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精品文案范文
论法官职业化建设-精选资料
论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律职业化与法官职业化(一)法律职业化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活动,要实现司法的公正,显然离不开高素养高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因此法律职业专业化、准入严格化、职业技能高标准化的法律职业化建设在今时今日的司法改中被放到越来越显眼的位置。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职业化最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司法改革,早在当时提出了法律的职业化和程序化建设, 正意义上的但真法律职业化建设的开端,其实是始于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
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修改法官法、出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律师行业管理、再到司法人员服饰改革和法官检察官制度改革,法律职业化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一丝线脉。
前,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法律职业化建设自然是重中之重。
(二)法官职业化在法律职业化建设的一系列内容中,又以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为核心。
因为随着诉讼阶段论越来越遭到质疑,我们大多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中心论更能维护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
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意味着将法院和法官置于了中心的位置, 一名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将会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法官职业化,就是指成为法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为何?是否能很好地助于法官去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否有助于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要通过健全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来打造精英法官群体。
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一方面的含义是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去行政化的有效途径。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实现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巨大, 未落到实目前并处,因此法院难以去除身上的行政化趋势,也不能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
只有法官职业化,才能有效地抵制政府干预,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却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法官不适格现象仍存在、职业能力和任职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待我们解决。
中级法院院长述职报告推进法官职业化
中级法院院长述职报告推进法官职业化尊敬的各位领导:值此时刻,我荣幸地向大家呈上中级法院院长述职报告,以汇报我们法院在推进法官职业化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
一、项目背景和目标中级法院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权益的公正审判。
然而,长期以来,法官队伍普遍存在着专业能力不足、执法水平不一等问题。
因此,推进法官职业化成为了中级法院的当务之急。
本次述职报告的目标是向各位领导展示我院在推进法官职业化方面的努力和成果,同时表达我们对未来发展的愿景和规划,以期为我院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推进法官职业化的措施和成效为了推进法官职业化,我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法官培训。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培训课程,涵盖法律理论、知识与技能、审判能力等方面。
通过培训,提高了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胜任审判工作。
2.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我们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标准,基于法官的业绩和执法能力进行评估,激励优秀法官积极工作,对低绩效的法官提供培训和指导。
3.推行案件管理信息化。
我们引入了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案件的数字化管理,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案件信息,为法官提供科学决策参考。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1.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
经过培训和评估,法官的专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提高。
他们在执法水平、法律知识和办案效率等方面表现出色,有效维护了社会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2.案件处理效率显著提升。
通过信息化手段,我们简化了办案流程,提高了办案效率。
同时,我们加强了内部协作与沟通,优化了案件分配和资源调配,确保了案件能够更快速地得到审判结果。
3.司法公正得到增强。
推进法官职业化,使法官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遵循法律和职业规范,坚决维护司法公正。
这不仅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未来发展规划尽管在推进法官职业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浅谈法官职业化
浅谈法官职业化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 经济 发展 制约、 法律 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
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 历史 过程,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职业待遇------鸡与蛋孰为先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难以信服。
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就如 中国 足球甲A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 体育 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
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当份量的权利,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真的很不现实。
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近年,法院各项改革取得了突出成效。
最近,适应法院建设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的改革目标。
全面加强法官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建设,已成为当前摆在法院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此,结合法院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谈点粗浅认识。
一、强化法官职业意识建设,树立现代法院司法理念,构筑法官职业化的基础。
在建设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中,莱西法院始终把加强法官职业意识作为树立现代法院司法理念的基础性工程抓,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强化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使法院工作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使法院审判工作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
其中,最重要的是使法院工作自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在这方面我院主要是做到使法院工作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重大问题自觉向党委、人大汇报,取得领导和监督。
我们认为,法官的政治意识属于法院政治化范畴,也是我国法院与西方法院的重要区别之一;二是增强法官的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排除干扰,依法公正审判。
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时要居中裁判。
为此,在深化法院各项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不断强化了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职责,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以保证法官在审理案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做到居中公正裁判。
