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成性考核答案-作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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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3:

三、

1、

答: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2、

答:资格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

3、

答: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

4、

答:行政不当:行政法上虽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主要指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即不当行政) 行政不当,或称行政失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虽不在形式上违法,但不合情理。如行政处罚虽在法定幅度内,但亦轻亦重。行政失当多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但明显失当的,也视同违法。行政不当:行政法上虽合法但不合理的行为.主要指行政主体的不当行为.(即不当行政) 行政不当,或称行政失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虽不在形式上违法,但不合情理。如行政处罚虽在法定幅度内,但亦轻亦重。行政失当多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但明显失当的,也视同违法。

四、

1、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

答:(一)宪法

宪法本身不是行政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宪法还是行政法的效力渊源。

(二)法律

法律指国家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我国,中央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法律。具体而言,作为行政法的渊源的法律有两种情况:一是整部法律都属于行政法;二是整法律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行政法。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直接产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成为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行政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

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根据自治地方的特点和实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包含有大量的行政法规,因此也是行政法的重要的渊源。

(五)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本身是对法律条文的含义的阐明、确定,一般与相应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也属于法律的范畴。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因此也是行政法的一个渊源,但不是主要的。另外,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如涉及到行政管理方面的,也属于行政法的渊源。

2、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答: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是对一般禁止活动的解禁。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3、简述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答: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1)报告工作;

(2)执法监督检查;

(3)审查批准;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实的行为。

(4)备案,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监督对象将其制定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5)行政复议;通过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对下级或所属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监督方式。

(6)惩戒:对于下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不同的惩戒处分。

五、

1、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

答:追偿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是直接相关的。只有在国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国家才可以行使追偿的权利。目前,世界各国都把追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的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但追偿制度本身并不是与国家赔偿制度同时发展的,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同时发展的,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主要体现。理论的发展,对国家赔偿的实践起了良好的指导

作用。从19世纪后期开始,世界上就有了关于国家赔偿的立法和判例。20世纪50年代以后,开始承认行政主体对公务员的直接损害赔偿权,促进了行政追偿制度的发展,形成了国家直接赔偿公民的损失,然后再向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追还所支付的赔偿费用的三方关系,使得人民利益,公务员的利益、国家利益得到平衡、行政追偿制度便成为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六、

【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

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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