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校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五年制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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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五年制学籍
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全面推进职业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弘扬和谐、诚信、求实、创新的校风,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合作高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五年制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以下简称为“中高职贯通”)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及有关证明,办妥请假手续。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新生入学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入学资格复查期。
新生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考试或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
新生经体检复查若发现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
入学资格一年,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缴费单据和学生证到在籍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或院区)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
第六条中高职贯通基本学制为5年,学习年限可为5-7年(含休学),按基本学制制定教学计划。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学制均按基本学制计。
第七条凡在基本学制内,因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学生,可选择以结业方式离校,也可选择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继续完成学业。
达到最长修读年限时仍不能修满全部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八条在整个教学期(含延长期)内,学生每学期皆需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方可修读课程。
三、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学习的课
程。
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通识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课程。
2.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指体现专业发展方向和职业、岗位特点的课程,侧重于完善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和提升职业技能的优势。
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人文科学类和其他综合类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基础、能力、兴趣选修。
3.课程计划由联合工作小组统设置,相关学校(院区)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
每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规定有相应的学分。
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程(含课内实习实践和考试)一般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
2.体育课和专业实习每周1学时计0.5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军训、形势与政策教育、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按周计算,一般以1周为0.5学分计。
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方能毕业。
四、课程选修、重修和免修
第十一条已注册学生可以按所提供的选修课程目录进行选课。
选课一般在开课前一学期完成。
学生选课确定后,确有特殊原因须终止该课程修读或提出调整选课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或院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终止该课程修读或者办理选课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修读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在新学期开学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仍不及格者:必修课程须重修;选修课程可重修也可另选,但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模块学分。
凡重修须在当学期在籍学校开设有相同课程期间进行。
课程重修手续须在开课前一学期完成。
学生重修期间,应遵循该课程的全部教学规范。
体育课程、军训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一般随下一年级进行。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专业特点,在严格遵循管理程序的条件下,对有关课程实行免修制度。
学生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已通过同层次同名称教育自学考试的单科课程,或在同层次教育机构已学完的课程,可凭相应证书向在籍学校申请免修免考,按程序逐级审核批准后可以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申请程序:学生向在籍学校(或院区)教务处提出书面的免修申请,教务处进行初步审核。
确认后中职阶段报在籍学校主管领导审批,高职阶段由院校审核,报学校审批。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和各种实践性环节课程不得免修。
五、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经考
核合格才能获取相应的学分,其成绩及学分将登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各课程的教学要求制定。
考核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考试课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三部分构成。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课堂学习态度及作业完成情况、出勤率、学习质量等来考核;期中、期末考试由中高职贯通教育联合管理办公室统组织进行。
总评成绩一般按照期末考试成绩占50%、期中考试成绩占30%、平时成绩占20%来计算。
考查课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含测验)和期末考查两部分构成。
考查课的期末考查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组织进行。
中职段考查课成绩总评办法不作统要求,由各校自行确定。
高职段考查课成绩总评按照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来计算。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实习、实训课应按一门课程独立进行考核并进行成绩记载。
任意选修课的成绩考核及分数记载一律按照考查课的成绩考核及分数记载办法进行。
学生因故缺课时数或未交作业次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成绩考核的资格,成绩按零分计。
该生不能参加该课补考,须按学校的安排进行课程重修。
无故未参加课程学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能参加该课补考,直接参加重修。
学生参加课程补考及格所取得的成绩,无论分数多少,在成绩单
上的总评成绩栏目下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按规定完成重修任务参加成绩考核后取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的平时、期中、期末和总评成绩的栏目下分别进行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学生课程的考试、考查和选修成绩均通过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或互联网进入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成绩查询。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体育课成绩要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活动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学生符合招生条件,但由于身体条件不适宜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复查批准,可安排该生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十七条学生在修读课程或参加实验、实训、实习过程中都需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因意外病、事假原因而不能参加考核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考核前办理缓考申请,经所在学校批准方才有效。
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同时进行考核,按正常考核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无故缺席课程考核者,该课程以零分登记,不计学分,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字
样,不能参加补考。
并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分绩点是衡量课程学习质量的指标。
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确定学习进度、参加各项评优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因具备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会自考课程合格证书而经批准同意免修的,可根据其成绩确定该课程相应学分绩点。
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三级、四级)、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XX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以上,以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技能等级证书合格以上者,计入系统成绩不低于85分;上述证书有合格、良好和优秀分级的,按合格85分,良好90分,优秀95分进行成绩登录。
学生因完成同层次教育机构的课程而免修的,该课程计入系统成绩最高不超过80分。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需时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学生因依法服兵役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休学、并经家长签字同意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在获准一周内办妥休学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期间最多休学两次,累计不超两年。
学生在
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休学期满而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学院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卫生部门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向所属二级学院(系)、院区报到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经学校同意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进行学习。
3.凡要求复学的学生,还须接受并通过学校对其休、停学期间日常表现的审查。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中高职贯通培养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其转专业:
1.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原因,若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4.第一学年结束时,不愿意继续在同一专业学习的学生,可转入
中等职业学校相近专业学习。
转专业程序一般为:本人提出申请、在籍学校教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在读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学生从原专业转入新专业应修而未修的学分可用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来抵冲。
不能抵冲的课程必须补修。
具体补修哪些课程由转入二级学院(系)或院区确定。
补修原则上跟后续班进行。
第二十八条中高职贯通学生一般不能转学。
如确有原因需转学,经同类型转出、转入学校及两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读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八、退学警示、退学、转入下一年级及甄别和转段
第三十条学生在一年级结束时,须参加甄别,合格者升入二年级继续学习;不合格者或不适应者转入三年制中职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三年转段是指学生完成全部中职段三学年的学习,且学习成绩以及综合表现均为合格者,可以转入高等院校学习。
未能按期转段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专业隶属中等职业学校认定,高等院校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由中职学校向XX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进行重修或办理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第1款情况者应予退学警示,第2至第7款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一学期中所获得的学分低于12学分;
2.在一学年中所获得的学分低于24学分;
3.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七年,而未完成学业;
4.根据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5.必须休学而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
6.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第三十二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作自动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及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
5.课程旷考达三次;
6.考核舞弊达两次(含两次)以上;
7.各学期旷课累计满150学时;
8.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且屡教不改。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XX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由在籍学校(或院区)教务部门签署意见,经在籍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
送交本人,同时报中高职贯通联合管理办公室和市教委备案。
高职段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义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退学学生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在籍学校(院区)负责督促学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退学警示以一次为限,时间一学期。
如被退学警示的学生在退学警示期内,发现有违纪现象,必须立即退学。
九、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证书,同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证书。
高等职业院校毕业证书由XX商学院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相关中等职业学校颁发。
第三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1.完成学业,但在校期间处分未解除;(学生须在一年后凭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区对其表现的鉴定,由本人申请解除处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换发毕业证书。
)
2.在规定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
3.学制延长两年仍未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因未完成学业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随有关年级重修原不及格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准予
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逾期不返校重修或重修后仍未获得规定学分,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可开具写实性证明。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十、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高职贯通培养的学生,自XXXX年秋季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高职教育贯通教育联合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