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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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30
•【字号】宁政办发[2011]94号
•【施行日期】2011.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
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加快宁夏教育改革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0〕48号)、《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意见的通
知》(教改办函〔2010〕34号)精神,现就我区承担的8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基本区情,遵循教育规律,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解放思想,勇于实践,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教育改革发展质量和水平的根本标准,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搞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坚持因地制宜,以整体部署和局部试点相结合,充分发挥地方、学校和师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各试点地区(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勇于创新,在完成所承担的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基础上,进行综合改革,增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教育改革的良好局面。
二、改革任务及试点地区、学校
(一)农村学前教育改革试点。
试点地区:灵武市、盐池县、彭阳县。
实施责任部门:自治区教育厅,灵武市、盐池县、彭阳县人民政府。
(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改革。
试点地区: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市(县)属优质普通高中。
实施责任部门:自治区教育厅。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试点地区:贺兰县、利通区、彭阳县。
实施责任部门:自治区教育厅,贺兰县、利通区、彭阳县人民政府。
(四)探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措施和办法。
试点地区:灵武市、利通区、沙坡头区。
实施责任部门:自治区教育厅,中卫市、灵武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五)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机制改革。
试点地区:银川市、石嘴山市。
实施责任部门: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银川市、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六)宁夏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试点。
试点地区:宁夏职业教育园区。
实施责任部门:自治区教育厅。
(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一体化培养模式改革。
试点学校:宁夏医科大学。
实施责任部门:宁夏医科大学。
(八)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试点地区: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
实施责任部门:自治区教育厅,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了
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区教育改革的重大方针与政策措施,研究部署、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全区试点工作由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承担改革试点任务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试点地区(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教育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试点方案,统筹推进试点实施,统筹进行督促检查,统筹开展宣传推广,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承担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被确定为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把推进改革试点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全面落实改革措施,掌握改革动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试点方案要求,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形成切实可行、科学周密的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立足于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明确改革任务、总体目标、阶段目标、改革措施、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进度安排、责任主体与风险防范。
方案制定要充分吸取本地、本单位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
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后,及时上报各试点项目责任部门审定,并组织咨询专家进行论证,确保方案达到预期效果。
(三)明确分工职责。
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试点范围与周期、制定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及重大政策、编制投入经费预算及筹措办法、风险预测与预案制定、启动并指导改革试点地区(学校)试点项目的具体实施、制定改革试点项目评估办法并定期监测评估并如期形成年度、中期与终期报告,及时宣传推广改革试点项目成果。
承担改革试点项目的地区(学校)主要负责编制本地区(学校)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启动试点项目在本地区(学校)的具体实施、项目经费筹措及合理使用、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化解与风险防范、经验总结与信息反馈,并按照责任部门的要求提交本地区(学校)改革试点项目的监测评估与总结报告。
(四)加强检查指导。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紧紧围绕计划进度,开展跟踪调研,及时了解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方案。
对实施中需要突破的政策和规定,要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妥操作。
对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深入分析和系统评估,做好预案。
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稳妥处理。
对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要及时总结,组织交流,加以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扎扎实实把改革引向深入。
试点过程中涉及的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厅)。
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厅)对措施不具体、保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试点项目,对以改革试点名义进行不正当办学行为的试点单位,将通报批评并予以调整。
自治区将成立教育体制改革咨询专家组,加强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对改革试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告。
(五)搞好宣传推广。
教育体制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坚定改革信心。
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改革。
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参与改革、投身改革。
对在改革实践中涌现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只要有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都应给予保护和支持。
要认真总结各地及各校成功经验,组织交流,积
极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扎扎实实把改革引向深入。
要多做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工作,多做政策宣传、解疑释惑的工作,多做增进共识、统一思想的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教育改革的良好氛围。
农村学前教育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确保农村学前教育改革试点取得切实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地区和改革目标
