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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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
职业标准
2007版
(试行稿)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07年06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营销师(卷烟商品营销)
1.2职业定义:从事卷烟市场营销活动及管理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卷烟商品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
常规。
1.5职业能力特征。
1.5.1具有获取、领会、理解外界信息,并作出正确判断、分析和推理的能力。
1.5.2具有准确进行与业务有关的文字和语言表达的能力。
1.5.3具有迅速、准确、灵活地运用手、鼻、眼等器官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1.5.4具有根据外界信息,作出既定操作所需的反应能力。
1.5.5具有参与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能力。
1.5.6具有传授技艺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1.6文化程度要求:
初中毕业及其以上(含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l.7.1培训期限: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初级200标准学时,
中级300标准学时,高级400学时。
已取得前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中级150标准学时,高级1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理论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级、高级理论教师应从事本专业教学2年以上。
技能教师应具有一定理论基础,担任初级技能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中级以上技能水平;担任中级或高级技能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技能水平。
1.7.3培训场地设施:要求具有标准理论教室,具有本职业工作所需的常用设施,并具有完备的多媒体设备等。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从事本职业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初中以上学历,从事本职业(工种)见习期满一年的人员;
(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
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初中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中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分理论鉴定考核和技能鉴定考核,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理论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0,技能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
1.8.5鉴定时间:理论考试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按需要确定时间。
1.8.6鉴定场所及设施: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答辩均在标准教室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1)报效国家,服务人民;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3)艰苦奋斗,勤俭节约;(4)遵纪守法,维护专卖;(5)诚实守信,克己奉公。
2.2基础知识。
2.2.1市场营销基础知识
(1)市场营销理论的基本知识(2)目标市场营销策略基本知识(3)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
2.2.2社交礼仪知识
(4)社交礼仪的作用
(5)举止礼仪
(6)表情礼仪
(7)称谓礼仪
(8)交谈礼仪
2.2.3相关法律法规
(9)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10)《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2.4卷烟商品基础知识
(11)卷烟商品类型
(12)卷烟包装与标识
(13)卷烟商品质量
(14)假冒注册商标卷烟鉴别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营销员的初级、中级、高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
4.比重表4.1理论知识。
4.2技能操作。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