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规范和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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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院创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要求,为规范门诊病历的书写,持续改进和提高门诊病历书写质量,结合信息化系统特点,特制定门诊电子病历书写规范和质量检查评价细则。
定于2015 年12 月份开始检查,请各科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全质办医务科
2015 年11 月20 日
门诊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一、门(急)诊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经过的记录,包括病史、体格检查、相关检查、诊断及处理意见等记录。
2、门(急)诊病历为电子版。
3、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书写过程中不允许出现错字。
6、门(急)诊病历的管理:在医疗机构中建立了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及其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保存期不少于15 年;电子版要有备份。
二、门急诊病历格式与说明
(一)初诊病例:
主诉:要简明扼要、规范,包括主要表现加时间。
现病史:要详细,包括发病时间+主要症状表现+必要的阴性表现
+主要的诊疗经过。
既往史:要提及。
体格检查:要详细记录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