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第二十三期中央在京期刊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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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第二十三期中央在京期刊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小结
第一篇:参加第二十三期中央在京期刊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小结参加第二十三期中央在京期刊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小结
2012年11月26日至30日,我和来自在京的各家期刊的200多人同行朋友们在东城区党校一同参加了第二十三期中央在京期刊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班。

在为期4天的培训讲座过程中,我不仅仅认识了很多新的同行朋友,更从这8次课程中学习到了作为一个新闻采编从业人员应该必备的从业素质,不仅仅在职业技能,更在思想认识和思维空间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很扩展,是我在职业的学习进步中又买上一层楼。

在这4天的课程中,我聆听了来自新闻行业的几位精英前辈的现身讲座,这几位前辈老师,包括了来自新闻管理单位,优秀期刊杂志的主编,资深的新闻行业法律顾问以及新闻专业的著名学者教授,让我从基本理论,实战经验,职业道德素质,法律涵养等各个方面都受益匪浅,对我个人从事新闻行业的职业素养得到了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提高。

一周的课程安排非常紧凑而有序,各位专家学者老师分别从记者的职业道德﹑新闻报刊法律法规﹑编辑的学问﹑著作权的相关知识﹑新闻侵权的防范﹑新闻学基本理念﹑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新媒体环境下的期刊运作八个方面进行专题授课。

老师们的专业和独特的视角,让我叹服。

他们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历向学员们详细讲解了新闻的定义、要素和新闻稿件采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内容。

通过典型稿件的举例分析,深入浅出地说明了新闻稿件标题的重要性和标题选取的原则,让本来可能比较生硬的授课增添了十分活跃的气氛。

在这几天的课程中,记者的职业道德专题讲座是摆在第一次的课程,通过顾勇华书记“强修养,重守信”的主题讲座,为我们举例说明,让我进一步深刻理解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七项内容:1为人民服务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3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4发扬优良作风5坚持改革创新6遵纪守法7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合作与交流。

把记者的职业道德放在第一课,无疑提醒了我们新闻工作者,要做好新闻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新闻人,首先的最基本的,是要坚守作为人的道德标准,作为新闻人的职业道德准则。

这是作为新闻人开展新闻工作的基础,这项基础没有打好,别的都无从谈起。

课程中还让我非常深刻体会到的作为新闻从业人重要的一点是:作为新闻人一定要有法制观念,要对与我们工作息息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基础的认识,对在采访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要有充分的敏感性,不然就可能会有比较重大的法律错误,更会对新闻人本人及工作单位,甚至采访对象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这次培训中,这方面的授课达到3次之多,同时其他专题的授课老师也都在授课过程中或多或少的强调到法律观念的内容可见分量。

来自新
闻出版总署的农涛老师,许超老师以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法律顾问徐迅老师,分别从新闻报刊的法律法规﹑著作权的相关知识以及新闻侵权的防范三个方面着重讲授。

并且三位老师的讲座结合了大量的实施案例,生动深刻,给我今后从事新闻职业有很大的警示作用,督促我重视并且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树立法律意识。

而编辑的学问主题讲座,很荣幸能够听到《三联生活周刊》的主编朱伟老师的心得。

朱伟老师作为一位资深的编辑,并且现在也切实操作编辑的工作,让他的讲座更加的实用生动,更贴合工作实际本身,也从他的经历中认识到了作为一个编辑需要努力的方向和方法。

学习到了要成为一个成功的编辑,需要4各方面的提高:提高阅读速度﹑要有强烈的好奇心﹑要有作为一个编辑的判断力以及培养作为一个编辑的策划能力。

这四个方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

同时在过程中不断扩充自己的学养,争取能尽可能广的涉足不同领域,打破固定思维。

这样才能成为一个好编辑。

这次的学习中,让印象最深刻,获益最多的要数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博士导师陈力丹老师。

作为一名新闻学者,将新闻学的基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这两个看似理论性强的专题,讲的非常吸引人。

用大量的新闻事实说话,将枯燥的理论贯彻其中,让我对新闻事实感兴趣的同时,又对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更从
他的讲座中扩充了只是面,更学到了一种新闻精神。