(一)试点地区。
灵武市、盐池县、彭阳县。
(二)改革目标。
2011年-2013年,在试点地区新建、改扩建3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新建幼儿园21所,改扩建幼儿园10所),县级幼儿园建设规模为每所平均18个班,每班30名幼儿;乡镇幼儿园平均规模9个班,每班30名幼儿。
到2013年,试点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75%、60%、62%。
到2015年,试点地区学前教育资源进一步扩大,保教质量全面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试点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0%、65%、70%。
(三)试点时间。
2011年-2013年,试点地区完成县级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新建、改扩建任务,学前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保教质量进一步提高。
2014年-2015年,总结试点经验,向全区其他市、县(区)推广,形成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网络。
二、改革事项
(一)办学体制改革。
将学前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充分体现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
并举的办园体制。
(二)管理体制改革。
试点地区要明确政府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切实履行对学前教育事业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监督评估的职责,逐步建立“政府统筹、社会参与、主动服务”的管理模式。
(三)师资队伍建设制度改革。
积极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通过小学学前教育专业教师转岗培训、面向社会招聘等形式,有计划地补充幼儿园教师。
(四)投入体制改革。
建立学前教育投入长效机制,保证公办幼儿园运转。
加大农村学前教育投入。
县级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建设、园长、教师培训、扶持民办学前教育等。
(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制度。
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进行资助,力争让所有儿童都能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六)组织开展试点县学前教育督导检查。
加强对试点地区工作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改革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能,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做好项目的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支持学前教育发展。
(二)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学前教育投入长效机制。
1.明确政府的投入责任。
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2.加大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每个乡(镇)建设一所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县(市)政府所在地新建一所幼儿园,所需土地由各地政府负责解决,建设资金由自治区和县(市)按比例分担。
(三)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学前教师素质。
1.核定幼儿园编制。
按照国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2.加强教师培训。
建立学前教师培训网络,把学前教师培训纳入“国培计划”。
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园长竞争上岗、教师聘任制,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努力打造一支热爱学前教育、业务素质高、年龄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3.切实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
完善学前教师工资、福利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
(四)加强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引导和管理。
切实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实行“公办带民办、名园带民园”措施。
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做到责权统一。
做好民办幼儿园分类评定工作,全面提高民办园办学水平。
2.加强常规管理。
试点地区要配齐配足学前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加强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
建立以公办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中心的学前教育管理网络,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制。
3.强化安全管理。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和减少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突出工作重点,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1.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学前教育。
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模式,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等资源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有条件的村举办相对独立的幼儿园,不具备独立办园(班)条件的村,可与相邻村联办幼儿园(班)或在本村举办幼教点,形成覆盖乡镇、村的学前教育网络。
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
灵活多样的形式,使幼儿接受一定程度的学前教育。
2.改善农村幼儿园基本条件。
村级幼儿园要达到“五有一无”要求,即:有合格的教师、有基本够用的园舍、有适合幼儿的桌椅、有必要的玩具、教具和室外体育设施、有清洁的饮用水和安全、卫生的厕所,无危房。
四、保障条件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到可检测、可评估。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定各县(市)试点工作方案,并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试点项目的实施。
(二)加大投入,保障资金。
结合自治区实施的“十二五”幼儿园建设工程,加快学前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确保到2015年每个试点地区新建一所标准化幼儿园、每个乡镇建设一所标准化幼儿园。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幼儿园布局规划,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切实满足农村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城乡幼儿园建设园址的选择、配套设施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布局调整后富余校舍的利用和幼儿身心特点,确保园舍安全、适用。
(四)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88〕教基字108号)中的建设要求,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幼儿学习和生活的原则,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超标建设,保证建设一所,发挥效益一所。
工程实施过程中,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招投标、进展情况、工程质量、设备采购、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违纪行为,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工程质量优良。
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
初中学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确保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改革试点取得切实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地区和改革目标
(一)试点学校。
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市(县)属优质普通高中。
(二)改革目标。
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使区域内农村初中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毕业的学生能接受优质教育。