法院在为法官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的同时,要求法官自觉排除自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依法公正裁判;三是增强平等意识,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平等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的适用法律,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增强司法公正意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
在这方面,除了严格程序以外,我院着力推行了裁判书改革,增强法律书的说理性,通过深入的说理,让胜诉方赢得清楚,使败诉方输得明白;五是增强司法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的履行司法职责。
提高认识积极应对——写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之际
最近,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法官职业化一时成为全社会关注和议论的焦点,也是摆在我们广大法官面前不容回避的选择。
法官职业化,要求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职责的法官,要具备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的思维模式。
具体讲,法官职业化包含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1)法官职业资格制度;(2)法官职业培训制度;(3)法官职业保障制度;(4)法官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院队伍建设要走法官职业化的道路,是由法官工作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全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和期望使然。
自古以来,中国老百姓就把优秀的法官喻为“青天”。
英国大法官罗伯特。
麦嘎瑞说:法官是超凡之人。
他们首先是凡人,但是他们又才华独具,成为超凡。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则认为,法官应当成为古希腊神话中的大力士德墨客力特,无所不查,无所不能。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法官职业化是人们对法官的普遍期许。
诚然,法官职业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实现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但法官职业化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
它的实现,既需要我们确定法官员额,进行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和继续教育制度,同时,又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对法官管理、监督的力度;并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理解、帮助、支持。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抓队伍建设中取得的有目共睹的成就,使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有了良好的开端,也越来越清晰地昭示出,法官职业化是一条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主流思路和司法改革的重要途径。
面对法官职业化的改革浪潮,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法官职业化对推进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积极投身其中,接受考验洗礼。
更重要的一点,我们在思想深处要加强责任感,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
明白“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道理,克服无所用心、无所作为的消极作用。
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责任重大。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职业化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促进法官的职业化发展,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社会公正。
事实上,法官职业化建设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也关乎司法权威和尊严。
以下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首先,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职业培训。
法官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水平,熟练掌握各种法律理论和实务技能。
因此,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时代发展和改革需要,确保法官的专业能力达到最高水平。
其次,应该完善法官的职业评价制度。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职业评价制度,定期对法官的工作成果、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对表现突出的法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给予纪律处分,使得法官在职业生涯中能够受到公正的评价和激励。
第三,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从法官的内心深处做起,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使其承担起保障社会公正的使命和责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开展有关法律伦理道德的讲座、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教育,特别是要对那些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消极腐败等不良行为进行严肃打击,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最后,应该倡导法官的职业化自律。
法官做出公正的司法裁决需要很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倡导法官自律可以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公正司法。
这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本质要求之一。
法官应该自觉遵守法律、遵循法官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践行司法公正,掌握权力,自律、自省、自律。
总之,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多方面的措施去配合,也需要明确定位和目标去实现。
这些努力将使法官的职业水平和法治建设更加先进,有力地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质量,以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一)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一)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但其相对自然科学来说,又是一门准科学。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阶段,法学特别是司法理念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学理论都随着历史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是专政的工具,所处理的事务范围无非是打击敌人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整个国家的动力结构中只是一个非常边缘化的角色,然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却将法院推到了权力的前沿,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聚焦点,当行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当法治的合理性、正当性得到越来越深刻的认同的时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而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
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其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水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必须要求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崇高人格和对社会现实有着深刻理解力的法官群体来对法律进行准确的解释和适用,进而调整其作用的社会关系。
法官除应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它一些特殊的职业要求,即法官的被动性和中立性。
但多年来,尤其是在“法官法”施行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却一直被忽略了。
因此,在当今的中国,建设现代法官制度,走法官职业化之路,是时代迫切要求。
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1、全局性的问题。
法官职业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只是处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
国家2002年确立了司法考试制度,并规定法官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但至今未见出台有关的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制度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司法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宏大系统工程,它涉及宪法和法律的修改及相关部门利益的调整,法院体制创新的问题,因而最高司法机关是不能也不可能进行全局、全方位的司法改革。
