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多数人意志办” 还是“按规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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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联考论证有效性分析考试试题资料答案附后

MBA联考论证有效性分析考试试题资料答案附后
3.决策过程中某种意见的正确性,与决策结果的正确性,是两个不同概念。上述论证混淆了这两个概念。一个决策所集中的意见,或者是正确的,或者是不正确的,二者必居其一。上述论证断定,“在决策中集中正确意见是不可能的”,这会得出明显荒谬的结论:任何决策所集中的意见一定是不正确的。
4.由“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推不出“把集中解释为集中正确意见,就会使民主形同虚设,最后还是少数人说了算”。
“世界是平的”的观点,是基于近几十年信息传播技术迅速发展的状况而提出的。互联网的普及、软件的创新海量信息迅速扩散到世界各地。由于世界是平的,穷国可以和富国一样在同一平台上接受同样的最新信息,这样就大大促进了各国的经济发展,从而改善了它们的国际地位。
事实也是如此。所谓“金砖四国”国际声望的上升,无不得益于它们的经济成就,无不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同时也可作为“世界是平的”这一观点的有力佐证。
毛泽东有一句:“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把集中解释为集中正确意见,就为少数人说了算提供了依据。如果这样,民主岂不形同虚设?
什么是正确的,要靠实践检验,而判断一项决策是否正确,只能在决策实施之后的实践中检验,不可能在决策过程中完成。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如何“集中正确意见”来做决策?既然在决策中集中正确的意见是不可能的,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当然就应该是集中多数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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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问题分析】
题干的论证中存在的若干逻辑错误或漏洞,要求考生在分析中之处论证中存在的逻辑错误或漏洞,以下要点供参考:
1.上述论证断定:民主不外乎就是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同时又得出结论:“集中”就是集中多数人的意见。由此可得:集中不外乎就是民主。这和“民主和集中是缺一不可的两个基点”矛盾。
2.真理原则确实不同于多数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可能冲突,但这不等同于二者相互矛盾,根本对立。一般地说,多数人的意见总是正确的,这是这两条原则协调的一面。

政治学原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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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期复习——《政治学原理》(名词解释、问答)三、名词解释:1.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一种具有行动取向的信念体系,一种指导和激发政治行为的综合性的思想观念。

2.权力: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是一个人让另一个人按其吩咐做事的能力,是一套执行政策和决定的能动的工具。

3.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一种政治能力,也是一种政治工具,它反映的是一种政治关系,即支配与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4.重叠共识:重叠共识:指的是持不同世界观、社会观和宗教观的人们在根据其各自的学说,在政治基本问题上给予各自的支持,并形成一个重叠的基本相同的政治秩序观念。

5.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政治共同体(国家)内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统称,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在一定社会基础之上所形成的总体意志和要求的表达,是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上升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利益意志的表现。

6.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又称比例选举制,即根据参加竞选的各政党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的制度7.民主: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全体公民有权并且能够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

8.共和制: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都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政体形式,它是当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政体。

9.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指一个国家实际上或形式上的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主权的实际掌握者或象征,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实际上或形式上处于首脑地位。

10.利益集团:压力集团是指具有特定利益要求和社会政治主张的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主张有组织地影响政府决策和行为的政治性团体。

11.宪政:宪政主要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实现民主政治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12.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指一个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内的一种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广阔领域,它由相对独立而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组织和团体所构成。

13.政党:政党就是指人们为了通过选举或其他手段赢得政府权力而组织的政治团体。

14.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指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确规定和社会有效制约的政府。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

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
四要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

人大工作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相比,方式有很大不同。

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人大依法履行职责,无论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问题的决定权,还是行使人事任免权,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

要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保证他们充分发表意见的民主权,做好充分审议、集思广益,在基本达到共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使人大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更好地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更具有权威性。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当你找到你爱的人,你会发现世界比你想像的要美,当你发现你爱的人也很爱你时,你会发现白开水也成琼浆,当你感到有无限未来时,你便找到了生命的根。