从2010年起,将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或市、县(区)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的50%,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农村初中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到2012年扩大到55%,2015年达到60%以上。
实行“指标到校”制度,使学生机会均等,体现教育公平。
(三)试点时间。
2011年1月-3月,制定试点实施方案,部署改革试点工作;11月底前,报送试点情况总结,汇总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报告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起,总结完善经验,进一步扩大分配比例。
二、改革事项
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10年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10〕89号)精神,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市、县(区)所属优质高中招生指标的50%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三、改革措施
(一)依据初中学校的办学规模、毕业生人数以及办学质量和水平,按一定比
例分配指标。
各试点地区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时,除按中考成绩择优录取外,要将所在地的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市、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总数中50%的名额,依据所属初中学校的办学规模、毕业生人数以及办学质量和水平,按一定比例分配到所属初中学校。
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市、县(区)所属优质普通高中按所分配名额录取时,仍以学生中考成绩为准,由各初中学校按中考成绩择优推荐录取。
各试点地区对按分配名额录取的学生应有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对城市薄弱初中学校和农村初中学校,应在最低录取分数控制线下给予适当照顾,保证每所初中学校均有一定比例的学生能够升入县(市、区)所在地的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或县(市、区)所属优质高中。
(二)采取切实措施,扩大优质学校规模,提高普通高中优质率。
加强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学校建设,以开展创建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为抓手,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又好又快地发展。
深入开展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评估验收活动,不断提高普通高中的优质率,使各县(市、区)建成1所-2所标准化普通高中,普通高中优质率进一步提高。
四、保障条件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试点地区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对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
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涉及到的具体环节,完善措施,健全制度,制定好适合当地实际的实施办法。
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查,抓好落实。
各试点地区要制订分年度中考改革暨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所属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方案,并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和中考改革紧密结合。
自治区示范普通高中和县(区)所属优质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政策,对无故不能完成所分配名额的将对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确保此项改革取得切实成效。
(三)做好宣传,完善制度。
各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意义,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以取得家长和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
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健康有序推进。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确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取得切实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地区和改革目标
(一)试点地区。
贺兰县、利通区、彭阳县。
(二)改革目标。
从2010年起先行试点,力争用2年-3年左右的时间,使试点地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师资配置均衡化、教育管理精细化、教育质量优质化,成为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区),为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累经验。
(三)试点时间
2010年12月-2011年3月,制定试点方案,全面部署试点工作。
2011年11月底前,试点地区向自治区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情况总结,自治区汇总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总结试点地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先进经验,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起,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在全区推广。
二、改革事项
(一)深化学校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学校法人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落实校长负责制,建立依法办学、民主监督、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
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推进社区参与学校管理和建设的机制,形成学校、家庭、社区教育的良性互动。
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增强学校文化的影响力、竞争力。
(二)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推行中小学校长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制度,不断完善校长负责制。
创新和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特岗教师要向农村学校特别是偏远农村学校倾斜,提高偏远农村教师待遇,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
加大对教师的专业技能培训,制定教师培养培训计划,注重对回族教师特别是回族女教师的培养,原则上每5年对所有中小学教师实行一个周期的轮训。
健全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全面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增强教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职业自豪感,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完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逐步增大综合素质评价在升学录取时的权重。
逐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的比例,努力化解“择校”问题。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免试注册入学。
合理调整学区(片),对办学能力较强的学校按照实际办学能力扩大施教范围。
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初中学校就读,符合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条件的,创造条件使他们与当地孩子享受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同等待遇。
(四)深化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改革。
创新校长选拔机制,面向全国、全区公开选聘校长。
校长由各试点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任期3年,在同一学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要建立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大力推行骨干教师帮教制度,每年城区优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到农村相对薄弱学校支教的教师占城区学校教师总数的5%-10%。
城镇学校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凡晋升中级以上职务和参加县级以上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