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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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书评
《国际法》书评
《国际法》是日本著名国际法学家松井芳郎等教授合著,由中国政法大学辛崇阳教授翻译,于2004年由中国政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一部国际法方面的著作。

该书是日本大学里使用最多的国际法教科书,也是日本国际法著作汉译丛书出版发行的第一本。

松井芳郎早年求学于日本京都大学,师从著名国际法学家田畑茂二郎,后于名古屋大学任教。

其主要著作有《自决和现代国际关系中的权力》、《联合国和海湾战争》、《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等,此外还有许多合编著作。

该书的写作宗旨是正确把握传统国际法的历史特征,并以人民自决权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为视角,以近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的转变过程及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为素材,结合日本有关国际法的实践和态度,论证现代国际法的构造以及国际法构造转变的现状,肯定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有关国际法发展方向的看法。

本书分为六部分:国际法导论、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空间秩序、有关社会经济及国际合作的国际法、为维持和平与秩序的国际法、武装冲突与法。

共十九章,八十八节。

作者开篇指出全球化的发展,使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如果这种联系突然中断或出现混乱的话,那人们的生活也会面临困难。

所以,为使国家间的交往,跨国界的个人、企业、团体等的交流顺利进行,需要一定的法律规制,即各国的国内法和国际法。

作者举例说明,当两国贸易发生摩擦与冲突,适用两国的国内法难以保障该国际贸易的安全时,则需要适用通行的国际法进行法律规制,保证国际贸易的安全顺利进行。

这也体现了国际法的第一个作用,即对各国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方法进行规制,保障各国及其国民间的交流顺利进行。

这也是国际法首要的和固有的作用。

第二个作用是国际法在维持和平、保护环境、保障人权、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等领域,规定了为实现各国的共同目的、解决全球性问题的法律框架,这一作用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

在第一部分,作者通过对传统国际法的两元构造与现代国际法的一元构造进行比较,指出两者的本质区别,如传统国际法具有不平等性,承认战争为合法,以及反动性,传统国际法为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的形成和殖民地的瓜分而服务。

通常认为传统国际法诞生的标志是1648年订立的《威斯特伐利亚合约》,其后随着近代主权国家的发展、法国的资产阶级大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确立之时,传统国际法也已经基本确立。

然而传统国际法是不平等的国际法,它只承认具有资本主义的社会体制、法律和行政制度的欧洲发达国家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十九世纪的奥斯曼土耳其、中国和日本被认为是不完全的国际法主体,有居民居住、并形成了独自的国家、但欠发达的以非洲为中心的广大地区,作为“无主地”成为了发达国家通过先占进行殖民统治的对象,并且只是作为国际法的客体。

当时的发达国家在谋求原料和市场的斗争中,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出现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导致对殖民地和势力范围的重新割分。

战争成为不可缺少的生存条件。

诉诸战争被认为是主权最重要的属性。

传统国际法承认战争是合法的,具有二元结构,即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

一旦战争开始,国家间就适用与平时国际法内容完全不同的战时国际法。

而且战时国际法分为适用于交战国的交战法规和规定交战国与中立国关系的中立法规。

但是这些规定均建立在无差别战争观念上,即不管战争的原因,也不管是谁发起战争,都平等地适用于交战各方。

近代国际法不仅不限制诉诸战争,而且在平时国际法中也将以维持势力均衡、保护在外国的本国国民以及人道主义干涉等为由使用武力视为合法。

因此作者说传统国际法是由一小撮发达国家对众多中小国家和广大非欧洲世界依据实力进行统治的法。

作者批判传统国际法的弊端同时,又对现代国际法的形成进行了阐释。

作者指出传统国际法只承认文明国家的主体资格,使殖民统治合法化,而现代国际法不问国家的社会经济构造、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承认所有国家的平等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这一转变是由曾仅作为一项政治原则的自决权通过作为人民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得以确立而带来的。