民主集中制学习心得体会个人感悟范文精选三篇

民主集中制学习心得体会个人感悟范文精选三篇

民主集中制学习心得体会个人感悟范文精选三篇市委组织部:2022年以来,市统计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强化监督管理,使民主集中氛围、民主决策水平、决策执行实效、班子整体功能进一步增强,有力地推动了全局党的建设尤其是领导班子建设,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形成了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为顺利推进各项统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按照江组知(2022)45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局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汇报如下:一、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1、以中心组学习为抓手,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局党组一贯重视中心组学习,把中心组学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坚持长抓不懈。

在学习内容上,主要以党的方针政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计相关法律、法规;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统计业务知识。

在学习方式上要求每名领导干部和股室负责人会前结合各自分管工作和股室工作认真准备好发言材料,在会上交流发言并进行讨论,形成下一步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

在学习过程中做到了“一读、三有”,即通读必读篇目,有学习教材,有读书笔记,有体会文章。

通过学习、讨论、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增强了民主集中制观念,同时学习贯彻了中央、省、市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相关会议精神,营造了学习民主集中制理论的的浓厚氛围,为民主集中制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奠定思想基础。

2、以制度建立为支撑,着力解决有章可循的问题局党组在全局起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是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

为了确保党内民主取得实效,集中得到有力的保证,局党组把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根本措施来抓,根据统计实际情况,对原来制定的制度加以修订,补充完善,建立健全了党(组)工作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议制度、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统计业务管理制度、统计业务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职工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28项制度,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实施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并汇编成册或以文件形式下发,努力用制度建设来保证民主集中制在各项具体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理论分析: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但真理却常常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面对这个矛盾,应当怎么办?

理论分析: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但真理却常常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面对这个矛盾,应当怎么办?

首先,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1.民主:就是让大家发表自己的意见(即群众意见).2.集中:就是把大家的意见集中起来,做为领导决策的参考.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却存在着“民主”加上“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

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将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两个过程:先民主,后集中。

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先让领导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然后由书记进行集中。

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只有一个过程,即“集中”的过程,如果采用民主的手段,少数服从多数,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就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

领导酝酿讨论、发表意见的活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条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内容。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而不是指一般成员民主发表意见的权利。

如果一般成员在会议上能充分地发表意见,而最后的“集中”仍然是多数服从少数。

这种认识的混同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

如果在认识论上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真理,必然导致人们在实践中以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或主张为由,压制甚至扼杀真理。

如果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倡导集中正确意见,而非集中多数人的主张,则必然导致某些人以真理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一定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在一定的实践和认识阶段上往往被少数人所掌握为由,实行多数服从少数,拒不执行由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的组织决定,践踏集体意志,实行个人专断。

上述分析表明,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关键所在。

惟有如此,才真正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本意,个人专断的现象才能得到克服,党内民主议事和决策的氛围才能不断得到培育和增强。

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

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提要实际的民主制度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正义原则的体现。

但是多数人的统治并不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它并不意味着多数人可以滥用权力,因为集体的智慧是有限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导致专制,加上多数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的强制作用,多数的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常常会产生多数人践踏少数人权益的多数暴政。

因此,要使多数统治不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对多数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加以限定,少数人应当被给予更大程度的自治,司法体系和社会力量要充分利用来对多数的权力加以制衡。

这样,民主政治就有了适当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多数统治多数暴政无限权威权力制约关于民主制度下的统治方式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

一般认为,民主统治是所有人全体参与的公共决策制度,民主的公共决策应该采用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

但是,由于交易成本的问题,民主制度往往采用多数决策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占据多数的人们可以随心所欲,至少是少数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人的意志和裁决。

不过,由于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符合理性,他们的利益表达与要求亦并非时时合理,所以多数统治的民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

真正的民主政治不应该只是屈从于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要求,而对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视而不见,否则多数人就有可能依照有规律的过程如选举、立法和多数规则而采取行动,剥夺少数人的自然权利,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从而转变为令人恐怖的多数暴政。

