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性实施细则解读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实行首诊医师负 责制,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科 室应及时进行转诊。 医疗机构应预防性病医源性感染,因医疗过程中 职业暴露所致相关感染的诊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承 担。 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性病诊 断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性病诊疗、性伴通知 ,并按规定报告疫情。
“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共18条:(第5,6,9,14,16,24,37, 39-42, 45,47-52,54 条)
第5条:加强性病防治队伍建设,安排性病防治经费。 第6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 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第9条: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14条:定期组织对从事性病诊疗和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岗位培训。 第16条:公布取得与性病诊疗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信息。 第24条:性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特定 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措施。 第37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告网络建设。 第40条: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第47-52条: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共八章 57条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机构(5) 第三章 预防(4) 第四章 治疗(7) 第五章 报告(4) 第六章 附则(5)
共六章 29条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新版
梅毒 淋病
旧版
梅毒 淋病
病原体
梅毒螺旋体 淋病双球菌
沙眼衣原体感染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非淋菌性尿道炎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艾滋病 软下疳 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解 读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 第89号)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 2012 年 6 月 29 日经卫 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 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2012年11月23日
修订背景
1991年8月,卫生部发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15号):6章29条 。
沙眼衣原体(支原体)
人类乳头瘤病毒 单纯疱疹病毒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杜克雷嗜血杆菌 沙眼衣原体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总则部分
明确了性病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第4条) 增加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医疗卫生 、科研等相关机构参与性病防治工作(第 6条)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三、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增加了性病规范化诊疗的具体规定(第24-30条) 提出梅毒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的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第31条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
明确了性病监测职责,确定了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和加强隐私保护 (第34-36条) 提出加强疫情报告网络建设,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预测疫情趋势等(第37-38条)
机构和人员
卫生行政机构
第9条规定省卫生厅指定浙江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为全 省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 门需指定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合理 规划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
第16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性病诊疗 资格的评审、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考核校验。 第10条规定省皮防所在性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第13条)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具体要求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条件” (第12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和接受专业培
训”(第15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按规定开展和提供
规范的性病疫情报告、诊疗、健康教育、咨询检测、性伴通知 和疫情报告等相关服务(第19、25-30、32、35和36条)
预防和控制
第17、18条:性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控的职责:宣传 教育和易感人群的干预。 第19、20条:医疗机构性病防控的职责:健康教育、咨 询、检测及转诊。 第21、22条:VCT和社区药物维持门诊以及妇保机构应开 展梅毒筛检、咨询和转诊服务。
诊断和治疗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第23-31条):
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和科室要按规定开展转诊
服务(第25条)
就诊者的权益和义务
第8、23、25、26、36、53条
注重以人为本,加强对就诊者的权益保护,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生 负责制,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诊者进行性病相关检查时,应当遵循知情同 意的原则。
“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11、15、17、18、34、38条:
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的监测、流行 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等工作。 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 性病防治宣传教育,对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 群进行干预工作。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织本地区的“性病防治计划”。
按照《办法》的规定,相关机构要各负其责,在实际工
作中具体落实《办法》中提出的各项要求。
做好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督导检查工作,促进和保
证《办法》的有效实施。
《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8)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8)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6)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新增内容。强调卫生行政部门对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对 医疗机构性病诊疗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和评审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 了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诊疗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新增内容。对工作不力、管理不规范、造成性病疫情传播扩散的违法行 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或者 不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对医师和护士超出执业范围或 者未按照性病诊疗规范开展性病诊疗以及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的, 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疫情监测与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第33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情报 告网络建设,为网络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条件。 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第32、33条): 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负责全省性病疫情监测和报 告管理、督导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性病疫 情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对性病 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 对疫情信息报告质量进行检查。
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 性病患者就医、入学、就业、婚育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 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明确提出性病患者违反规定,故意传播性病,将被依法问责。
如何贯彻落实
认真学习和宣贯《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尽快制定和组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9)
第五章 疫情监测和报告(3) 第六章 监督管理(6) 第七章 附则(4)
总则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性病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 立和完善性病防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性病防治工作 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加强性病防治队伍 建设,负责安排性病防治所需经费,组织开展性病防 治工作。
疫情监测与报告
医疗机构(第34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责任 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 度,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 做出性病诊断的具有性病诊疗资质的医务人员是
性病疫情报告责任人。
监督和管理
省卫生厅(第35条): 负责全省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考 核和效果评估,建立健全性病防治网络,提高全 省性病综合防治能力。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第36条):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 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 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组织开展由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参与的,对辖区内 性病诊疗机构资质的监督训(第15条): 从事性病诊断治疗、实验室检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的专业人员应当每三年接受一次岗位培训,并参 加考核。 省皮防所负责全省的性病防治岗位培训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开 展对上述三类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并进行考核。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具备条件的 单位开展在岗复训,并进行考核。 医疗机构应组织院内培训。
附则
第41-44条:
医疗机构实验室的性病检测质量控制工作按照医 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和质量 控制。 本实施细则中的各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由各 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性病防控管理职责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性病防治专业机构。
第11条规定市、县级性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和职责。
性病预防控制机构
机构和人员
医疗机构:
第12条规定了从事性病诊疗医疗机构的条件。 第13条规定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职责 。
第14条规定基层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业务人员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性病防治工作。并要及 时转诊性病可疑患者。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将性病规范化 诊疗服务作为性病诊疗服务的资质条件和医院等级考核 的指标之一,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规定性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性病防治工作管理,对违反本 实施细则规定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
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 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 查等工作
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职责(第9-11条) 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准入和职责(第12、13条) 对从事性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提出培训考核要求(第14、15条) 对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进行规范(第16条) 明确了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的职责,增加了医疗 机构对性病就诊者和高危人群提供性病和生殖健康教育、咨询检测 以及其他疾病的转诊服务(第17-22条) 强调性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第23条) 性病疫情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人群采取普查普治的防治 措施(第24条)。
一、性病疫情出现了显著变化
二、性病病种亟需调整
三、防治工作环境发生了变化
四、法律依据出现了变化
五、监督管理缺少具体内容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2012年11月23日通过 1991年8月12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8)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8)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8)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9)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5) 第六章 监督管理(6) 第七章 法律责任(9) 第八章 附则(4)
新旧版《办法》的对比
第八章 附则 第54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 定实施细则。 第55条:性病检测质控工作按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有 关规定管理。 第56条:专业术语的规定 “承担性病防治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指按 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承担性病防治工作职责的各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皮肤病性病防治院、所、站。 第5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