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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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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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7]45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支持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精神,加快推进主城区工业企业向“一总部三基地”有序搬迁转移和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工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集成创新,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本政策适用于乐山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通
告》(乐府通〔2014〕1号)中所划定的主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的搬迁入园、淘汰关闭的工业企业。

二、具备条件
2.搬迁入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搬迁前三年内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2)搬迁入园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

(3)搬迁入园项目符合“一总部三基地”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安全设施达到入园标准。

(4)企业列入年度搬迁转型计划的“搬迁入园类”。

3.淘汰关闭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主动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土地收储;未批准纳入土地收储的,通过市场化方式淘汰。

(2)企业列入年度搬迁转型计划的“淘汰关闭类”。

三、优惠政策
(一)搬迁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4.给予土地收储补偿。

土地收储补偿:搬迁企业原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属地原则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并给予补偿,即乐山高新区范围内由乐山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主城区范围内乐山高新区范围以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储。

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中心和市经信委(乐山高新区科技和经信局)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情况、建构筑物及附属配套、生产设备设施管网、停产停业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属地分别报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租赁国有土地的企业搬迁补偿按以下方式处理:土地收储补偿由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实际用途须符合原批准的使用用途);地面房屋、附属物、机器设备、管网等设施根据权属认定情况,由产权人享有;企业停产停业补偿由搬迁企业享有;若权属难以界定或存在其他情况的,在补偿总额不变的原则下,可以由租赁土地的双方协商补偿分配方案,租赁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协议办理。

5.鼓励企业早搬快搬。

对2017─2019年期间按时完成搬迁的企业实行早搬早奖、快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办法,分别按企业搬迁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5%、3%、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给予融资贴息支持。

对搬迁入园企业新上国家鼓励类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其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并用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融资,给予连续三年贴息支持。

第一年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5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30%标准执行,单个企业累计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搬迁入园技改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200万元/亩、200万元/亩─250万元/亩、250万元/亩─300万元/亩的,分别以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7%、1%、1.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8.鼓励企业调整结构。

鼓励搬迁入园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利用先进标准、
工艺、技术、设备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实现上档升级,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对搬迁入园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类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在市级工业、科技等专项资金中,每年优先安排一批科技创新项目名额给予重点支持。

10.给予用地价格优惠。

对不在产业政策限制范围内、符合入园条件的搬迁入园项目,土地价格在规定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

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就业贡献大的重大项目,可由承接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多的地价优惠。

11.鼓励灵活取得土地。

企业搬迁进入“一总部三基地”的,可以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2.提供企业标准厂房。

对搬迁入园企业不需要征用土地或不受生产条件限制的,承接地园区可提供标准厂房。

企业实际用地需求10亩以内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搬迁项目投资额在1500万元(不包括土地款)以下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对租用“一总部三基地”园区内标准厂房的企业,按照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连续两年租金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3.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支持承接地通过园区争取趸售电、直供气、打捆购电购气、成立售电公司等方式,有效降低园区内生产要素成本,形成要素价格洼地,吸引企业入驻。

对承接地用电、用气、用水价格低于迁出地的,严格兑现现行政策,确保新搬入企业享受与现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对承接地用电、用气、用水价格高于迁出地的,企业入园投产两年内,所产生的价格差额部分,由承接地基地管委会通过奖励等合法形式给予企业适当补助。

对搬迁入园企业的物流运输需要,统一列入铁路、公路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在执行铁路运价下浮优惠政策时优先支持。

对企业短距离铁路运输需求,积极争取铁路部门在不低于铁路运输成本价基础上给予5元/吨─10元/吨优惠。

对大宗产品长途铁路运输需求,采取“一企一议”,给予最大优惠。

14.给予企业收费优惠。

企业搬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符合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原所占用的水、电、气等指标,由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将原指标转移至企业新址,不再收取费用;超过原指标的部分,由相关部门予以优惠收费。

15.鼓励企业留住人才。

对于搬迁企业现有的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企业上一年度医保、社保名册内缴交年限一年以上;搬迁前取得相应技术职称或资质),在跟随企业迁入“一总部三基地”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依然在岗的,经“一总部三基地”所在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与市人才办认定后,给予其个人一次性奖励,其中高级技术及以上人才奖励2万元,中级技术人才奖励5000元。