本文的任务是探讨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多数统治何以退化为多数暴政的逻辑,并探索促使多数善政的制度建设逻辑。

一、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是民主的实际制度形态。

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

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

十分精辟的官场定律

十分精辟的官场定律

十分精辟的官场定律第一定律:地方越穷人们越想做官倘若从现象观察,人们不难发现一个事实:就是地方越穷,想做官的人越多。

比如北方经济不如南方发达,北方人就比南方人喜欢做官;内地经济赶不上沿海,内地人则比沿海人喜欢做官;中国经济落后于美国,故中国人普遍比美国人喜欢做官。

最近几年,国内不断有买官的事在媒体曝光,也有不少人被罢官判刑。

如读者细心,留意一下案发地点,这类案件,都差不多发生在贫穷省份,或者是发达省份的贫穷地区。

贫穷地区何以频频出现买官呢?经济学的解释是:一定局限条件下的经济人本性。

经济学讲经济人,有两层含义:一是说人是理性的;二是指人是自私的。

既然人是自私的,必定要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既然人是理性的,就一定会寻求在局限条件下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办法。

比如贫穷地区,人们收入低,投资没本钱,做生意没市场。

所以要改善自己,就得与政府扯上关系。

因为这些地方,国有经济比重高,而国有经济由政府管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进政府的门,成不了政府的人,政府的餐桌上没你的饭碗,国家的大锅饭肯定与你无缘。

曾听朋友讲过一个笑话。

说是春节期间,有一四川民工南下打工,由于人多拥挤,不小心打破了火车上的玻璃。

列车长让他赔,他说,火车是国家的,国有资产是全民资产,也有一份,国家的东西什么都不要了,就要现在这块玻璃,打破了也就不赔了。

可列车长说,这块玻璃不是你的,弄坏了还得赔。

此事是否当真,无从查考,但它至少说明了一个道理,国有资产说起来是全民资产,但平头百姓却没有支配权。

国有经济,实际上是政府所有制经济,政府所有的东西,都是由官员支配的。

设想一下,如果打破玻璃的不是那位民工,而是铁道部门的某位局长,列车长会让他赔吗?也许列车长解释说,民工乘车是因私;局长乘车是因公。

既然因公是一种特权,损坏东西可以不赔,你说谁不愿去因公呢?所以贫穷地区人们想当官,多半是看透了当官与国有经济的特殊关系。

人要生存,每天都得吃饭,民以食为天嘛!别看吃饭是平常小事,可当不当官,吃法也大有不同。

群决策——投票规则研究评述

群决策——投票规则研究评述

群决策——投票规则研究评述摘要:在现实社会中,投票是人们比较认可的一种民主决策方式,而投票规则则是群体决策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投票规则问题即采用哪种方式的投票程序更加合理,可以分为一致同意规则和多数规则来进行探讨。

关键词:群决策一致同意规则多数规则群体决策研究的是一个群体成员怎样在一起就方案共同进行抉择,可以理解为一项联合行动抉择。

所谓联合行动抉择,可以是不同的主体为了共同的利益参与一项行动,也可以是不同主体为了不同的利益参与一项行动。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人们曾经先后采用过传统、独裁、投票表决、市场机制等社会选择形式。

在理性、民主的社会里,有两种社会选择的基本形式:一种形式是“市场机制”,通常被人们用于经济决策;另一种形式是投票,通常被人们用于政治决策。

由于每个不同的主体对方案的个人偏好和效用是不同的,投票规则希望能从个体效用“合理”地集结出群体效用,从而解决群体面临的选择和利益分配问题。

关于投票决策规则的研究最早可以在孔多塞的陪审团理论(Condorcel,1785)中看到。

当时孔多塞注意到陪审团在判断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正确的概率高于每个成员单独判断的概率,但未能给出更多的信息。

