要特别对待。

例如,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在国际证券纠纷中,由于证券交易涉及到众多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证券法律规范;在国际投资纠纷中,由于投资涉及到一国与他国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需要适用专门的国际投资法律规范。

这些特殊类型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需要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因此也成为国际私法的特殊适用范围。

三、排除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是指国际私法不适用于某些特定领域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例如,一些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重大利益的涉外民商事关系,通常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此外,一些特定的合同或法律行为,由于其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规定,也不受国际私法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排除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具体判断。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一般适用范围、特殊适用范围以及排除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私法范围

国际私法范围

一、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5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国际私法的概念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可以说是从名称开始就有争议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直到⽬前为⽌,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及其学者,对国际私法有不同的称谓。

过去和现在较为普遍使⽤的名称有:其⼀,法则区别说( theory of statutes)。

这是国际私法最初的学名。

这⼀名称从13、14世纪开始为意⼤利学者巴托鲁斯( Bartolus)等使⽤,以后被意⼤利、法国和荷兰等国的学者延续使⽤到17、18世纪。

其⼆,私国际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这⼀名称是曾任美国法院法官的斯托⾥(J. Story)于1834年在其名著《法律冲突论》中⾸先提出来的。

1843年,法国学者福利克斯( Foelix)在其著作《私国际法或冲突法论》中开始正式采⽤这⼀名称,其法⽂为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但福利克斯与斯托⾥的⽴意⼤不相同,因为他是⼀个把国际私法视为国际法的⼈。

后来,私国际法这个名称也传到了其他国家,为其他国家所采⽤,如其意⼤利⽂为dirittointernazionale privato,其西班⽛⽂为derecho internacional privato,其葡萄⽛⽂为direito internacional privado。

现在,这个名称在法国和其他拉丁语系的国家很流⾏,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有学者采⽤。

其三,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1841年,德国学者谢夫纳(W. Schaeffner)在其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先使⽤这⼀概念。

其德⽂为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直译为英⽂应该是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这⼀名称在中国、德国、⽇本、俄罗斯以及其他东欧国家得到普遍采⽤。

其四,冲突法( conflicts law)、法律冲突法(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或法律冲突(theconflict of laws)。

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论国际私法的范围

论国际私法的范围论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什么是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范围的含义)在探讨国际私法范围之前,我们首先讨论国际私法范围的含义。

之所以要先明确国际私法范围的含义,是因为对于其含义的不同理解,会直接导致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结论。

有的学者,如钱骅先生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指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

基于这样的理解,那么他们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结论也就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内讨论。

有主张国际私法只研究民法之冲突问题者,有主张民法商法均应研究者,有主张凡关于法律冲突问题,不独民商法,即民事诉讼法、国际破产法、国际刑法皆应包括在内。

有的学者,如韩德培教授认为国际私法范围是指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进一步讲,就是指讨论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等是否属于国际私法规范的问题。

还有一些学者,如高宏贵教授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研究对象范围和国际私法的内容范围两个方面即他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指调整对象又指规范。

他认为,前述两种对范围的不同理解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认识范围,其实质是一样的。

笔者认为,国际私法范围含义是指国际私法范围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对象和范围是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的两个重要的支柱,它们既是有区别,又不可分割。

对象规定了一门法律的内涵,是实质;而范围则反映了这门法律的外延,是表现形式。

调整对象是隐性的,规范是显性的,所以从规范范围入手分析国际私法的范围更具直观性、更加有的放矢;其次,研究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最终要落脚到规范上来,对象不同,所涉及的范围也不同,对规范的理解也就不一样。

二、国际私本文由收集整理法的范围是什么?(国际私法范围的具体内容)(一)国际私法范围的研究现状:学说林立。

日本和德国的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和以李浩培教授为代表的我国部分学者,他们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和主要目的在于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所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私法仅包括冲突规范这一种规范,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学者和中国的一些学者如唐表明教授,认为国际私法的任务在于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对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一国法院在确定了某一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后,应决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什么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在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述中有两项内容是前边法条没有涉及到的:第一,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

国际私法有四类规范组成: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二,国际私法有哪几个渊源。

分别是国内渊源、国际法渊源;国内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1.除法条本身的规定以外还要简单了解关于法人国籍的确定。

资本控制主义、注册成立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以及法人的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的并用主义。

2.法人的住所在国际上确定有哪几种主要方式:管理中心地、营业中心地、章程指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实践中中国规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理解就是管理中心地。

3.外国法人的认可:除中国规定的叫特别认可之外,还要知道其他国家有哪几种认可方式。

条约认可方式(国际法上的国际认可方式);国内法上的认可方式分为:一般认可方式、概括认可方式和特别认可方式。

4.国家集体财产豁免:第一国家的司法豁免的构成有:管辖豁免、程序豁免和执行豁免。

在国际上的两种不同的主张,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

第三章、第四章是国际私法中的理论章主要理解以下内容:第一,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分类;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是:各国立法规定有差异,国家要存在正常的对外民商事交往、每一个国家都承认外国人具有民商事法律地位、各国都无条件的承认外国民商法具有域外效力。

法律冲突分为平面的冲突和垂直的冲突、分为空间的冲突、人际的冲突和时际的冲突、又可以分为公法上的冲突和私法上的冲突。

这种冲突分类的意义是:国际私法上调整的法律冲突是哪一种类型的。

法律冲突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如何进行解决,解决的方法分为:直接调整方法和间接调整方法。

