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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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义务教育制度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特征:(P39-41)1、国家强制性(或强迫性);2、普及性;3、公共性;4、免费性;5、基础性。

(二)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学制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国家义务教育年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国内生产力或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

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实行十二制的义务教育。

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在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六三制、五四制、九年一贯制。

二、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

(一)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P46):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P47)
现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职业培训市场需求越来越大:1、与企业合作的培训;2、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3、配合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对当前经济建设短缺人才进行培训;4、对农民的培训;5、创业培训;6、由于终身学习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对培训的需求不断增大。

第二节成人教育制度
(一)成人教育体系(P51):成人教育体系从培养目标上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

第三节国家教育考试制度(P54)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2、学历认证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等。

第四节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P61)
一、学业证书制度
二、学位制度
(一)学位等级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二)学位的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一共为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三)学位的授予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五节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的概念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一、教育督导的方式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1、综合督导;2、专项督导;3、经常性检查。

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二)教育评估的类型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1、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P74)
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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