关于公文写作: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关于公文写作: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20xx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中国的法官队伍必将走出大众化模式,迎来职业化时代。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当代中国的重新定位,又涉及人民司法的未来前景;既涉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涉及走中国特色法官职业化道路的问题;既涉及D的人事、财政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又涉及审判权的重组优化和人员分流。
因此,高歌猛进、疾风骤雨的改革方式不适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各地各级法院的改革不宜搞“一刀切”,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则从缓为宜。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且需要广大法官的观念更新和积极参与,但在这两方面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差距都较大。
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法院经费又靠地方保障,因而各地各级法院物质保障方面差距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差距大,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差距大。
试以法官待遇问题论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年收入超过3万,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个有三十年工龄的资深法官年收入不到1万。
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硕士生愿到东部地区法院任书记员的并不罕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队伍不稳定的窘境,不仅正规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而且法律人才流失严重。
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抬高法院“门槛”,将可能导致这些地区匮乏。
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
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近几年来,关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的提法引起社会的关注。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无疑是我国法院队伍建设所应追求的境界和目标。
“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要靠公正、廉洁的审判工作机制和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浇铸已成为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为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制订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
但就世界许多国家为保障法官的高素质,造就一支精英化、职业化、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所实行的高薪制及高薪制对法官素质保障的问题却没有提及,也被关心法院队伍建设,关注审判事业的人们所忽略。
当然,法官的高薪制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所限,肯定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话题。
作为法官,我们知道这是一个不容易实现的制度,但论述高薪制的必要性以期引起广泛的讨论,对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高薪制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职业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于诉至法院的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判进行处理,使社会各类纠纷得以化解,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社会秩序趋于稳定。
法官通过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
也正因为如此,法官职业对从事该职业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保证对复杂的各类纠纷有正确的理性认识;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辩能力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廉洁。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官职业是一个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十分辛苦的职业。
社会生活的各类纠纷集中表现了社会的复杂性。
诉诸法院的案件是其他途径无法处理的最难最棘手的纠纷。
法官作为专门从事解决纠纷的职业者,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代表正义与邪恶进行抗争,在繁重的办案任务面前,其承受的精神压力,面临的各种危险可想而知。
有些法官被恶势力所害付出生命;有些法官,象海口中院陈援朝那样积劳成疾累死在审判岗位上。
法官个人总结:法院改革与创新,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法官个人总结:法院改革与创新,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2023年,我深深感受到了法院改革与创新所带来的巨大变革。
从技术手段到工作方式,从司法环境到公众认知,法官们正在越来越多地面临着新兴事物挑战和改革的推动。
这些改革不仅开拓了我们的思路,也为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动力。
科技变革是放眼未来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深入的内在要求。
随着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升级,法院智能化逐渐走向实际应用,并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本着让审判更快、更准、更公正的原则,法院已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了对数据和案件的处理效率,优化了工作流程,实现了审判工作的智能化和信息化。
这不仅改变了审判员的工作方式和角色定位,更让审判实现了充分的信息共享和加强了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保障。
随着技术的不断演进,我相信智能法院将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重要趋势。
改革创新也让法官们更多地涉足到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也让我们日益意识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服务意识。
在司法改革中,我们不仅要求自己审理案件要更公正,更需要关注到当事人的感受和需求。
因此,在法院服务中心建设、文书送达、法律援助等方面,法院也加大了改革和创新的力度。
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办公、微信审批、虚拟庭审等更多便捷、高效的方式提起诉讼,获得更为贴近实际情况的判决结果。
同时,通过公正、及时、透明的审判工作,法院进一步推动社会公正、文明、合法的法治建设,让公众对司法有更多的信任和认可。
法院改革与创新的推进还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法官找到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如今,审判员需要具备更强的跨学科、跨行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案件分析能力,同时也需要更具创新精神、团队协作能力和理性决策能力。
这不仅提高了法官的综合素质,也为法官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
综合而言,法院改革和创新正推动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完善。
作为一个法官,我将一如既往地投入到工作中,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携手法院系统各位同行共同推进司法改革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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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XX年7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用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概念,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发展和推动。
《意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了详细的步署,但笔者认为,由于基层法院工作所具有的特殊规律,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各上级法院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和困难。
(一)人手少、任务重,审判任务的逐年增加与编制精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确定法院的编制数往往根据辖区内案件数及案件标的等,基层法院的编制常常偏低。
即使处理同样数量的案件,基层法院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一审案件的工作量要二审案件的工作量大。
这主要由几个因素造成:一是当事人中学历层次、文化素养低的多,法院取证、质证、庭审等工作难度加大。