此后人们研究最多的是投票规则问题,集中在一致同意规则及多数规则方面。

一、一致同意规则最为理想一致同意规则(Unanimity)是指一项集体的决策或议案必须经过全体投票人一致同意或者没有任何一个人反对,才能获得通过的一种投票规则。

在这样一种集体决策方式下,每个成员的决策都将影响到整体决策的结果,当然每个成员都享有一票否决权,所以说个人的利益对整体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一致同意规则做出的集体性决定,能够满足所有投票人的偏好,因为它实行的是一票否决制;如果一个人的利益由于一项决策而受到损害,这个决策就不能获得通过了。

正因为如此,一致同意规则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关于这一点,首先由维克塞尔在他的《公平赋税的新原理》一文中加以论述,后来布坎南和塔洛克在《一致同意的计算》一文中加以完善。

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是民主政治的三大原则

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是民主政治的三大原则
多数原则程序原则少数原则是民主政治的三大原则原则政治民主多数的原则民主政治三大原则民主政治的多数原则程序原则民主的三大
论 点 编 \ 专 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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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 扩 大 公 民 有 序 参 与 . 加 强 协 商 的 平
多数 原 则 、程 序 原 则 、 少数 原 则 是 民主 政 治 的 三 大原 则 尽 管 民 主 有 着 不 同 的 类 型 . 但 在
造 的 民 主前 提 : 改 革 开 放 以来 参 政 党 功 能 价 值 的 彰 显 .得 益 于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的不 断推 进 。保 持宽 松 稳定 、
承 认 : 如 果 多 数 人 的 决 策 和 选 择 出 现
错 误 . 也 只 能 通 过 预 定 的 程 序 加 以 改
建 设 上 应 优 先 于 协 商 民 主 只 有 解 决 了 权 力 来 源 于 民 的 问题 .才 能 从 根 本 上 保 障 人 民 的参 与权 。 ( )在 完 善 选 2 举 民 主 的 程 序 性 建 设 同 时 .提 升 其 实 质 性 效 果 我 国 存 较 短 时 间 内 建 立 了 不 同层 次 的选 举 制 度 . 为 权 力 来 源 于
择 和 裁 定 多 数 原 则 只 是 决 策 原 则 .
和 价 值 .都 应 大 力 推 动 。 目前 最 重 要 的是 明 确 各 自发 展 的重 点 .依 法 有 序 推 进 . 以提 高 制度 的 有 效 运 行 为 目标 .
从 而 实 现 二 者 的 良性 互 动
日 《 放 日报 》 撰 文 认 为 , 可 以 从 以 解
特色社会 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过程 中. 选 举 民 主 和 协 商 民 主 有 着 各 自的 功 能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案例:王石与NGO-阿拉善协会
“阿拉善协会”。102位企业家于2004年共同出资成立的。首 任会长是首创集团刘晓光。2005年,王石当上协会轮值主席。 协会最初目标是“治沙”,但阿拉善经历让王石觉得,工作 价值不在仅仅在于治沙,而在于通过它进行民主训练,更进一 步的话,就是要让它成为中国NGO的孵化器。 王石:中国企业家分土鳖派、海龟派。平时,两个圈子人很 少来往,阿拉善,让两拨人坐到一起。表决协会章程时,大家 吵得很厉害。两派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平时习惯了“求大同,
“主席认定/裁定… …”
B 主席以行政头衔身份做报告,可用行政头衔称呼自己。
“总裁现在很荣幸为大家做报告… … ”
四、罗伯特议事规则
(一)基本规则和程序
——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
3、宣布开会与会议程序
(1)“宣布会议开始”使会议开幕,不是“会议程序”一部分。
(2)一般程序
A 宣读并批准《会议纪要》
B 宣读报告
2、会议要在共同场所进行,即所有人都拥有同样条件和机会、实时参 与相互口头交流。
3、会议规模一般十人以上,人越多,议事程序越严谨。 4、它的成员——指有权参与会议事务的人——在会议中可以自由表达自
己意愿。 5、任何决定,每个成员都拥有相同权重表决权;如果意见获得通过,
该成员为此决定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6、即使成员表达意见与会议组织决定不同,也并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
“总裁/主席,我是不是可以把主席的陈述理解为… …?”
E 成员只能对主席发言。
“主席先生,我希望刚刚发言的那位先生能考虑到可能的后果… …”
F 更严格的场合,发言须起立,并“取得发言权”。
Hale Waihona Puke 四、罗伯特议事规则(一)基本规则和程序

