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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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强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公园、游乐场、健身房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管理、分类管理的方法,依法治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问题。
第四条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责任和作用。
第五条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卫生监督,环境整治,宣传教育,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卫生监督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情况,包括卫生设施的清洁、消毒和维护等;
2. 公共场所存在的环境卫生问题,如垃圾堆放、污水排放等;
3. 公共场所的食品安全问题,包括食品存放、加工过程、食品安全标识等;
4. 公共场所人员的健康状况,包括身体健康证明、职业病防护等。
第七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效果。
第八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关的卫生监督标准和规范,确保监督活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环境整治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进行定期清洁、消毒和维护;
2. 对公共场所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回收利用;
3. 对公共场所的污水进行处理,确保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4. 对公共场所的害虫进行防治,确保无害化。
第十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制定环境整治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和整治目标,严格落实整治措施,确保环境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加强环境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公众的环境参与和环境保护行为。
第四章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开展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卫生习惯。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如宣传横幅、广播广告、宣传册等。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违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失职行为进行追责,并通过监督、检查、评议等方法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范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店、医院、学校、公园等地方。
第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制定并执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条涉及到公共食品储存、加工和销售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维护和更新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确保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确保公共场所内部的空气清洁和通风良好,防止污染物滋生和传播。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清洁、消毒,并记录清洁维护情况,保存备查。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进行日常的环境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卫生问题。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场所内干净整洁,地面、墙壁、天花板等表面应当无尘、无污渍。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通风良好,定期清洗通风设备。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清洗和更换公共厕所的洗手池、马桶、地漏等设施。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垃圾桶,并定期进行垃圾清理和分类。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对食品存放、加工和销售的区域进行规范管理,保证食品的安全。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对公共用品和设施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如扶手、门把手、电梯按钮等。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适数量的消防器材、应急药品、急救设备等,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员数量和使用情况,设置合理数量的卫生设施,如洗手池、生活用品供应等。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提供适当的紧急疏散通道和标志,确保人员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环境卫生培训和教育,掌握基本的环境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评估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卫生评估,确保场所卫生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评估应当包括场所内部环境、食品安全、卫生设施和员工操作等方面的评估。
第二十一条环境卫生评估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环境卫生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环境卫生评估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场所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评估结果整改并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监管
第二十三条地方卫生部门应当制定监管方案,加强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罚,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渠道,向地方卫生部门反映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地方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共场所,地方卫生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
第二十七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公共场所,地方卫生部门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地方卫生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