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银发[1994]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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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正文:
---------------------------------------------------------------------------------------------------------------------------------------------------- 中国工商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8月15日工银发〔1994〕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实行资产风险管理,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变的一项重要改革,势在必行。

但由于这项改革既关系到银行内部机制的改革,又涉及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所以实施本办法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必须循序渐进,分步推行。

在1994--1995年本办法的适应期内,各分行应将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大力推行抵押、担保贷款,建立健全贷款审批机制和严格控制非贷款资产风险等方面。

关于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在今年内各分行可先选择10%的开户企业进行试点,明年再将评级试点面适当扩大。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商业银行实行风险管理的要求,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经营机制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银
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风险管理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任务是:正确识别和认定资产的经营风险,建立并强化风险的防范、控制和清收、补偿机制,降低资产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

第三条资产风险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

对增量重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对存量重在风险的转移消化;对已有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资产”系指中国工商银行业务状况表所列表内资产及或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资产风险管理”指中国工商银行辖内机构运用量化手段和各种方法,对辖内资产营运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认定、控制、监测、处置的行为过程。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辖内机构的各项本币、外币资产业务。

本办法所称分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二章风险管理量化目标
第五条设立整体、分业两类量化指标,控制各类资产的风险含量。

第六条整体量化指标。

全部资产的风险含量逐步控制在60%以内。

第七条分业量化指标。

包括工业信贷、商业信贷、技改信贷、住房信贷、投资、拆放存放、外汇业务、内部资产等分业风险含量控制指标。

分业指标值由有关专业部门根据整体目标的要求分别确定,统一下达。

第三章风险识别与认定
第八条资产风险基本权数规定。

风险基本权数规定是识别和认定各类资产风险含量的基本标准。

根据不同授信对象和资产类型,将风险基本权数分为0、10%、20%、50%、100%五个档次。

第九条客户信用风险等级评价标准。

依据客户影响资产安全的主要因素,将客户信用标准划分为AAA、AA、A、BBB、BB、B六个等级。

客户信用等级系数由总行确定(另文下发)。

第十条资产形态风险评价标准。

将现有资产划分为正常资产和非正常资产(含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各类资产形态系数由总行确定(另文下发)。

第十一条贷款资产风险的识别与认定。

以最终风险权数为识别认定贷款风险含量的标准。

最终风险权数超过0.6的贷款,列为高风险含量资产。

第十二条各项非贷款资产风险的识别与认定。

以最终风险权数为识别认定非贷款资产风险含量的标准。

最终风险权数超过0.6的列为高风险含量资产。

第十三条或有资产风险的识别与认定。

或有资产以最终风险权数为其风险识别认定的依据。

最终风险权数超过0.6的列为高风险含量资产。

第四章贷款资产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结构调整机制,严格控制高风险含量贷款资产。

(一)流动资产信用放款比重要逐步降低;对A级以下企业一般不再发放信用贷款;对BB级以下企业只发放担保、抵押贷款。

(二)固定资产贷款全部实行有效担保或有效抵押。

(三)逾期、呆滞、呆帐贷款要分别控制在各项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要求逐步下降到8%、5%、1%并对三类贷款实行专门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贷款审批机制
(一)以贷款风险含量为主结合贷款额度大小,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

(二)各分行适当上收风险含量高额度大的适当下放风险含量低额度小的贷款的审批权限,限度由各分行自行决定。

(三)完善各级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对高风险含量的大额度贷款,在信贷部门提供初审意见的基础上,必须交由各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再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建立审批、发放、检查职能分离或岗位分离的贷款管理制度,健全审贷分离和相互制约机制,落实各环节的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贷款法律审查制度。

对各类贷款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担保意向书、财产抵押契约及有关清单、凭证等,必须经过法律审查,确认其合乎法律程序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完善借款合同管理办法。

避免无效抵押和无效担保。

办理担保贷款须取得担保单位开户行的承诺。

第十九条建立贷款风险投放企业控制机制。

(一)对全部贷款风险含量大于0.6的企业,列为贷款风险投放企业。

(二)对贷款风险投放企业实行严格的专门管理。

包括:信贷人员上门催收贷款;对原欠贷款全部转为担保或抵押贷款,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更换借据,上浮利率,订立贷款分期偿还协议;将企业信用和资产状况通报银行同业;停放新贷;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严格控制企业结算帐户的使用。