浅谈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

浅谈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

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这段论述表明,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内政治活动和民主发展中必须坚持的非常重要的制度和原则。

正确理解和把握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尝试从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以及正确运用等方面对这一重大制度和原则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这一论断一般地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

实践中,很多人并不能准确理解其内涵。

不少人在解释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时,都坚持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将民主集中制表述成“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把民主和集中看成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中两个对立的方面。

实际上,就“民主集中制”这个词语的内部结构来讲,民主和集中并不是两种实体的“对立统一关系”,而是属性和实体的关系,作为属性的“民主”是规定“集中”这个实体的性质的,它表明,这样的集中制是民主的而不是专制的,是“民主的集中制”,而不是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专制的集中制”。

所以,准确地说,“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而不是“民主制加集中制”,也不是“民主与集中对立统一的制度”。

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三处所使用的提法都是“民主的集中制”。

为了弄清民主集中制的准确内涵,有必要正确理解民主集中制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的关系。

一般来讲,民主集中制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是有密切联系的,但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混为一谈。

有一种比较典型的说法是:“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容还是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党的群众路线相一致的,它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组织原则方面的运用。

党课简答题

党课简答题

1在新时期如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时期 , 我们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就要做到 :其一,立党宗旨必须“ 始终” 坚持。

党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任务会有不同的变化,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不能变。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三大考验。

这就要求我们要研究在新情况中如何排除各种右的和“ 左” 的干扰,能“ 始终” 坚持党的立党宗旨。

其二,坚持立党宗旨中的“ 最广大人民” 的利益。

党的阶级性质没有变,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必然要代表无产阶级的利益。

但是在新的时期确实又面临着大量的新情况: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外,还存在大量的非公有制成份;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分配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除了作为主体的按劳分配形式外,还出现了在法律范围内的按资本和按技术分配的形式;此外,还出现了实际存在着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悬殊;在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了一批下岗职工,等等。

这就要求我们要研究在新情况下如何坚持党的阶级属性,正确处理无产阶级与其他群体的关系,以坚持“ 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其三,坚持立党宗旨中广大人民的“ 根本” 利益。

根本利益相对于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言,但又离不开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

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多样化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是题中应有之义。

这就要求我们研究在新情况下如何妥善协调和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坚持广大人民的“ 根本” 利益。

我们坚持党的宗旨 , 还必须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同实事求是结合起来。

人类社会作为物质世界的特殊形式就在于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现实及其规律的客观性是通过人的有意识的实践活动形成并发生作用的。

人民群众是实践的主体,因而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

人民群众及其实践活动是社会现实及其规律的体现者。

“ 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的立党宗旨正是从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得出的必然结论。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中多数裁定原则合理性与局限性摘要:多数裁定原则作为民主的一个基础性运行规则,它在保障公民平等的同时也促进了民主社会效率与行动一致的结合。

然而多数裁定原则自身也具有局限性。

本文意以洛克《政府论》下篇作为分析文本,从其时代背景、政治社会的起源,政治社会与政府的目的等方面,分析洛克的政治社会行动原则,即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达到对其有更深的理解。

关键词:多数裁定原则洛克政府论政治社会一、理论背景洛克生活在17世纪的欧洲社会是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

随着商业资本的崛起与迅猛发展,自由主义需要借助民众的“更大的力量”来反对专制主义的过程,在新兴的资产阶级打着自由、平等的旗号反对封建王权专制主义的过程中,不得不面对民主问题,民主的多数裁定原则由此而生。

