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意见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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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林业的投入,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补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鼓励集
体、个人投工投劳、投资建设。商品林由受益者投资经营,各级政府应当给予经济扶持。
第八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归集体所有。
第十条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和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得减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用地比例。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林地面积的70%。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改变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面积和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得减少。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总体要求,对本办法立法目的做了修改。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颁发林权证。
(五)负责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管理;
(六)对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生态效益实行资产化管理;
(七)负责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止乱砍滥伐和乱捕滥猎;
(八)负责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林业科学研究和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三十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办法,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鼓励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二十四)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归并和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游与下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补偿。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对本条款内容予以修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林地面积不得减少,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林业的科研和教育,加快林业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与应用。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林地地籍、林木权属等森林资源档案;
(三)负责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指导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抚育采伐限额,
对森林资பைடு நூலகம்消长实施动态监测;
(四)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林种,制定和实施采种育苗、植树造林和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规划,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本省重点特种用途林为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以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森林公园内风景林。
前款规定以外的林区以及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农田林网、林带,为本省重点防护林。
本条款所列举的洮河、太子山、莲花山经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子午岭经省政府批准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马啣山林区是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是动态管理,因此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具体保护区和林区的名称。
删除该条(以下条款依次递增)
本条款涉及森林资源的权属内容合并到第三条。
第九条本省重点防护林为白龙江、洮河、小陇山、子午岭、关山、康南、太子山、马啣山、岷江、大夏河林区以及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农田林网。
本省重点特种用途林为祁连山、白水江、兴隆山、尕海—则岔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莲花山等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以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森林公园内风景林。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修改意见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改理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内容进行修改,使该条款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完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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