二是当事人中自然人、私营业主多,自然人财产的隐密性,住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
三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多,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却常常最为烦琐,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心血。
四是新类型案件多,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
各基层法院减编10%后,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二)审判人员素质偏低,具体表现在:1、学历层次低,法学理论功底较差,基层法院人员的来源大多为转业军人、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由正规院校法律专业分配的大学生人数比例较少,硕士、博士生更是凤毛麟角。
2、部分人审判业务水平较差,虽经自学、函授、党校等学习和各类培训,一部分勤于学习、善于积累经验的人具备了一定的审判工作能力,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学习持应付态度,使得他们的业务水平远远达不到现代审判工作对法官的要求。
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构想
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构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势在必行。
据有关资料反映,至xx年,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已达30万,其中有法官职务的25万,而基层法院法官占了其中绝大部分。
虽然人员众多,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却不高。
笔者工作在基层法院,就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谈一点浅见。
一、从法官职业化内容谈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从八个方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试就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这三个热点问题进行阐述。
(一)关于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
法官员额制度,是针对我国法官人数过多的现状所提出的,其目的是通过精简法官人数,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而强化司法权威。
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笔者认为大致分为三步实施:第一步是精简人员。
这一步至关重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难度最大的。
在基层法院推行该制度更不容易,由于基层法院受历史等原因制约,部分法官学历不高,不可能再参加司法考试另谋出路。
所以操之过急可能给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隐患。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推行这一步时,要以稳字当头,合理安置分流人员,能供养的就尽量供养,力争避免淘汰(当然明显不适合继续在法院工作,又不符合供养条件的除外)。
改革需要付出成本,但宁愿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也不能以牺牲工作秩序、改革成果为代价,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第二步是确定法官员额。
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一,就是同一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也在变动,所以不能机械地参照国外或少数几个法院的试点来确定法官员额。
故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时,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既考虑人口因素,也考虑审理案件数量两者相结合的标准,即综合考虑法官所占人口比例和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多少,并以法官工作量为主,同时还应考虑现有人员的状况。
法院的硬件建设也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如办公自动化、法庭数量、办公用车等问题都会影响办案效率,从而间接影响法官员额的确定。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的超然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
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既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法官职业化顺应了现代社会对法官专业化、素质化的要求,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
“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承继了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从一味地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规立制,转换为对“人的因素”的重视。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按照首法官肖扬院长2002年7月5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的说法:“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一、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法官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改革必须明确总体目标,确立改革中心,有重点地推进。
我国现阶段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来进行。
(一)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本质要求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对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极为重要。
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被动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地位。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试探和建议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试探和建议增强法官职业建设,既是时期进展的要求,也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组织保障。
本文结合我国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践,以审判长选任制度的完善为切人点,谈谈自己的一些试探和建议。
一、实行和完善审判长选任制是精简法官队伍,建设职业法官,实现法官独立审判的有效途径目前各地试行的审判长选任制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结合点,具体表现了我国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审判独立原那么,确立了审判长在审判案件中的中心地位,关于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避免和限制院长、庭长内部干与审判,实现法官队伍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干与。
毋庸置疑,独立审判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审判独立实质确实是法官独立。
活着界大多数国家,不管是西方的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仍是前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大体都实行了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审判制度,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虽只一字之差,内容并非一样。
只是应当明确,审判活动不是由法院如此一个抽象的机构集体进行的,而只能由法官个人或假设干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实施,法官本身在审判中的独立自主性是实现审判独立的重要条件。
法官独立审判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指外部独立,即法官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干与;另一方面那么指内部独立,即不同审级的法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自独立,法官审判案件,不受其他法官和法院内部行政的干与。
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实践中要求法官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独立明白得,通过法定的组织形式和审理活动,依法对案件作出自己的裁判,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与,法官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实行审判长选任制,选拔一批年富力强、学识渊博、体会丰硕、职业素养高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发挥其在审理案件中的核心作用,不仅能将法官独立审判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排除关于审判的各类干与,遏制司法腐败;而且能精简法官人数,引进鼓励机制,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养,保护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
最新-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 精品