16.鼓励企业招用人才。

对搬迁入园企业投产后两年内,每招用一名技能人才或专业人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经“一总部三基地”所在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与市人才办认定后,按照
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7.给予企业用工支持。

对搬迁入园企业投产后两年内,每招用1名本地户籍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后,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并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淘汰关闭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8.给予土地收储补偿。

在主城区企业主动实施淘汰关闭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纳入收储计划,给予土地收储补偿,其补偿标准比照第4条执行(不含停产停业补偿)。

依法强制淘汰关闭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置。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19.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根据自身所属类别(搬迁入园类、淘汰关闭类)向原址所在地的市中区人民政府或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实施方案。

20.搬迁入园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原合法生产经营有关证照、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职工安置方案、债务清偿方案、新选址意向书、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方案、企业原址建设土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报告(企业原址存在疑似污染地块的需提供)、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资金筹集情况、与拟入驻园区达成的意向性投资协议等。

21.淘汰关闭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原合法生产经营有关证照、职工安置方案、淘汰关闭工作计划、债务清偿方案、企业原址建设土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评估报告(企业原址存在疑似污染地块的需提供),以及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审查。

22.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对企业搬迁入园或淘汰关闭的申请和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实施方案报市经信委审查。

23.市经信委受理后,牵头召集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复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复审合格后报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转型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实施。

24.搬迁入园、淘汰关闭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企业按照实施方案有序开展搬迁入园或淘汰关闭工作,土地储备中心依照法定程序将企业原址土地纳入收储,政府收储方代表与企业签订收储协议,明确收储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企业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存在抵押情况的,签订收储协议时还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待企业交出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和相关证件后,由政府收储方代表进
行收储。

25.企业土地收储补偿的评估机构按以下方式确定:(1)土地评估机构由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2)负责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的中介机构,由市经信委(乐山高新区科技和经信局)选取若干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建立备选库,在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四)竣工验收。

26.搬迁转型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企业向市经信委提出验收申请。

市经信委牵头,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和企业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参加,对照搬迁入园、淘汰关闭实施方案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资金拨付。

27.搬迁入园企业:选址重建的企业在签订原址土地收储协议并取得新项目土地成交确认书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预付不超过30%的土地收储补偿款,用于企业支付新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启动搬迁项目等;新厂址项目实质性开工,原厂址设备设施搬迁完毕、建构筑物相关证照注销完毕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拨付不超过30%的土地收储补偿款;新厂竣工投运验收通过并腾退原址土地后拨付余款。

租赁标准厂房生产的企业在签订原址土地收储协议并取得新项目厂房租赁合同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预付不超过30%的土地收储补偿款,用于企业支付新项目厂房租赁款,启动搬迁项目等;新厂址项目实质性开工,原厂址设备设施搬迁完毕、建构筑物相关证照注销完毕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拨付不超过30%的土地收储补偿款;新厂竣工投运验收通过并腾退原址土地后拨付余款。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存在抵押的,土地收储补偿款的支付应尊重抵押权人的意见。

其他奖补资金由主管部门制定细则,企业按年度申报,验收合格后拨付。

28.淘汰关闭企业:在土地腾退并完成收储后,一次性拨付收储补偿款。

五、附则
29.本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土地收储补偿除外)。

本优惠政策涉及的奖励、补助、贴息等财政性支出,企业原址在乐山高新区范围内的由市财政和乐山高新区财政按税收分享比例承担;企业原址在主城区范围内乐山高新区范围外的,由市财政统筹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财金互动专项资金、企业升级搬迁专项基金等予以保障。

土地收储补偿由市、乐山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支付。

对未按时完成搬迁计划任务的企业,收回该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全部收益。

30.市级重点企业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企业或重大项目,可由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乐山高新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因特殊原因拟就地转型发展总部经济以及研发、孵化、营销、软件与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的,在符合园区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
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中相关政策实施。

31.搬迁过程涉及的相关县(市、区)年度考核、利益分享、经济指标分享等按《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执行。

3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本政策涉及的相关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一总部三基地”所在部门、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

本政策适用范围以外的企业搬迁转型,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政策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本政策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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