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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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我厅厅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关城市生产、居民生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提升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各责任主体的标后监管,要把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放在首要位置,切实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作事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城市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各方责任
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国家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法律程序,是对工程建设合法性最基本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责任。
工程开工前,应当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依法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执行合理工期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因片面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检测机构等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是否安全,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实施旁站监理。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持有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监理部应当进驻施工现场,人员数量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监理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并持证上岗。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要明确质量安全目标,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严格执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检员等)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一致,并持证上岗。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检测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试验,保证检测试验结果真实可靠,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方案和工作计划,加大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加强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一是加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要重点抽查各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质量保证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各单位管理人员配备、人员资格和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上岗资格、人员配备及到位情况等。
二是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采取巡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要加大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巡查力度和现场抽测频次,要突出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同时要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
对检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或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查处。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视情况严重程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局部停工或全部停工整改。
监督检查中要注意发现和查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出卖出借资质、资格、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随意更换等行为,进一步督促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当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一是要严把材料质量关。
所有进场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应当向监理报验,并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认真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所有进场材料要按规定经监理见证取样,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复试,复试结果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是严格工序报验程序。
工程的每一道工序完成后,应当在施工企业自检合格后向监理报验,由监理验收签字。
工序验收资料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的,严禁进入下道工序。
三是规范施工文件资料管理。
施工文件资料应当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文件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表格应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真实完整。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监理责任。
一是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旁站监理制度,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企业不得进行下一步工序。
二是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机构)的质量责任行为的检查,发现有不严格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
三是要加强工程实体质量监理工作。
要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严格执行标准规范。
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督站书面汇报。
(四)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号令)的要求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各项措施,强化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一)落实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监管。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防范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是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要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
二是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总承包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检查、安全教育、隐患排查等规章制度,杜绝“以包代管”行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要加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现场安全防护,防止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等易发事故的发生。
三是工程监理单位要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安全监督机构。
四是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整改责任。
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其停工处理。
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施通〔2009〕351号)要求,切实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包括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工程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存在随意变更,是否存在人证不一致的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否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有专项方案,专项方案是否落实等。
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
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事故。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予以停工,并依法处罚。
要加强安全源头治理,严厉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肢解发包,施工单位挂靠资质承包、超越资质承包、非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要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对其实施罚款、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停止执业不予注册等处罚。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来源: /fg/detail379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