让我的新闻思维理念一下子提升了很多,认识到了作为新闻工作者首先要对是谁负责,要树立法法制的理念。

在报道和采访中,更要有国家意识,国土意识。

此外,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学习,不仅仅对马克思新闻观的诞生发展历程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弥补了我不是学新闻出身的一些遗憾,填不了一些只是空缺,更学到了一些正确的新闻理念,提高了对新闻报道的判断力,做到以后不盲目跟风,对任何新闻都要有自己的辨别和评价能力的意识。

在学习的最后一课,陆小华老师为我们讲授了新媒体环境下的期刊运作,分析了当前的传媒环境和传媒市场现状,以及现今的传媒的融合式变革的趋势和对策做了讲授。

让我了解到了未来新闻传播格局的是大趋势,知道了三个路径,更体会到了媒体竞争力的要素有哪些。

让我从市场角度,用产品思维理解到了期刊最实际的如何生存的问题。

通过培训,我也体会到了自己身上还有很大的不足,在新闻行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能参加这次培训是一个难得的机会,让我在这条路上迈出了一步。

我会一直努力下去,不断学习,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发挥作用。

第二篇:参加“全省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心得体会
参加“全省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心
得体会
10月19日至23日,我有幸参加了“XX年第十四期全省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在不到一周的时间里,我认真聆听了来自省新闻出版局、甘肃日报社、兰大新闻学院、西北民大新闻学院等从事新闻工作专业人士的讲授,授课内容紧紧围绕新闻写作与新闻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等知识进行讲解,深入浅出,理论联系实际,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使我收获了不少,感触颇深。

我大学所学的专业不是新闻,从事新闻工作压力很大,以前也看过很多新闻写作方面的书籍,这次经过近一周的系统培训,使我将自己看书学到的理论知识和讲师们的实践经验结合起来进行分析、思考,学到了许多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该了解而我却不知道的东西,对编
辑记者的认识更进了一步,对这份工作的责任和意义更加深了理解。

在开学典礼上,省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强调了此次培训的重点,最关键的是要学习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学习国家与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宣传纪律。

尤其要学习好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它是我们新闻领域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党性原则,坚持党和人民的喉舌作用,坚持党对新闻工作的领导,积极推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要知道,新闻工作不是随心所欲的;二要有政治家的眼光,从政治上思考分析问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地反映社会情况;三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把握好舆论导向,坚持舆论争辩的方针和宣传团结的原则;四是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全面、客观、准确、鲜明、生动地进行报道,在新闻报道中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反映社会主题。

我想,不正确的舆论导向不仅会给我们的事业造成损失,也会给社会带来不利,因此,记者要有纪律、法规意识,应该本着对社会、对新闻、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宣传纪律。

最后省新闻出版局领导强调了此次培训的目的是提高新闻采编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并进行出版法规与出版业务的培训,最重要的是运用所学知识将培训与工作结合起来。

兰大新闻学院副教授马忠博士对新闻活动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他的授课形式生动活泼,语言风趣幽默,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马教授从建国以后的第一起新闻侵权案件讲起,深入浅出,分析了新闻侵权的原因,讲了我国对名誉权隐私权等进行保护的法律文件都有哪些,重点用一个个鲜活生动的事例向我们讲解了新闻侵害的责任要件。

新闻侵害行为如虚假报道,是性质虚假或具体细节严重偏差。

马教授举例说,将某人贪污5000元误写成贪污50万元,将某人走私钢材写做走私淫秽物品,虽然报道事件性质仍然是贪污或走私,但其细节描写发生重大错误,足以改变人们对事件性质的认识,这样的报道仍然构成虚假报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害行为还有用语不当,侮辱、诽谤,如,某作家在《好一朵蔷薇花——符号产品王发英》中将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描绘成“小妖精”、“大妖怪”、“流氓”、“江西生产的特号产品”、“疯狗”等,严重损害了被报道人
的人格尊严。

新闻侵害行为还包括广告夸大,对违法者过于贬低,不正当公开、揭露事件等等。

最后马教授对“死者的权利”、“内部出版物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纪实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新闻责任的承担主体”、“抗辩事由”、“承担责任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讲解。

在“报纸新闻采访报道艺术论”这堂课上,西北民大新闻学院副院长牛利红教授强调了采访要脑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我想到自己有时采访,大多失败在采访前的准备环节上,不知道自己到底要什么材料,提不出问题,提问时又颠三倒四,缺乏逻辑性,自始至终都是被动式采访。

