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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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绿色食品的质量,加强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监管应遵循科学发展、绿色发展、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支持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推动
绿色食品消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五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按照绿色食品的生产标准和规程进行生产,保证绿色食
品的质量。
第六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建立生产记录,记载生产过程中的基本情况、生产措施、产品质量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进行绿色食品自检,确保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要求。
第八条绿色食品生产者应实施产地标识管理,确保绿色食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三章加工管理
第九条绿色食品加工者应按照绿色食品的加工标准和规程进行加工,保证绿色食
品的质量。
第十条绿色食品加工者应建立加工记录,记载加工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加工措施、产品质量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加工者应进行绿色食品自检,确保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加工者应实施产品标识管理,确保绿色食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销售者应按照绿色食品的销售标准和规程进行销售,保证绿色
食品的质量。
第十四条绿色食品销售者应建立销售记录,记载销售过程中的基本情况、销售措施、产品质量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销售者应进行绿色食品自检,确保产品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绿色食品销售者应实施销售标识管理,确保绿色食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负责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绿色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检查,发
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绿色食品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及时发布监测
和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绿色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确保标识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绿色食品证书。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绿色食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