第二十条建立贷款风险投放区控制机制。

(一)对全部贷款风险含量大于0.6的贷款辖区或部门,列为贷款风险投放区。

(二)上级行对贷款风险投放区的贷款投放实行区域控制,对所在银行限期整顿,并适当上收其贷款审批权,下调其存贷款比例。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转换机制企业的风险贷款的清收。

对转产、合并、兼并、合营、分立、租赁、承包、划小核算单位、停产、濒临破产等企业的贷款,必须依法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基础上,参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区别不同情况,积极清收。

对与我行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企业的债务处理权集
中在总行。

第五章非贷款资产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合理配置各项非贷款资产,严格控制非贷款资产的风险含量。

通过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压缩高风险含量资产,防止资金闲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必须留有足够的备付性资产。

(一)各分行的备付金最低不得低于各行核定的比例值;最高不得高于总行核定比例值的40%。

(二)各分行对辖内的备付性资产根据季节性支付规律实施控制。

确定各分支机构备付性资产的一般上下限和支付高峰期上下限,并及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投资性资产。

(一)风险基本权数达100%的证券购买及其它投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

(二)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及抛售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

第二十五条对拆放同业资产建立按风险含量高低划分审批管理权限的制度。

(一)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应拆放资金。

(二)拆出资金不得超过本行各项存款旬末平均余额的15%。

(三)对单个拆借客户的拆放额,一般控制在其实有资本总额之内。

(四)对风险权数达100%的拆放同业审批权,一律集中在分行。

(五)市地分(支)行辖内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拆出资金。

(六)拆放资金期限严格控制在三个月以内。

(七)积极推行抵押和担保拆借。

第二十六条对委托代办资产中的投资信贷类资产,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各条掌握。

在政策范围内严格控制高风险含量委托代办资产。

第二十七条对存放联行资产必须及时清算,严格控制总行有关汇差清算的规定,定期及时清缴应付汇差,清收应收汇差。

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违反结算纪律的行实行制裁。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其他内部资产的风险含量。

(一)对应收未收利息要严格控制在《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二)对各种应收款项要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并及时追收。

(三)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清理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管理。

其中,除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的支配权和处分权集中在总行。

第二十九条对或有资产实行风险控制。

(一)凡与涉外有关的保函、利率汇率合约,除另有规定外,均由总行审批。

(二)除另有规定外,市地分(支)行辖内机构不得提供国内业务担保和各种贷款承诺。

(三)市地分(支)行担保及各种贷款承诺加负债的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倍。

(四)买入100万元以上的远期资产须经总、分行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市地分(支)行辖内机构不得买入远期资产。

第六章资产风险补偿
第三十条转移资产风险。

压缩担保、抵押贷款及拆放中的高风险含量资产,逐步减少直至消除BBB级以下客户提供的担保,逐步减少直至消除风险权数为100%的担保抵押贷款和拆放。

第三十一条积极试行利用集团联保、信用保险等方式转移信贷风险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加强呆帐、坏帐准备金管理,合理补偿资产风险损失。

各行要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关于贷款呆帐、坏帐准备金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抵押物品的登记、监管、处分制度。

在建立抵押关系时,要依法取得不能按期偿债时的有效处分权。

贷款到期仍不能收回债权时依法处分抵押物。

对解散、破产企业清偿的抵贷物资,依法处分。

第七章监测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二、三、四、五、六章的各项量化规定,均为凭以监测考核的标准。

监测考核分为总行统一考核和专业考核两种类型。

总行对分行统一监测考核整体量化指标、分业量化指标和本办法第四、五、六章中各项量化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资产风险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重要风险情况及时报告的监测考核方式。

(一)凡单笔50万元以上的各种资产损失,未造成损失的单笔100万元以上的各种差错事故,任一分业风险量化指标突破20%,列为重要风险情况,须及时向总行做书面报告。

(二)分行有关业务部门每月(技改项目每季)分析一次分业量化指标的执行情况,上报总行有关专业部门。

(三)总行风险管理主管部门每季终了20日内对各分行整体风险量化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测。

(四)总行于每年业务终了两个月内,对各分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年审,并向全系统公布年审结果。

