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5.03.27
•【字号】闽民建〔2015〕81号
•【施行日期】2015.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选举
正文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
定》的通知
闽民建〔2015〕8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并已征求省人大内司工委、法制工委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
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3月27日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具体数额由区(市、县)选举工作机构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应为单数。
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区(市、县)、街道(乡、镇)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区(市、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在民政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长兼任。
街道(乡、镇)选举指导组受区(市、县)选举指导组领导。
第八条区(市、县)、街道(乡、镇)选举指导组的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指导居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
(二)落实选举工作经费;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督促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具体选举办法;
(六)确定选举日,监督选票、选民证的印制、保管工作;
(七)指导、帮助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开展候选人的资格审查;
(八)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有关选举的申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确认选举结果,颁发当选证书;
(九)统计、汇总选举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级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八)负责选票印制、保管,设立投票站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九)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时间、地点,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十)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受理有关申诉和举报;
(十一)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制订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选举方案,应明确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数、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程序、选民资格、选民登记方式、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日、选票有效与无效的情形等内容,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街道(乡、镇)、区(市、县)选举指导组审核后,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布。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接受区(市、县)、街道(乡、镇)选举指导组的监督、指导,行使职责从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3次不参加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
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原推选结果人数不足递补的,按原产生方式组织重新推选。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年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二)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居民;
(三)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购房或租房居住满1年以上、符合选民资格
条件,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居民;
(四)户籍和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或者由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本社区选举的或10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户籍条件的认定,以公安部门常住户口登记为准;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居住证、暂住证为准;计算户籍和居住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城市社区登记,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
第十七条选民登记一般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上门进行,也可采取居民自愿登记方式进行。
采取居民自愿登记的,应当设置若干选民登记站,方便居民登记;选民基数以规定时间内自愿、主动到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的选民数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视为自动放弃本届选民资格。
第十八条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以单位名义参加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其所属人员,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选民登记日应确定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
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选民登记日前,因故离开本市、县的居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社区参加选举。
经登记的选民,因故不能回社区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在选举日的2日前书面告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二十条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四章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前,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居民代表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代表人数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0人,不超过100人,具体人数由上一届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居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具有选民资格;
(三)关心社区,办事公道,在居民中有较高威信;
(四)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精力。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自治和管理的原则组建居民小组。
居民小组设小组长1人。
第二十四条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
居民小组长由本小组居民推选居民代表时同时进行,从居民代表中产生,任期与居民代表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
投票时,本小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另选人或者以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选举的被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第二十六条居民代表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不再担任居民代表要求的,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再担任居民代表,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布。
居民代表无故连续3次不参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居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居民代表出现缺额的,按原产生方式进行补选。
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居民代表。
居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在社区公布。
第二十七条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五章候选人产生
第二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从登记的选民中产生。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A
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小组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
投票时,本小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另选人或者以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选举的被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第二十六条居民代表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书面提出不再担任居民代表要求的,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可以不再担任居民代表,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公布。
居民代表无故连续3次不参加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居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居民代表出现缺额的,按原产生方式进行补选。
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
定、委派或者更换居民代表。
居民代表的推选产生、不再担任、取消资格、资格终止、补选产生、联系户情况等,应当及时在社区公布。
第二十七条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第五章候选人产生
第二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从登记的选民中产生。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具体差额数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二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为居民服务;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第三十条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区民警、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人、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大学毕业生、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参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采取个人自愿报名、选民提名等方式产生。
候选人提名应按主任、副主任、委员职位分别提出,不分职位混合提名的无效。
每位选民不得提名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
每位选民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职数。
对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10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并报街道(乡、镇)选举指导组备案。
第三十二条同一选民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的,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组织补充提名。
第三十三条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差额数的,应当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预选有效。
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2日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公布。
第三十四条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的,应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公告。
第六章竞选
第三十五条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
竞选活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可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形式,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
第三十六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社区板报、公开栏、公开信等形式,向选民或者每户居民介绍候选人情况,包括工作简历、业务能力、本人特长、当选打算及承诺等。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将候选人情况和近照一并公示,或者将候选人近照印制在候选人情况介绍信上。
组织介绍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七条候选人可以在预选大会或者专门召集的竞选会议上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也可以在指定的竞选专栏上张贴竞选要点。
第三十八条竞选人发表竞选演说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作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得搞人身攻击、诋毁他人。
候选人使用暴力、贿赂、欺骗、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选活动,经确认属实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立即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并报街道(乡、镇)选举指导组备案。
第七章投票选举
第三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选举产生。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四十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具体的投票时间、地点、方式,选举大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地点及开箱计票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选举日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向街道(乡、镇)、区(市、县)选举指导组报告并经同意后,重新确定选举日,重新公布选民名单。
变更选举日必须及时向全体居民公告。
第四十一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3日前,确定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投票站、流动票箱、秘密写票处、代写处等工作人员并公告。
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本社区选举办法、投票办法,选票填写要求、选票整理要点、选票有效性认定办法,唱票、计票、监票办法,选举纪律和注意事项等。
第四十三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容易统计的原则制作选票。
选举日1日前,应准备好票箱,发放选民证,制定、张贴选民投票须知,编制投票流程图和选民花名册,布置投票场所,设立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形成选民投票通道。
第四十四条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设立中心投票会场,组织选民进行集中投票;也可以在社区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
投票站设置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规模和居民分布状况决定。
中心投票会场和每个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配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
对老、弱、病、残不便到现场投票的居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1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在流动票箱投票的居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日前公布;投票时应在签名簿上签章。
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只负责接受投票,不得开箱计票。
第四十五条投票选举前,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站的票箱及流动票箱均应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开箱检查,经监票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密封,并贴上密封标签。
第四十六条选民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的规定时间内凭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因故不能参加现场投票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5日内,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同时告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2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代写、代投选票。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2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
居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
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投票。
第四十七条选举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因文盲或手、眼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社区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代写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
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选举日2日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委托代写人和代写人名单。
第四十八条选举实行一次性投票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
第四十九条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到中心投票会场或中心投票站,分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
由唱票、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报告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条每次选举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各职位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具体的认定细则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一条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十二条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选举投票日后的15日内组织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
按原定选举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
第五十三条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已达到法定最低成员职数的前提下,不足职位可以空缺,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
空缺名额应在另行选举日之后的3个月内选出。
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最多的副主任暂时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暂缺的,由当选得票最多的委员暂时主持工作,直到选出主任、副主任为止。
第五十四条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区(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区(市、县)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因各种原因造成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无效、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该换届选举年内进行。
重新选举适用本规定。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等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五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三级应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分类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选票、工作表格,装订成册,专门保管。
第八章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补选
第五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由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可辞去其相应的职务。
辞职决议应及时公布,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