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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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指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通过实施标准化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面、全过程、全员管理。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为安全管理、井巷工程、露天工程、机电设备、通风与防治水、火灾防治、职业卫生、环境管理八大类。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井巷工程、露天工程、机电设备、通风与防治水、火灾防治、职业卫生、环境管理七个方面的单项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总分不低于90分。
二级:井巷工程、露天工程、机电设备、通风与防治水、火灾防治、职业卫生、环境管理七个方面的单项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总分不低于80分。
三级:井巷工程、露天工程、机电设备、通风与防治水、火灾防治、职业卫生、环境管理七个方面的单项得分均不低于70分,且总分不低于70分。
第七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报告。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提交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考核评级程序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组组成等。
第十条考核组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
考核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考核组应当按照制定的考核计划,对煤
矿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培训、事故应急预案等。
(二)井巷工程:工程质量、安全设施、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等。
(三)露天工程:工程质量、安全设施、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等。
(四)机电设备:设备完好率、安全防护设施、操
作人员培训等。
(五)通风与防治水:通风设施、防治水设施、监
测设备等。
(六)火灾防治:火灾预防措施、火灾应急预案、
火灾扑救设备等。
(七)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因
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等。
(八)环境管理: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环境保护设施、环境监测等。
第十二条考核组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考核组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确定煤矿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对达到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企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