从这个意义上说,多数裁定原则的产生有力地推动了民主的发展,构成了民主发展的内在动力。

作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集中论述了对个人权利、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看法,而在政治社会的起源那一部分洛克坚持把多数裁定作为政治社会的行动原则,这既有合理的,但也是存在局限性的。

二、洛克坚持多数裁定原则的合理性基础(一)行动一致的要求正如洛克所述“当某些人基于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是只有经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才能办到的。

要知道,任何共同体既然只能根据它的各个个人的同意而行动,而它作为一个整体又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这个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数人的同意。

”[1]即洛克认为的多数决定原则的根据是,人们在组成社会之后便成为一个整体,而一个整体则应该具有一种统一的行动方向,这个方向当然是由各个推动力量中较大的一种力量所决定的,这种较大的力量便是多数人的同意。

政治社会中虽然包涵着诸多的差异,但也必须具有共同的规则。

因此一致的行动才能使政治社会有效运行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

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是相对于君主专制而言,在承认人民拥有主权、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按人民的多数人意志裁决程序行使政治决定权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政治制度,这是民主本质的规定性。

民主的理念倡导: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接受人民的委任,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服务于人民,国家权力的来源于全体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1896年,恩格斯以《社会主义问题》为总标题发表了系列文章。

在这些文章中,他强调了民主的重要,提出了“民主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

在我看来,民主是目的还是手段,要分两个层次来看。

在政治制度层次上,它肯定是手段,是实现国家富强政府廉洁人民自由权利保障的手段。

而另一方面,即民主内涵的价值理念来看,民主也可以是目的,即它是以尊重每个人的理性价值观和每个人的自由选择权为前提的,实际上它是公民言论自由、政治自由权利的体现,所以可以说民主也是一种目的。

因此,民主是一种手段,也是一种目的。

其次,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主要内涵有:①全民主权;②政治平等;③全民商议;④多数统治。

对于中国而言,中国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传统的国家。

但是,中国先进领导人在坚持民主基本原则和价值的前提下、三千年政治文明史的基础上,并结合当代的国情逐步发展出来一套有关中国特色的政治民主和一系列民主理论。

但是,中国目前地区发展不均衡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是一个渐进的、动态持续进程,需要我们更多的中国人民不断的探索和努力使其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真正实现通过民主这种手段,使国家真正达到民主的目的。

总之,在西方,“民主”是与“君主”对应的概念,即“人民”“做主”。

各种不同政治思想对於民主的定义均有不同,但是一般认为民主应该包括以下的内涵:∙全民主权:意指国家的统治权是由全民所享有,这个概念使民主与独裁制(统治权仅归君主或单一领导人)、寡头制或贵族制(统治权仅归少数人)有所区别。

∙政治平等:意指每个国民享有一样均等的机会参与政治,这概念的表现就是一人一票、票票等值(也就是普通及平等选举),此外人民应有充分获取政治资讯、充分表达(包括不表达)政治意见的权利。

存在不按规矩程序办事

存在不按规矩程序办事

存在不按规矩程序办事篇一:按规矩办事浅议按规矩办事社会学所指规矩指规定,法规,条列,尺度,标定,度量衡,准则,政府规定。

人在处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必须按着法律法规和道德水准办理。

古人说:规者,所以规圆器械,令得其类;矩者,所以矩方器械,令不失其形。

用规矩约束行为、规范管理,是现代社会社会团体及其组织的基本要素。

社会越发展、越进步,就越需要规矩。

规矩之于社会,就像阳光空气之于人,不可或缺。

假如没有规矩,大到国家,小到单位、家庭,都会陷入混乱。

诚然,综观古今,在国,规矩可以理解为遵纪守法,持诚守信,其方圆可谓昌盛繁荣、稳定安泰。

在家,规矩可理解为尊老爱幼,守孝尚德,其四堵可谓幸福安康,和谐美满。

在文,尚体格而神韵致。

在武,复套路而功力凝??游戏必有规矩,乐其中也因其所乐。

砖模成砖,成就了高楼大厦,标准作业,成就了工业文明,这正是规矩的魅力所在。

然而,古往今来,新旧交替,先进文明却是在同陈规旧套的斗争中传承和发展的,在此过程中,创新一直同改良派不懈斗争。

无论是意识超越、体制改革甚或是技术革新,打破规矩,重树方圆,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永恒话题。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却成了教条主义,极左的挡箭牌,他们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只顾一时江山稳,不顾发展。