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1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法官职业化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总体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院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职业化的内涵和要求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一是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包括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中立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自尊意识、文明意识、廉洁意识等。
二是提高法官职业技能,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能够熟练驾驭审判活动。
三是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以确立公正意识为核心内容,教育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遵守司法礼仪,保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四是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保障法官职业权力,排除非法干扰因素;保障法官职业地位,严格依法任免法官;保障法官职业收入,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
二、我院法官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2019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执行法官法,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法官干警在业务素质方面有了较大进步,但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相比差距很大,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法官员额紧缺,审判任务繁重。
一方面,我院现有的57名干警中,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仅有23名,法警12名,执行人员7名,书记员9名,司法行政及工勤人员6名。
23名法官中,院领导班子成员5名,司法行政岗位和立案审判监督岗位工作的法官7名,实际办案法官仅11名(其中2名法官因病长期脱岗治疗)。
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引言法官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职责是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各类案件。
然而,在现行司法体系中,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为了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本文将探讨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方案,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背景法官在司法体系中的角色非常重要,他们应当具备高度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以便能够正确地解释和应用法律。
然而,现有的司法体制中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法官的选拔机制不够科学、职业发展路径不够明确、培训机制不够健全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无法全面提升,影响了司法体系的效率和公信力。
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为了提升法官的职业化程度,以下是一些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的具体措施:1. 选拔机制改革针对目前法官的选拔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以下改革方案:•引入多元化的选拔方式,如采取考试、面试和综合评估等方式进行选拔,以确保选拔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设立独立的选拔机构,负责法官的选拔,以避免政治因素的干扰。
•强化选拔机制中的专业评审环节,确保选拔出的法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
2. 职业发展路径建设为了让法官有更清晰的职业发展路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的职业发展规划体系,明确法官在职业生涯中的各个阶段的职责和要求。
•提供多元化的职业发展机会,包括岗位轮岗、国际交流等方式,以拓宽法官的视野和经验。
•设立职业发展指导机构,为法官提供职业发展咨询和培训支持。
3. 培训机制改革为了提高法官的专业技能和司法素养,可以考虑以下改革方案:•定期进行法官培训,包括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培训。
•强化法官的法律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鼓励法官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加强对新法律法规的培训,以保证法官能够及时掌握并正确应用新法。
4. 评价体系建设为了评价法官的绩效和职业化水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客观、全面、公正的方式评价法官的工作表现。
•设立独立的评价机构,负责法官绩效评价工作,以避免评价结果被操纵和干扰。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化建设
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法院现代化,是法院改革的最终目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
针对我国法官目前整体素质欠佳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以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达到法官队伍精英化的目标。
法官职业化建设既是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也是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需要。
法院现代化包括司法理念现代化与司法制度现代化两个方面。
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前提是法官制度现代化。
法官制度现代化构建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从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和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入手,建立一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作风、职业形象的职业化法官队伍。
本文试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角度探讨如何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
众所周知,从法院外部管理模式看,目前我国对法院乃至法官实行的仍是行政管理模式,法院设置及其辖区与行政区划重合,法院系统的建制和管理受同级行政机关或地方政府的干预或制约,形成法官等级行政化,管理主体多、层次琐、手续杂,影响法院的公正执法。
其次,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与管理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不尽适应。
因此,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从改革法院管理体制和法院内部管理机制入手,否则法官职业化建设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终目标。
因此,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讨如何用现代化的司法理念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一、建立使基层法院具备独立审判职能的垂直领导体制一些专家和学者针对法院体制改革提出了“垂直领导管理模式”,即下一级地方法院只服从于上级地方法院,最后都服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服从党中央,地方党委协管地方法院,人、财、物均属垂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审判工作为平等的监督关系。
这种“垂直领导管理模式”的实行虽能解决长期以来地方对法院审判及人事、财政等方面的干预,但也可能产生一种新的干预,即上级法院由于在人事和财政上直接领导管理下级法院而可能带来的对下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干预,导致二审制度形同虚设,造成实质上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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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公文写作: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2002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中
国的法官队伍必将走出大众化模式,迎来职业化时代。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当代中国的重新定位,又涉及人民司法的未来前景;既涉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涉及走中国特色法官职业化道路的问题;既涉及党的人事、财政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又涉及审判权的重组优化和人员分流。