(五)各分行要按时如实填报总行规定的各种风险管理报表(另行文)。

(六)总行汇总整体风险量化指标的报表实行对外提供、对内控制两种形式。

对外提供报表按人民银行有关口径为准,对内控制以本办法口径为准。

第八章奖惩规定
第三十六条从1994年起,资产风险管理状况和资产质量作为总行对分行行长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作为行员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对全面执行本办法,符合整体、分业指标要求的行,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有关负责人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二)在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上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分行,按以下各款处理:
(一)对违反第六条、第十四条(三)款规定的行,视作资金风险投放行,除按比例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适当上收本办法所列的有关审批权,并追究负责人责任。

(二)对因失职造成资产损失的,除追究责任人经济责任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对经手发放和审批的全部贷款的风险含量高于60%的信贷员及信贷部门负责人,要限期清理,限期内不能把风险降至60%以内的,应予离岗调任。

第九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坚持逐级全面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方式,组织实施资产风险管理。

(一)总行、分行、市地分(支)行在行长统一领导下,对辖内全部资产实行风险管理,并向直接上级行负责。

各行要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各个管理环节和各操作岗位。

(二)在资产风险管理中,稽核部门是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性的指标的确定和分析、监测、审核以及对分业指标考核的汇总、分析、审核,对监测审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和处理决定;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民币贷款资产风险管理,归口管理各信贷分业量化指标;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共同组织人民币非贷款资产风险管理,资金计划部门归口管理投资、拆放、存放分业指标,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内部资产分业指标;国际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外汇业务资产风险管理,归口管理外汇业务分业指标;规划调研部门负责资产风险管理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组织推动,总结经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实施分两个步骤。

1994--1995年为适应期,适应期内整体、分业指标暂作为期成指标;从1996年为正式实施期,整体、分业指标均列为必成指标。

第四十条本办法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附录:
风险权数规定表┌──┬───┬───────────────────────────┐│项目│风险│项目││类别│权数%││├──┼───┼───────────────────────────┤│││1.现钞2.本行在工作系统开户行存款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含债券)5.用OE││表│0│CD国家中央政府及其债券作担保的债权6.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含缴存央行存款和债券)7.以国债为抵押的贷││││款8.拆放全国性商业银行││││││├───┼───────────────────────────┤│││1.对国家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2.商业银行和政策银行││││担保的贷款3.以现汇为抵押的贷款4.以银行债券为抵│││10│押的贷款5.商业银行及政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6.拆放││││区域性商业银行7.存放同业8.存放联行││内││││├───┼───────────────────────────┤│││1.对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的债权及其提供担保的贷款││││2.对省、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3.拆放全国性金│││20│融公司4.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5.其他银行担保││││││├───┼───────────────────────────┤│资││1.对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2.非银行金融机│││50│构担保的贷款3.国家大型或特大型企业担保的贷款4.││││以其他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权利为抵押的贷款5.以土地、││││房屋产权证为抵押的贷款6.以居住楼房为抵押的贷款││││7.拆放省市级金融公司8.拆放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1.对OECD以外的国外法人银行一年以上的债权2.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贷款及透支3.其他企业担保的贷款│││100│4.其他担保的贷款5.商业承兑汇票贴现6.其他抵押││││7.拆放区县级金融公司8.对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及公共││产││企业以外的其他投资9.其他所有内部资产10.融资租││││赁│├──┼───┼───────────────────────────┤│││1.短期自偿性的与贸易相关的或有负债(如有优先索价权的│││20│装运货物作抵押
的跟单信用证)2.与本行有贷款关系的企││││业应收托收及信用证出口款项。

││├───┼───────────────────────────┤│││1.与特定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项目(如履约担保书、投标保││││证书、认股权证和为某些特别交易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50│2.买入远期资产3.超远期存款和未缴足款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4.票据发行授信额度和限额循环包销单││││5.除信用卡以外的各类贷款承诺6.利率、外汇合约项目││││,例如期权、期货、掉期等(最高为50)7.不具有效处││││分权的待处理抵押品8.本行需承担损失责任的代保管有价││││值品。

││├───┼───────────────────────────┤│││1.可直接代替表内贷款业务的保证,例如普通负债担保(包│││100│托为贷款和证券提供财务保证的备用信用证)和银行承兑保证││││书(包括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2.销售和回购协议以及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3.表外未收贷款利息。

│││││└──┴───┴───────────────────────────┘注:1.本表所列表内资产权数为资产风险基本权数;2.本表所列或有权数为或有项目信用换算系数(系数为0的项未列)。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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