假使说,没有白话文代替文言文,今天的文字沟通联络或者教育普及又会是什么样子?假使说,没有改革开放,没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今天的经济制度会是什么样子?那些大胆而突破常规的有益尝试,正在愈演愈烈。

而没有规矩,也成方圆的精神自古就有。

要知道,规矩之前是没有规矩的,规矩由人定,也必为人改变,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事物发展体来过程中的一定阶段有效,而任何时期,对待任何事物,客观地、辩证地、发展地看待问题,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说没有规矩,也成方圆。

在一个社会里,没有一点规矩自是不行,可是相对于呆板的“规矩”而言,每个人都是各有特点,智商、能力、情感各不相同的活生生的人会,有时候反“规矩”而行之,却会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什么样的管理才是好的管理

什么样的管理才是好的管理

什么样的管理才是好的管理?经验只有借鉴意义,而无复制的可能!成功的企业各不相同,只有失败的企业处处雷同。

如何判断一个企业的管理方式好不好、适不适合?或者说有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答案是肯定的!这个标准就是这种管理方式是不是能够激发企业大多数成员的积极性,是不是让大多数人感到心情舒畅!也许有人说了,这样的判断标准也太难把握了吧。

可是除此之外,我们又能找到什么标准来检验管理方式的好坏呢?如果一个企业的管理方式(当然包括管理制度)不能让企业的多数人积极工作,只有少数人作用的发挥,它能够保证企业的活力和持续发展吗?所以,我的观点就是“能让组织中大多数人发挥作用的管理就是好的管理”。

规范化管理概述制度化管理仅仅是强调要把企业老板或上司主管的稳定意志——不是心血来潮的冲动,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界定。

它仅仅是相对于由情感主导的上司老板的随意性管理行为而言的,是与能人强权管理相对立的一种管理,强调的是事事有章可循的“法制”化管理。

所以企业规范化管理必须有一套企业内部一致认同的价值观念体系作为指导思想来协调企业组织运行和管理的行为,使企业方方面面的管理方法和技术,融合为一个整体,并彼此协调照应。

这是企业规范化管理的首要特征规范化管理则是与泰罗的科学管理相对立的,强调的是在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人的价值,而不是把人当作一个机器上的螺丝钉和齿轮,是在对人的本质特性准确把握的基础上,通过确立一套价值观念体系来引导下属员工的意志行为选择。

制度不等于管理——提高执行力请从查处迟到开始我们企业不是没有制度,也不是没有流程,就是执行不下去。

原因何在?有没有好的方法彻底改变这一局面?企业成长了,需要规范,需要订制度、需要理流程,但制度、流程是不会主动帮你管理的,就像机器、设备可以生产产品,如果没有人来操作,机器设备是不会主动生产任何产品的。

机器设备是生产的工具,制度流程是管理的工具。

工具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使用它的人。

有机器设备,不一定就有产品;有制度流程,不等于就有管理!制度不等于管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

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浅论多数人暴政

浅论多数人暴政

浅论多数人暴政作者:20104240 XXX指导教师:XXX摘要:多数人暴政是指在民主决策中,参与者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决定,他们比少数人拥有更加充分的决定权。

但是,在决策的过程中由于人性的弱点,多数者并不能确保意志的合法性和正义性,侵犯了少数者的合法利益。

本文将以教师利用“民主投票”强制学生退学事件为例评价多数人暴政这一理论。

关键词:民主;多数人暴政一、案例分析2012年7月,网友“蝈蝈”爆料洛阳十二中初一(一)班生物老师马昭辉发起了一场“民主投票”,内容是让同学们选择:让她教课,或者是让本班调皮学生豪豪走。

