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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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广鉴定报告和检 验 报 告 各 一 份( 或 推 广 鉴 定 换 证报告一份);
(五)采信的检验检测报 告复印件(如有);
(六)国推鉴定申请信息 确认记录表一份;
(七)经企业确认的产品 规格确认表一份。
第七条 发证评审前,总站 应 汇 集 第 十 条 所 列 信 息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专 家 组。 国 家 质 量 监 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来源 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通报通告栏。
政策法规
编者按:本办法见 7 月 24 日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印发(农机鉴 [2019]94 号), 文件中有关附表予以省略,请读者参阅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支持的 农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证 书( 以 下 简 称“ 证 书”) 的 发 放 管 理,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和《 国 家 支 持 的 农 业 机 械 推 广 鉴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 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 简称“国推鉴定”)的核发证书、 变 更 及 补 发 证 书、 注 销 及 撤 销 证书管理。 第三条 证书发放管理坚持 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接受农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发证评审采用专家 组 会 议 审 查 方 式, 实 行 专 家 分 工负责和集体讨论结合的工作 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 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 站”) 负 责 建 立 评 审 专 家 库。 每次评审前,根据需评审鉴定结 果材料数量和产品所属品目情 况选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2 名。 评 审 专 家 审 查 发 证 评 审 材 料, 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 形成评审建议。
( 四) 通 过 欺 诈、 贿 赂 等 手段获取鉴定结果的;
(五)侵犯专利等存在其 他违规行为的;
(六)鉴定结论出现错误 的;
(七)其他不应发证的情 形。
第十一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评 审 意 见 为“ 建 议暂缓发证”:
(一)鉴定结果材料存在 缺陷且在鉴定结果通报发布前 无法整改到位的;
(七)法律法Leabharlann Baidu规定应当 注销的其他情形。
每次发证评审前汇集以上 信息,注销证书情形明确的直接 走 注 销 程 序。 注 销 证 书 情 形 不 够 明 确 的, 需 要 研 究 确 定 处 理 结 论 的, 提 交 专 家 组 评 审。 专 家 组 根 据 相 关 信 息 给 出“ 建 议 注销证书”或“建议不注销证书” 的 评 审 意 见。(“ 注 销 鉴 定 证 书审批单”见附表 3)
对“建议不发证”的产品, 经 审 批 后, 通 知 鉴 定 承 担 机 构 和生产者。
第十四条 通报发布后,总 站按相关规定制作并发放证书。
第十五条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内,生产者按规定完成证 书 注 册 后, 总 站 汇 总 证 书 注 册 信 息, 经 站 长 审 批 后 按 季 度 发 布通报并发放证书。
第八条 专家组依据农业机 械推广鉴定大纲和有关制度要 求,对鉴定结果材料进行评审, 主 要 审 查 产 品 信 息 的 一 致 性、 鉴定内容的完整性和鉴定结论 的正确性。
第九条 专家组评审相关产 品信息并给出“建议发证”、“建 议暂缓发证”或“建议不发证” 的 评 审 意 见, 形 成 发 证 评 审 结 论 并 填 写 发 证 评 审 记 录 表( 见
第二章 核发证书 第六条 总站汇总推广鉴定 结论为通过的鉴定结果材料(含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换 证 项 目 ), 提
交专家组。具体包括: (一)鉴定产品信息汇总
表一份; (二)国推鉴定项目审批
单一份; (三)国推鉴定申请表一
份( 如 有 信 息 变 更 的 项 目, 还 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第三章 变更及补发证书 第十六 条总站按相关程序 要求组织对证书有效期内信息 变 更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并 将 确 认 结 果 报 分 管 站 领 导 审 核, 站长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证书有效期 内 变 更 审 批 结 果, 对 通 过 变 更 审批的项目制作并发放新证书。 换 证 日 期 为 变 更 审 批 日 期, 原 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总站按季度汇总 变更证书信息,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 因证书损毁、遗 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 持有者应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 息网或其它媒体公开发表声明, 声明发表 5 个工作日后,总站受 理 证 书 持 有 者 书 面 申 请,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经 站 长 批 准 后, 制 作 新 证 书。 证 书 信 息 不 变, 证 书 上应注明“补发”字样。补发证 书信息按季度向社会通报。(“补 发鉴定证书审批单”见附表 2) 第四章 注销及撤销证书 第二十条 总站汇集有效期
附表 1)。 第十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情
形 之 一 的, 评 审 意 见 为“ 建 议 不发证”: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 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 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 不合格的;
(三)在农业农村部农机 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 质 量 问 题, 且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逾 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内证书的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
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
吊销的; (五)证书有效期内监督
抽查发现应注销证书的; (六)在农业农村部农机
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 质 量 问 题, 且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逾 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二)其他应暂缓发证的 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会议 原则上至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总站汇总“建议 发证”的产品信息,形成国推鉴
·12·
政策法规
定 结 果 通 报 稿, 经 站 长 审 批 后 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通报。
