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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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增强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重要措施。
为加强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以学生为主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由本科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参与和体验创造、研究和实践的过程,培养其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成立项目团队,团队要深入到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企业事业单位,结合生产实际和社会实践开展项目训练。
特别是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和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专业,更要以合作单位为技术背景,充分体现训练项目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第四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内容
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2.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3.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如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
4.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山东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专家委员会,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实验与设备处、财务处、科技处、工程训练中心。
第六条工作专家委员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沟通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负责向“专家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针对项目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
第七条成立由学术声望高、教学严谨、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授组成的校、院(部)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对象是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和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品学兼优,基础扎实,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善于独立思考,学有余力的本科生。
第九条学生根据兴趣爱好和特长选择项目并联系确定指导教师,学生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施、独立撰写总结报告,不可依赖于指导教师。
第十条项目应创意新颖、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学生围绕该项目做过一定的前期探索和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可以是个人或团队,团队可以跨学科、跨年级组成,一
般不超过5人,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兼顾一年级学生。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主持2个校级及以上科研类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可同时参与2项校级及以上科研类项目。
第十三条所申请的创新创业项目不得与历年已经结题或正在进行的各级各类项目重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项目立项资格。
鼓励在原有项目成果的基础上做深入研究。
第十四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立项申请时间为每年4~5月份,具体时间以每年教育部及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期限一般为1-2年,创业实践项目期限为2年。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人或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导师对申请书认真审阅修改后报学院(部)。
第十七条学院(部)专家组对本单位申报目进行评审,根据推荐数额确定向学校推荐的项目。
第十八条学校专家组对各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项目和向上级推荐的项目,进行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学校公布批准立项和上报的项目名单。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学生要处理好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创新创业训练的关系,合理安排时间,提高效率。
第二十一条学生自主设计并不断优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主持人应定期召集成员开会,研讨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成员应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听取指导教师对项目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项目局部实施环节、指导教师、成员和结题时间等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部)提交书面报告,经专家组审核,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项目主体内容不得变更,否则项目终止。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项目在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实施过程无明显进展,学校将终止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院(部)要经常深入项目实施一线了解情况,定期召开项目开展情况交流会,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小级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校定期开展中期检查工作,项目组应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章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结题需提交详细的总结报告,汇报自己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果,包括实物、模型、实验报告、论文及其他成果。
第二十八条学校统一组织结题验收工作,并对项目进行评价。
评价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每位参与优秀项目的学生可获创新学分3学分,参与合格项目的学生可获创新学分2学分,不合格项目没有创新学分。
第三十条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对指导教师认定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为:
指导项目组每位学生创新学分×4学时的总和。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为每个项目建立一个内部账号,由项目组成员在学校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使用,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项目组要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和报销审批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将结合项目中期检查等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提出批评和指正,或冻结、撤消资助经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学院(部)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