因此,高歌猛进、疾风骤雨的改革方式不适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各地各级法院的改革不宜搞“一刀切”,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则从缓为宜。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且需要广大法官的观念更新和积极参与,但在这两方面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差距都较大。
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法院经费又靠地方保障,因而各地各级法院物质保障方面差距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差距大,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差距大。
试以法官待遇问题论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年收入超过3万,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个有三十年工龄的资深法官年收入不到1万。
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硕士生愿到东部地区法院任书记员的并不罕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队伍不稳定的窘境,不仅正规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而且法律人才流失严重。
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抬高法院“门槛”,将可能导致这些地区匮乏人才的矛盾加剧。
另一方面,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创新意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东部地区法官思想解放,富有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强,易于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因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东部地区法院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
而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相对封闭,创新意识相对较弱,习惯于按部就班,求稳怕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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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各级法院的较大差异,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职业化改革应结合实际情况从缓稳妥进行。
以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为例。
最高法院将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各种因素,按照法官职业化的要求确定各地各级法院法官员额。
确定法官员额后,法官人数将比现在有所减少,一些人将不能继续担任法官,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将可能出现合议庭难组的问题。
以宜宾市论之,全市几十个人民法庭在编人数大都为5人,由3名法官、1名书记员和1名法警组成,尚能在法庭内部组成一个合议庭。
但实际上由于审判任务连年上升,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无法组成合议庭、滥用简易程序、合议案件数量偏低的情形普遍存在,审书不分、法官自审自记、书记员办案的现象也屡禁不绝。
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这种现象是否有所好转呢?笔者估计,今后全市每个人民法庭确定的法官员额一般仅为1名,组成合议庭将更为困难。
当然法官可与人民陪审员(笔者认为让非法律人士在法庭上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显然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相悖)或其他法庭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案件,但并非易事。
不仅人民法庭,就是部分县法院如果不进行配套制度改革(如有学者提出尽量缩减业务庭的设置[1],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在
实践中已
?二、主要由法院系统内部独立完成的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主要
涉及法院外部法官待遇、法律法规修订等方面的改革则从缓为宜。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中某些十分复杂的深层次问题。
有些改革措施法院系统内部基本能够解决,如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改革法官的培训制度和惩戒制度等,改革的步子就可迈得大一些、快一些。
有些改革措施需要与有关部门沟通,报请领导机关批准制定新的制度或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才能最终解决,
就需要从缓。
其次是法律法规的修订问题。
法官职业化建设必然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但是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在正处在摸索、试点阶段,各地推行的法官职业化改革举措不尽相同,尚无统一的结论,故修订法律法规的工作应从缓。
如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情况来看,不仅称谓不相同,青岛中院称“助理法官”,房山区法院和浦东新区法院称“法官助理”;而且定位也不相同,青岛中院赋予助理法官一定的审判权,助理法官属于审判人员,对庭前结案或径行裁判的案件,可与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作出裁判,房山区法院则规定法官助理无任何裁判权,法官助理不属于审判人员。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修订完善的时机显然未成熟。
但是,现在及今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应予以充分考虑。
如最高法院2002年7月30日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比,已将“审判员”的称谓改为了“法官”。
三、改革初期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序列不宜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将在法院内部实行大面积的人员分流,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将各司其职,按单独序列管理,不同序列的人员互不交叉。
笔者认为,为了维持法院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并照顾广大法院干警的切身利益,在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对上述序列人员的管理不必泾渭分明。
首先,核定法官员额应允许司法行政处、办公室、政治部(政工科)、研究室等部门具有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职称的干警参与竞争。
因为这些部门的干警思想人品、法学功底、审判业务俱佳者并不罕见,由于轮岗交流、组织安排等诸多原因而未在审判业务庭工作。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吸引社会的精英从事法官职业,那么让这些法院的精英有机会从事审判工作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在改革初期应允许各序列人员有适当交叉。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书记员晋升法官制度,初分到法院的正规院校法律本科毕业生,甚至硕士、博士,都要先从事书记员工作,以致出现了书记员素
质超过法官的现象。
法院招纳这部分书记员的初衷显然不是让其长时期担任书记员工作,但由于其缺乏审判实践经验且未通过初任审判员资格考试(现在是统一司法考试),暂时还不能担任审判职务。
推行
法院队伍的单独序列管理,应当尊重历史,让这部分书记员有机会成为法官助理和法官,否则将是人才的浪费。
从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中江县法院、乐山市沙湾区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书记员并非终身制,在严格的条件下是有机会晋升为法官的。
[5]反之,对违反党纪院规的法官,对不称职的法官,对竞争上岗落选的法官,也可考虑另行使用,担任法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员等,不必搞法官终身制(我国的法官法也未确定法官终身制)。
当然,这并不意
味各序列人员可以像过去一样轮岗交流,适当交叉与轮岗交流性质完全不同。
再次是妥善安排资深法官的去向。
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实质是法院审判资源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到人员的分流。
由于核定的法官员额有限,有些审判人员特别是资历较深的审判人员多年来为法院工作作出无私贡献,因专业化训练不足、现代司法技能不强、身体状况欠佳等原因难以在竞争中保持优势,但因其资历又可能不愿担任法官助理,因而公正安排这些不是十分适应法官职业化要求的资深法官,是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不能回避的问题。
从一些法院的改革实践来看,有的专门成立督导室,安排资深法官专司督导工作,有的则分流到司法行政部门和执行庭从事司法行政和执行等工作。
北京房山区法院对没有被选任为法官的,仍然保留了原来的审判职称。
[6]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2]王平、杜玉成《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实施主审法官制的论证
报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跨世纪法官话改革”征文——获奖论文集》,P407。
[3]董华《日本法官制度》,中国法院网2002年4月19日。
[4]王晨光《
法官的职业化及精英化》,中国法院网2002年6月10日。
[5]刘亚林《改革书记员管理制度的调查与思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跨世纪法官话改革”征文——获奖论文集》,P663。
[6]佛法研《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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