对“建议暂缓发证”的产品, 将相关材料退回鉴定承担机构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材 料 报 送 下 一 次专家组评审会议确认。
(五)采信的检验检测报 告复印件(如有);
(六)国推鉴定申请信息 确认记录表一份;
(七)经企业确认的产品 规格确认表一份。
第七条 发证评审前,总站 应 汇 集 第 十 条 所 列 信 息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专 家 组。 国 家 质 量 监 督抽查的不合格产品信息来源 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通报通告栏。
政策法规
编者按:本办法见 7 月 24 日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印发(农机鉴 [2019]94 号), 文件中有关附表予以省略,请读者参阅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支持的 农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证 书( 以 下 简 称“ 证 书”) 的 发 放 管 理,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和《 国 家 支 持 的 农 业 机 械 推 广 鉴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 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 简称“国推鉴定”)的核发证书、 变 更 及 补 发 证 书、 注 销 及 撤 销 证书管理。 第三条 证书发放管理坚持 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接受农机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发证评审采用专家 组 会 议 审 查 方 式, 实 行 专 家 分 工负责和集体讨论结合的工作 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 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 站”) 负 责 建 立 评 审 专 家 库。 每次评审前,根据需评审鉴定结 果材料数量和产品所属品目情 况选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2 名。 评 审 专 家 审 查 发 证 评 审 材 料, 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 形成评审建议。
( 四) 通 过 欺 诈、 贿 赂 等 手段获取鉴定结果的;
(五)侵犯专利等存在其 他违规行为的;
(六)鉴定结论出现错误 的;
(七)其他不应发证的情 形。
第十一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评 审 意 见 为“ 建 议暂缓发证”:
(一)鉴定结果材料存在 缺陷且在鉴定结果通报发布前 无法整改到位的;
(七)法律法Leabharlann Baidu规定应当 注销的其他情形。
每次发证评审前汇集以上 信息,注销证书情形明确的直接 走 注 销 程 序。 注 销 证 书 情 形 不 够 明 确 的, 需 要 研 究 确 定 处 理 结 论 的, 提 交 专 家 组 评 审。 专 家 组 根 据 相 关 信 息 给 出“ 建 议 注销证书”或“建议不注销证书” 的 评 审 意 见。(“ 注 销 鉴 定 证 书审批单”见附表 3)
对“建议不发证”的产品, 经 审 批 后, 通 知 鉴 定 承 担 机 构 和生产者。
第十四条 通报发布后,总 站按相关规定制作并发放证书。
第十五条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月内,生产者按规定完成证 书 注 册 后, 总 站 汇 总 证 书 注 册 信 息, 经 站 长 审 批 后 按 季 度 发 布通报并发放证书。
第八条 专家组依据农业机 械推广鉴定大纲和有关制度要 求,对鉴定结果材料进行评审, 主 要 审 查 产 品 信 息 的 一 致 性、 鉴定内容的完整性和鉴定结论 的正确性。
第九条 专家组评审相关产 品信息并给出“建议发证”、“建 议暂缓发证”或“建议不发证” 的 评 审 意 见, 形 成 发 证 评 审 结 论 并 填 写 发 证 评 审 记 录 表( 见
第二章 核发证书 第六条 总站汇总推广鉴定 结论为通过的鉴定结果材料(含 证 书 有 效 期 满 换 证 项 目 ), 提
交专家组。具体包括: (一)鉴定产品信息汇总
表一份; (二)国推鉴定项目审批
单一份; (三)国推鉴定申请表一
份( 如 有 信 息 变 更 的 项 目, 还 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第三章 变更及补发证书 第十六 条总站按相关程序 要求组织对证书有效期内信息 变 更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并 将 确 认 结 果 报 分 管 站 领 导 审 核, 站长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证书有效期 内 变 更 审 批 结 果, 对 通 过 变 更 审批的项目制作并发放新证书。 换 证 日 期 为 变 更 审 批 日 期, 原 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总站按季度汇总 变更证书信息,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 因证书损毁、遗 失等原因申请补发证书的,证书 持有者应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 息网或其它媒体公开发表声明, 声明发表 5 个工作日后,总站受 理 证 书 持 有 者 书 面 申 请,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经 站 长 批 准 后, 制 作 新 证 书。 证 书 信 息 不 变, 证 书 上应注明“补发”字样。补发证 书信息按季度向社会通报。(“补 发鉴定证书审批单”见附表 2) 第四章 注销及撤销证书 第二十条 总站汇集有效期
附表 1)。 第十条 评审产品有下列情
形 之 一 的, 评 审 意 见 为“ 建 议 不发证”: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 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 生产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
(二)在国家产品质量监 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 不合格的;
(三)在农业农村部农机 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 质 量 问 题, 且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逾 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内证书的以下信息: (一)生产者申请注销的; (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
实行注册管理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生产者营业执照被
吊销的; (五)证书有效期内监督
抽查发现应注销证书的; (六)在农业农村部农机
产品质量调查中产品存在严重 质 量 问 题, 且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逾 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二)其他应暂缓发证的 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会议 原则上至少一个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总站汇总“建议 发证”的产品信息,形成国推鉴
·12·
政策法规
定 结 果 通 报 稿, 经 站 长 审 批 后 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通报。
对“建议暂缓发证”的产品, 将相关材料退回鉴定承担机构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材 料 报 送 下 一 次专家组评审会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