冲突规范本身的相关制度和相关概念:第一,冲突规范的结构第二,冲突规范的类型准据法的基本含义:准据法是被冲突规范援引的法;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实体法;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确定的法。

[国际私法考试要点]国际司法考试[修改版]

[国际私法考试要点]国际司法考试[修改版]

国际私法考试要点一、绪论(一)国际私法基本理论1、涉外民事关系(4-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民通意见第178条):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多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5)指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现象。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20)1、概念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方法(9-10)(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指有关国家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的统一实体法,或借助于经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商事惯例,来直接支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

3、范围(17-18)(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二、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发展史(一)历史发展1、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50-56)(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50)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是建立在把法则区分为物法和人法的两分法基础之上,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并不存在这种纯粹是关于物或纯粹是关于人的法则,于是他便天真的借助于法则的词语结构的不同来实现这种区分。

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尽管没有完全摆脱注释法学派的左右,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思想引入了国际司法领域。

他所创立的一些基本的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各国所采纳。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

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解决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调整对象上所发生的冲突问题,因此,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是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即确定解决这类关系的准据法或法律适用范围。

本文将分别阐述这两个方面。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涉外性,即这种关系与外国法有联系;二是民商事性,即这种关系是民事或商事方面的关系;三是法律关系,即这种关系已经发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合同关系、商业组织关系、贸易关系等。

其中,婚姻家庭关系、财产关系和合同关系是国际私法最为常见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家庭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财产关系涉及财产的归属、转移、管理、使用等,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物权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合同关系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受到不同国家的合同法调整,因此需要适用相关的外国法。

此外,知识产权关系、商业组织关系和贸易关系等也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需要国际私法进行调整。

二、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是指确定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或法律适用范围。

一般来说,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婚姻家庭关系的准据法、财产关系的准据法、合同关系的准据法、知识产权关系的准据法、商业组织关系的准据法等。

此外,还包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不当得利的准据法、国际税收的准据法等。

确定国际私法的管辖对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应当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三是客观联系原则,即应当考虑争议的性质、特点和影响等因素来确定准据法。

国际私法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调整范围是指国际私法所适用的范围,也就是国际私法所管辖的事项。

国际私法是指涉及国际私人关系的法律规则,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国交易、国际婚姻、国际继承等问题而制定的法律。

国际私法调整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私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国际私法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国际私法中,自然人的国籍、居住地、出生地、死亡地等因素都会影响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则需要考虑其注册地、经营地、所属国家等因素。

国际私法适用的领域范围。

国际私法适用于民事、商事、家庭、继承等领域。

在这些领域中,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婚姻和离婚、国际继承等。

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范围。

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原则等。

在国际私法中,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是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则,它们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

国际私法适用的司法范围。

国际私法适用的司法范围包括国际仲裁、国际诉讼等。

在国际私法中,国际仲裁是最为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具有快速、灵活、保密等优势。

而国际诉讼则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

国际私法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它涉及到各个领域和各个主体,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

因此,在跨国交易、国际婚姻、国际继承等问题中,需要充分了解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的观点:1. 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只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传统的德国国际私法学者的观点。

中国学者李浩培教授、董立坤教授等受传统观点影响较深的学者也持此种观点。

2. 中义的国际私法观点:国际私法包括传统的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英美法国家冲突法持这种观点。

德国当代国际私法也逐渐将国际民事诉讼法纳入到国际私法的研究范围。

3. 广义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一切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即涉外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包括国籍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规范以及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法国、前苏联和东欧、中国大陆多数学者。

二.本课程所持观点:广义国际私法观点。

理由:国际社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广泛深入,法律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世界各国法律的趋同化趋势使得国际统一私法运动得到迅速发展,传统的仅仅依靠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方法并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规范我们认为,中国国际私法应当研究包括以下法律规范:(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主要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外国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在本国进行民事交往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即他们的民事法律权利和民事法律义务。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具有主要意义,因为它们是国际私法问题得以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本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国际民事交往才能得以进行,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得以成立。

(二)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即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它主要规定某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规定本国民事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的规范,因此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以及解放前的中国和现在的中国台湾地区,冲突规范也被称为民法的"施行法"或"适用法"。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国际私法的范围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国际私法的范围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问题,就是国际私法包括哪些规范、包括什么内容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在国内外都存在着争论,学者们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各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的主张。

一、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首先,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对一个涉外案件有管辖权;第二个问题是一国法院在确定自己对某一涉外案件有管辖权后,应决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个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因此,他们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是由三种规范组成的: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也就是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也有持这种观点的。

其次,法国的国际私法学者多数认为国际私法包括这样几种规范:国籍法规范(这是因为法国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以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

应该注意的是,法国的国际私法学者讲国籍问题不仅仅是从解决国籍冲突的角度去讲的,而是一般地讨论国籍问题)、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以及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

受法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也有持这种观点的。

再次,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换言之,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仅包括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

最后,东欧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虽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但在理论与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观点是主张把关于外国人的民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都包括在国际私法范围之内。

我国法学家韩德培教授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私法》也持这种观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
点: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包括的规范)
按照通说,国际私法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包括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和状况的规范。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有时,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冲突规范被称为国际私法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通常称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其他规范,如和解和调解规范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