通过学习,我知道了要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我们在平时就要有所准备——学习理论政策,认清当前形势;了解全局情况,掌握社会动向,多方面增长知识,扩大采访视野;广泛积累资料,适应工作需要。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究竟该如何做好采访前的准备呢?牛教授对平时准备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

她说,了解情况和掌握动向的重点,包括各行各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干部和群众在一个时期的思想活动,实际工作中的成就、经验、矛盾和主攻方向,各条战线涌现出来的典型、冒尖的人和事。

积累知识的主要途径呢,不仅平时要多读书看报,广采博取,更重要的是结合实际工作,重点攻关,注重社会实践,无字“天书”,不可忽视。

当然,资料积累也很重要,平时就要进行思想积累、情况积累、信息源的积累、业务资料的积累和知识性资料的积累。

诚然,充分的准备是前提,那么采访时应该如何进行提问以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呢?通过学习,我知道首先要把重要的问题分成几类,把每一类问题化解成提问时的具体问题,然后把这些重要的问题捋成几条主线,排列成一个问题的脉络和序列,记录在笔记本上,这样方便记忆,也方便随时根据这条脉络来监视自己提问的方向性和目的性。

牛讲授说,提问更讲求艺术,好问题可以开掘出最大的新闻价值,好问题要从既定目标和受众出发,要能抓住重要性事件,要客观,避免诱导性,还要有“新”意识。

好问题离不开提问技巧的烘托,一般都具体、明了,切中要害,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提问方式还要有针对性。

这堂课还使我知道了在采访中观察和交往也有艺术性。

观察不仅可以帮助记者获得丰富的第一手材料,还能帮助记者发现和捕捉富有特征的细节。

因此,我们在平时的采访中应该抢占视角、突出重点,要多视角地看。

我想,记者在采访中,之所以能同采访对象面对面地融洽交谈,甚至是心灵上的沟通,最终获取新闻素材,既取决于记者对采访对象的认识和了解,更取决于记者正确运用公关人际交往艺术,特别是人际吸引获得采访对象对记者的印象和信任。

这次培训,使我感触最多的不仅仅是各位讲师对业务、理论的精纯,更多的还有讲师们多年来心中始终严守不变、作为一名优秀记者的良好品质。

我在学到新闻业务相关知识的同时,更明白了,成为一名好记者的基础不只是业务技能,还应具有优异的品格:热爱行业、勤于实践、善于学习。

正如老师所说,重要的不是我们所处的位置,而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第三篇: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全称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培训:
合格证》.该证是在我国从事新闻采编的从业必备证件,目前,全国已有16万从业人员考取了该证,但相对我国近90万记者大军来说,仍然显得非常少。

该证是合法取得《记者证》的前提,没有该证的从业人员不得申领记者证。

该证自2003年8月开始,由国家新闻总署委托各地新闻出版管理局,对所辖各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试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然后,新闻单位凭此证为记者申领记者证。

目前,许多记者都没有考这个证。

但有一点,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管理,负责资格培训和考试,通过者可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

国家对新闻机构采编人员的管理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新闻采编人员进入的管理,即从业资格认证的管理,另一方面是对新闻采编人员退出的管理,即对资格持有者的监管。

培训内容主要有,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新闻事业的党性原则,党的新闻出版工作方针、政策和新闻报道中需注意的问题,国家关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著作
权法和著作权的保护,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侵权,新闻传播学知识与传播技术发展,提高采编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语言文字规范与运用等。

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可分为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和新闻记者证资格认证。

1.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认证
2002年底,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规定对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及相关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下新闻专业技术职称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资格培训。

培训考核合格后,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具有新闻采编工作人员从业资格。

2004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通过了《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提高了资格认证的条件,不仅需要资格考试合格,还需要满足工作年限、身体状况、无违法违规行为等4项条件。

符合条件的广电采编人员通过所在媒体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由这些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审查合格的新闻采编申请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

2.新闻记者证资格认证
2005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实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申请人员需符合职业道德、学历、采编从业资格、工作年限等条件才能进行申请。

这意味着获取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是获取新闻记者证的必要条件。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规定有着不同的资格准入条件:
(1)参加资格准入考试的条件不同。

广电采编人员资格考试既允许新闻机构的在职采编人员参加,也允许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的人参加;而新闻采编工作人员资格考试要求应试者只能是在职工作人员,且只有经过相关部门培训才能参加考试。