传统国际法具有两元构造,现代国际法为平时法的
一元构造。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凡尔赛和约》开始限制战争,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进一步明确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而没有使用“禁止使用武力”的措辞,这就使得侵略者借口他所进行的武装侵略不是战争而推脱罪责。

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就是在这样的借口下发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的灾难,让人们清晰意识到完全有必要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因此,1945年《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之基本原则。

作者在本书中还介绍了日本对国际法的实践与态度。

如在第一章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中提到了日本是如何参与国际社会的。

作者指出,日本根据1854年《日美亲善条约》实施开放政策,但日本还不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并与外国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随着民族意识的高涨,日本想要确立完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于是日本政府选择了以传统国际法为前提,在国内推行“富国强兵”和“殖产兴业”,改革司法制度,实行“脱亚入欧”的政策。

以1894年《日英通商航海条约》为开始,成功缔结了平等条约,由此日本成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并通过《马关条约》,确立了与亚洲各国的不平等关系。

作者在第三部分第八章国家领土的第二节领土的取得与丧失中提到了日本的领土问题。

苏联与日本关于千岛问题的争端,日本与韩国关于竹岛归属,日本与中国存在的钓鱼岛的争端等。

作者在第十章国际海洋法第六节日本与海洋法一节中阐述了日本对海洋法的一些态度,如日本作为海洋发达国家想尽可能地将自由的海洋空间保留的大一些,反对《大陆架公约》,主张领海宽度为3公里,反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但是在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成为世界趋势的情形下,日本最终制定了《领海法》。

于1996年承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同时,还制定了《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法律》等三个新法律,设立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适应《公约》所规定的制度。

该书第十六章争端的和平解决第八节国际诉讼与日本,提到了日本国际诉讼的一些实践,作者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日本对国际诉讼采取消极态度,相关的诉讼案件有1875年的玛利亚.鲁斯号案,
1905年的房屋税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对国际诉讼,特别是国际法采取了积极态度,相关案件有日本与在澳大利亚间阿拉弗拉海捕捞珍珠贝争端和与新西兰间的鱼业水域争端,该争端都未提交国际法院。

在1993年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为具体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订立了《南金枪鱼保护公约》,在此条约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日本超过本国捕捞配额、实施调查捕捞为契机,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控告事件即南金枪鱼事件。

事后,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重开外交谈判,包括为调查资源状况实施调查捕鱼问题在内,为保护和管理南金枪鱼资源的新措施成功地达成了一些协议。

此书是日本学者编著的教科书,作者试图客观的介绍日本对国际法的态度,然其学者站在日本立场上,其言语仍有维护日本利益之嫌。

在与中国领土争端中,中国称该系列小岛为钓鱼岛,日本称该系列小岛为尖阁群岛,本书作者采用日本通行的尖阁群岛之称谓。

且作者在书中称这些岛屿在1985年已划归冲绳县管辖,任何国家未对其领有权问题提出争议。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国“突然”主张该岛的领有权。

中国在1992年制定《领海法》时明确规定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日本政府“迅速”提出抗议,并提出了他们的主张,如称在《日清合约》的谈判过程中,不存在讨论钓鱼岛归属问题的事实,且七十多年间,该岛的领有权都未产生过争议,以此来对抗中国的主张。

对于钓鱼岛问题,争端尚未解决,书中只涉及日本立场,而未说明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争议的焦点所在等问题。

站在中国的立场上,书中用词描述有失公正,难免有偏袒之见。

日本学者松井芳郎等教授合著,由中国政法大学辛崇阳教授翻译的《国际法》一书,是一本很好的介绍现代国际法的著作,该书条理清楚,结构严密,内容详实丰富全面,有大量的案例资料介绍国际法的实践,书中且涉及到日本对国际法的态度与实践。

该书语言清晰明了,但涉及到许多法律方面的专业术语与国际条约,因此适宜法律专业的学生作为教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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