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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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
学生,严格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尊重学生个性,引导学生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四条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体制:
(一)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总体
协调和指导;
(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院学生日常管理
和服务工作;
(三)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日常管
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学生社团、学生自治组织协助学校做好学生
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行为规范
第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开展课外活动,提高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教
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因病、事请假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学生应当尊重教师,认真听讲,积极参与
课堂讨论,不得在课堂上大声喧哗、玩手机、睡觉等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物。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卫生,合理使用宿舍设施,不得擅自变动宿舍布局,严禁使用违章电器。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发布不良信息,不得恶意攻击他人。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不得沉迷网络、游戏、赌博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活动。
第三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三条对在学习、思想、行为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设立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二)设立荣誉称号,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
全面发展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
(三)对在国家、省、市、学校各类竞赛中取得优
异成绩的学生,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一)警告:对违反规定尚不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
生给予警告;
(二)严重警告:对违反规定较严重的学生给予严
重警告;
(三)记过: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学生给予记过;
(四)留校察看: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尚不够开
除学籍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学生,予以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