(2)申请采编人员从业资格和申请记者证的条件不同。

与申请采编人员从业资格准入条件不同的是,新闻记者证的申请条件对申请者编制和工作年限做了具体规定: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国家相关部门对从业资格持有者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有效期与延期的管理
新闻机构中编制内的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为5年,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编制内新闻采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有效期与其聘用合同期相同。

到期后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相应规定进行换发。

广电编辑记者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证书持有者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由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注册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若注册人出现违法违规、重大宣传事故、违背职业道德等情况,注册机关不予办理注册。

2.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资格日常监管
新闻记者证实行审核制度,具体的审核制度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

未通过审核的新闻记者证将由发证机关注销。

新闻机构需要对机构内的新闻记者证的使用范围和持有者的采访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社会公众可以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和举报。

由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一系列政策均对我国新闻采编人员的管理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要求,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对新闻机构的监管行为做出具体规定。

3.对新闻采编人员的资格取消管理
凡是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新闻机构和新闻采编人员都由新闻出版总署等相关部门予以警告。

对于情节严重者,相关部门将注销其新闻记者证。

同时,对擅自发放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记者证的新闻机构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或广电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的持有者,如果被查证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者,一律吊销记者证。

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
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上述各类监管规定有如下不同:
(1)监管机构的不同。

管理新闻记者证资格的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它负责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制订相关使用与变更办法,并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和审核进行监督管理;管理新闻采编人员资格的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电总局,它们负责制订相关管理政策来规范对从业资格的管理。

(2)公众监管方式的不同。

公众主要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检验新闻记者证的真伪,并对新闻记者证持有者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举报;而公众对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和行为的监管主要通过各新闻单位公布的监督电话进行,在此基础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还建立了从业资格持有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公众可通过网络查询监控。

关于《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证》考试的相关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记者证是不用考的,是由你所在新闻单位替你申领的。

从2003年6月开始,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对全国的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考试,然后统一颁发全国统一新闻记者证。

《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证》考试由全国各地省、市级新闻出版局的培训中心进行!
一般情况下是每年的4、9月进行,一年有四次考试,但已经过了二次,不过,9月份有一次考试和11月份还有一次考试,时间分别为:9月26号—27号,11月28号—29号考试!
考试前会进行统一的封闭式、集中培训4——7天,主要是培训“新闻纪律与法律法规”,收费是每人350——700元,培训时间、内容、收费标准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好象这个培训目前尚不对社会公开,只对各个新闻单位进行,由各个单位统一报名的,具体情况请咨询您所在地的新闻出版局培训中心。

经过培训考试后,考试合格后,新闻出版局会颁发一个《新闻采
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给你,这个证书是全国通用的,也就是说,你只要在国内任何一个地方考取了这个资格证书,以后不管到国内哪个地方都可以用的。

有了这个资格证书,你就可以向你所在的新闻单位申领《记者证》了,你所在的新闻单位凭你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就可以向新闻出版总署给你申领《记者证》。

第四篇: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复习材料
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复习材料一.基本概念(题型:填空,选择)1.什么是新闻?
答:新闻就是对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2.新闻的本源?答:事实。

3.新闻的价值?
答:新闻价值是指新近发生的事实在传播过程中所履行的能满足人们知晓、认识、教育、审美等多种需要的功能。

4.新闻事业的双重属性?答:即社会性和阶级性。

5.新闻事业的社会功能包括哪些方面?
答:1)报道新闻,传播信息;2)反映舆情,引导舆论;3)传授知识,普及教育;4)提供娱乐,丰富生活;5)刊播广告,繁荣经济。

6.职业新闻工作者最早出现与16世纪的欧洲,它是伴随近代哪一类性质的报刊形式而产生的?答:资产阶级性质的报刊。

7.作为新闻记者面对未成年中学生杀人的新闻事件,你做如何选择?
答:我们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条规定,叫做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法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由于他们身心尚待发育,所以,他们还不能够准确地判断他们的隐私是披露还是不披露,披露给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披露,还不能够准确判断这样做的后果。

所以,法律就给了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叫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这个“任何”是绝对的,就是说没有例外的,这里头就包括他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也包括他的老师,包括医生、护士,当然也包括媒介。

所以,在侵犯私人信息这个问题上,未成年人可能是最易受到伤害的,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保护,所以媒介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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