如果选老师的票多,老师就不给同学们上课,如果选豪豪的多,那豪豪就自动退学。

投票的结果是8名学生选了老师,剩下的全投了豪豪。

最终,豪豪因“民主投票”被迫离校回家。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例,但是案例中老师让全班同学用“民主投票”这一看似很合理的方式就逼走豪豪,却并不是真正的民主。

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

1民主是一种“多数人统治”的制度,它的优点很明显,它可以将多数人的智慧和力量集中在一起,且多数人赞同的决定会容易在多数人和集体当中执行。

大多数情况下,多数人的利益倾向性比少数群体要全面,公正。

例如英国建立的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拥有统治权,王室成员和少数贵族则拥有很有限的权力,不过英国的政治局面却比较稳定,这说明多数人的统治还是很有效的。

但是,拥有权力的多数人很难做到主动约束自己的权力,权力一旦不受限制,就容易被滥用,危害民主政治。

民主有一个很大的弊端就是未能兼顾少数人的利益。

多数人滥用权力会使民主变成专制,迫害少数人的利益,久而久之就会破坏社会公平与正义。

这样的专政会演变1民主[N/OL].百度百科,/link?url=ZV0lHrgZH6VfETIpT7YLPMvLCqNNDMNaO65rl2Aysc0w1kjxbSTwgCKyyTMcXewL.为多数人的暴政,德国民主制下的纳粹罪行和美国白人对黑人的欺压就是明显的例子。

卢梭: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自由与权威——约翰·密尔《论自由》读后感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

在现今这个“自由”泛滥的时期,自由已经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从古至今,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而且还会无休止的进行下去。

关于这个话题,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也表达了他的独特的观点。

在此书里,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

虽然时过境迁,但是仍有绝大部分的内容至今仍会对我们产生启迪。

说到自由,让人不禁会想到这个问题:自由到底是什么?自由是什么?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公民在国家中和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

但这个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御鹰王爪牙的状态。

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

”我认为,这就是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统治下人们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个抽象的含义,我们很难用几句话或者几个字就把它的全部内涵与外延概括出来,因此只能用一种现象来表述,密尔将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与“规则性自由”,所谓“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称为“最原始的自由”,这种自由i普遍存在于原始社会中,以强力为后盾,充满血腥与残暴的自由。

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强力的大小决定,只要你拥有绝对的强力,凌驾于其它强力之上,你将拥有绝对的自由。

而所谓的“规则性自由”也可以称为“制度下的自由”这里的“规则”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们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须符合规则,是一种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时这种自由在整个社会中应该是平等享有的,并且相互不能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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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多数人意志办”还是“按规则办”?
——说说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在如今被抬到了很高的位置,而且使用频率超高,堪称现代文明社会最广为人知的两大标签。

民主与法治经常被并用,统称民主法制建设,看起来就是一对亲哥俩,就算没有血缘关系,至少也是一对黄金搭档。

但实际上,民主与法治并非总是一团和气,也有掐架的时候。

法治要求按照事先制订的规则行事,而不能以他人的意志,包括大多数人的意愿为转移;民主则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一个要求“按规则办”,另一个要求“按多数人意志办”,矛盾就出现了。

例如上个世纪90年代在美国发生了一桩轰动全世界的大案,即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

该案经陪审团裁决,辛普森被宣判无罪。

但根据美国媒体事后对民众进行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被访民众认为辛普森有罪。

(话说到了2007年,当年侥幸逃脱法律追究的辛普森竟然推出一部《假如我做了》的自传,在专访中以假设的口吻叙述自己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细节,一时间舆论大哗。

当然,这是后话)在这起案件中,法官如果“按规矩办”,就要服从陪审团的决定,做出无罪判决;相反,如果“按多少人意志办”,恐怕就应该破坏规矩,推翻陪审团的决定,判决辛普森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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