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债权制度构成要件及类型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害债权制度构成要件及类型研究

内容摘要:本文在承认债权可被侵害的前提下,把侵害债权行为放在侵权行为为法的大框架下进行研究。由于侵害债权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对象为相对权,导致了侵害债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即:1.债权为合法债权;2.侵权人的身份非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3.侵权行为人对于其行为主观上有恶意;4.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5.造成债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同时,本文还将侵害债权的赔偿请求权结合到实际案例中,进行了分类研究。由于债务人行为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债权人的请求权种类,所以从债务人的角度,将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债务不履行分为三种情况:1.第三人怀有侵权的故意,债务人无过失;2.第三人怀有侵权的故意,引诱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对违约有过失;3.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故意恶意不法行为损害结果

一、第三人侵害债制度概论

债权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请求权,传统理论上认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得向债的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主张违约责任,此即所谓债权的相对性原则。传统理论在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一直都不承认债权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债权被第三人侵害的现象不断出现,许多情况下单靠违约责任并不能使债权人得到有利的保护。所以近代以来,各国都已不再坚持债权相对性理论,而是通过立法、学说、判例逐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予以承认。

我国民法理论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论述不多。司法实务中,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移转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1995年5月5日,法函[1995]51号)首次对侵害债权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在统一合同法起草的过程中,梁慧星先生负责起草的中国合国法(建议草案)第八章违约责任中,专设第157条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即“第三人故意违背良风俗侵害他人债权的,应负赔偿责任。”但由于在合同法专家讨论会上有的专家认为该条应属侵权法而不应规定于合同法中,遂删除。因此,尽管理论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得以成立已确认无疑,但我国立法上对此仍为空白。

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则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即为应将此制度规定于

合同法中还是规定于侵权行为法中。这虽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但也是对于侵害债权制度的归属及本质的理解问题。我认为应将此制度规定于侵权法或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行为部分。首先,从立法目的上考虑,合同法意在维护和促进交易,而侵权行为法重在为受不法行为侵害者提供救济。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目的即是为了更充分地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增加对债权人的救济途经。其次,侵害债权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特殊之处在于侵害债权行为的对象是一种相对权,因此构成要件较一般侵权行为会有不同,但对此种不同的研究仍是立足于侵权行为的特点来研究的。再次,从各国已成形的经验来看也都是将此制度归入侵权法的范畴,比如法国以其民法典第1382条「1」,德国以其民法典第826条「2」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的请示权基础。

由于侵害债权行为仍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在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应当将其纳入到侵权行为的大框架之中,同时侵害债权行为的特殊之处乃在于侵权行为的对象是一种相对权,不同于传统理论中对侵权行为对象的要求-侵权行为的对象为绝对权,相对权和绝对权在对人效力上的差别,正是造成侵害债权行为的特殊之处的原因,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一般不为债的关系以外的人所知悉,因此在承认债权可被侵害的同时,其构成要件必较一般的侵害绝对权的侵权行为严格,下面本文就从侵害债权行为对象的特殊性方面入手进行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侵害债权制度的概念、范围、构成要件及类型等。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念、范围及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范围

对于债权是否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得否成立,一直有肯定、否定两种观点,其争论的关键在于债权的相对性是否可以被突破,否定论者认为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只能在债的关系当事人间发生作用。肯定论者则认为,虽然债权为一种相对权,但基于权利的不可侵性,债权仍可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我认为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恰好可以反映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两个特点。首先,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的确不能对社会生活中的普通的第三人发生作用;但同时,权利是一种利益,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他人利益,所以应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同时,由于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无外体,亦无公示方法,一般并不为债的关系以外的人知悉,所以要承认此种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使第三人对债的存在能够知悉,且意图侵害,即对该制度的应用要加以明确的规定,严格的限制,否则,极易给债权人滥用权利提供机会,而使社会生活中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动辄得咎,造成社会生活的不稳定及交易秩序的混乱。基于此,我认为应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定义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单独恶意地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实施旨在侵害他人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对于侵害债权中的债权的范围应包括哪些债权,有三种标准:

(1)限于合同债权。英美法系即采此种作法,在英美中无债权的概念,对合同的侵害成立一种单独的侵权类型,即所谓妨害合同关系的行为(interfere with contractual relations)。

(2)限于典型的债权,即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及侵权行为之债。

(3)只要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成立条件,无论是典型债权,还是非典型债权均应包括在内。

我认为应采用第三种观点,因为既然第三人侵害债权得以成立的原因乃权利之不可侵犯,那么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或其他非典型之债在这一点上不应有任何区别。虽然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情形最常见,其他情形不太常见,但我们在建立一个制度时不应只是功利地看到它在目前情况下的适用,还应考虑到它可能出现的适用情况,尽量避免在将来出现法律漏洞,以造成社会不公现象,这也正体现着法律的前瞻性及科学性,因此我认为在理解第三人侵害债权时不能只局限于合同之债,而应包括所有债权。(不过,由于债权制度本身的多样性及复杂性,本文只讨论合同债权的情况)。

(二)构成要件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无疑在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债务人违约时,为债权人多提供了一个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且有时债务人已无力或不可能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不同,致使许多情况下债权只有向第三人求偿才能得到最有力的救济。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建立无疑使对债权人的保护更加周密,不过,“债权并无外体,不因其存在而当然可以察觉……除无外体可资察觉外,债权之存在,民法又无公示方法之规定。”「3」如果只要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权受到侵害即得成立侵权行为则债的关系以外的人负担加重,动辄得咎,社会经济生活及竞争秩序将难以维持。因此在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要找到一个恰当的切入点以维持两种利益的平衡,基于此我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为合法债权;2.侵权人的身份非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3.侵权行为人对于其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4.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5.造成了债权人受到损害的结果。下面具体分析:

1.债权为合法债权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必为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侵害债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之一种亦不例外,只有债权是合法债权时才有可能成立侵害债权行为。不合法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自始无法律效力,当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