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情况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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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
个人所得税情况
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代扣代缴义务人: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后续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我市将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范围:黄山市范围内所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自查自纠工作重点:1、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应扣未扣、应扣少扣个人所得税情况(填报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盗用非本单位雇员信息列支工薪虚假申报情况;3、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对本单位已离职员工仍继续列支工薪代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4、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优惠政策未正确使用情况;
5、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工资薪金费用支出总额与个税扣缴系统中的工薪总额不匹配的情况等(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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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填报附件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附件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可从黄山市地税局网站自行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领取。

三、自查自纠税款所属期:自查自纠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度。

四、自查自纠工作时间安排:代扣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工作为时一个月,从4月15日开始至5月15日结束。

五、自查自纠工作注意事项:代扣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期间如发现存在未扣少扣的情况应认真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月填制附件1),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补缴税款;存在对本单位已离职员工仍继续列支工薪代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及时作“非正常”处理;存在虚列工资薪金虚增费用的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及时调整;存在工资薪金费用支出总额与个税扣缴系统中的工薪总额不一致的应书面说明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

六、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 2 -
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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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将于6月份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要求自查自纠的代扣代缴单位予以重点检查,对重点案件立案稽查。

同时对前一阶段出现的纳税人举报和地税机关发现的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的案件线索逐一彻查,经查实的案件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查实以虚假信息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与扣缴单位、自然人纳税信用挂钩,列入“黑名单”。

相关链接:《安徽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7〕】5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各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本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和评价。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2017年底前,汇总形成惩戒措施清单,作为有关方面实施联动惩戒的依据。

将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 4 -
实到人。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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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编码:
扣缴义务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法定代表人)(签章):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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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所得税额。

扣缴义务人必须区分纳税人、所得项目逐人逐项明细填写本表。

三、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3、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七、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人姓名:纳税义务人如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姓名应当用中文和外文两种文字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3、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项目填写。

同一纳税义务人有多项所得时,应分别填写。

4、所得期间: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5、收入额:如支付外币的,应折算成人民币。

外币折合人民币时,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

6、免税收入额:指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此栏只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其他所得项目不得填列。

7、允许扣除的税费:只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1)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2)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3)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4)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9、已扣税额:是指扣缴义务人当期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减免税额。

10、扣缴非本单位职工的税款,须在备注栏反映。

11、表间关系: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人民币合计)-免税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注: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特殊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除外。

(3)收入额(人民币合计)=收入额(人民币)+收入额(外币折合人民币)
12、声明人: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

八、本表为A4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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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单位:元(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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