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教学课件第七章: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和商检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 “宁波模式”创新原则与特点 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宁波模式”,坚持了三个创新原则,凸显了三个创新特点。 1.创新原则 一是坚持了“坚守底线”原则。“宁波模式”始终没有放弃检疫的底线,所有电商商品从境 外进入保税区均实施“进境全申报”,并对木质包装、集装箱和有关商品实施检疫;需要检疫审批、 特许审批的,要求电商必须提供审批证件。二是坚持了“有限突破”原则。“宁波模式”主要创 新了检验监管理念、职能和模式,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八大类不予开展入境电子商务的 商品;并通过风险分析,明确了高风险商品目录清单。所有的创新不是“无限创新”。三是坚持了 “规范先行”原则。宁波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索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宁 波检验检疫局都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如第一阶段制定了《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做好宁波口岸跨境 电子商务进口检验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甬检通〔2013〕331号);第二阶段制定了《入境电子商 务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甬检通〔2014〕138号)和《入境电子商务电商能力认定工作 规范(试行)》(甬检通〔2014〕139号)。
(一) 出口通关流程 1.申报 2.查验 3.征税 4.放行
(二) 进口通关流程 1.申报 2.查验 3.征税 4.放行
(三) 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和进出区管理 (1)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物品在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辅助管理系统上备案商品料 号级账册,实施料号级管理。 (2)B2B模式下通过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口的电子商务货物,按照《中国(杭州)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规定的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征税和放 行手续。 (3)B2C模式下电子商务进口物品,一线进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申报、查验和放行手 续按现有规定办理,二线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 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规定的进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征税和放行手续。 (4)B2C模式下电子商务出口货物,二线进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申报、查验、征税和 放行手续按现有规定办理,一线出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按照《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海关监管方案》规定的出口通关作业流程办理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
“9710”“9810”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流程
(一) 出口通关监管模式 4. “1210”——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 “1210”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是一种保税出口模式,包括跨境电商特殊区 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两种模式。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是企业将商品批量出口至区域(中心),海关 对其实行账册管理;境外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通过物流快递形式送 达境外消费者。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是企业将商品批量出口至区域(中心),海 关对其实行账册管理;企业在区域(中心)内完成理货、拼箱后,批量出口至海外 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零售后再将商品从海外仓送达境外消费者。
(二) 备货进口模式商检流程 1.入区申报 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向检验检疫监管平台申报,提交合同、发票、箱单、进货凭证、相关 证书(如原产地证、卫生证书)、质量安全承诺书、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申报资料,生成核准单。 相关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在相关单证上加盖的放行章提货入区。 2.入区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场地实施检疫查验。 3.集中预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电商相关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在产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验证、 采信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合格评定、抽批检验等检验监管工作。
(三) 集货进口模式商检流程 1.入区申报 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向检验检疫监管平台申报,提交合同、发票、箱单、进货凭证、质量 安全承诺书、个人订单等申报资料,生成核准单。相关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在相关单证上加 盖的放行章提货入区。 2.入区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场地实施检疫查验。 3.监督抽查 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管场地实施监督抽查。
监管任务艰巨 海关税收征管体系不匹配 法律法规滞后, 执法依据不足 知识产权问题 海关风险防控体系面临的挑战
创新海关监管模式 创新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调整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政策规定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 对个人自用的直邮进口模式入境的电子商务商品,按照快件和邮寄物相关检验检疫监管 办法要求管理。电商平台或电商向检验检疫监管平台提供交易物流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在 检验检疫监管平台中对直邮商品进行查验布控。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监管平台中登记 查验结果,并进行放行管理。 具体步骤如下:(1)电商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向分支机构备案。(2)经营企业向分支机构办 理报检手续。(3)分支机构根据报检资料收费。(4)分支机构对商品实施现场查验工作。(5)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商品,打印通关单并在申报簿上签章后放行。(6)对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经检疫处理后合格的给予放行,不合格的进行退运或销毁。
本章要点 1.了解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流程,掌握“9610”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 “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1210”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等出口通关监管模式,以及“9610”跨境电商直购进 口、“1210”网购保税进口、“1239”保税电商A等进口通关监管模式。 2.了解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面临的挑战及相应的对策。 3.了解跨境电子商务商检流程,并通过学习宁波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 监管模式案例,思考如何建立新型监管模式。
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模式
(一) 出口通关监管模式 2. “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9710”即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 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 子数据的模式。
(一) 出口通关监管模式 3. “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9810”即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 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 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简单来说,就是货物转移到海外仓时还没卖出去,当境外 平台将货物售出后海外仓会直接安排将货物派送到客户手上。“9810”跨境电 商出口海外仓和“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同时推出的,目前已经逐步走 向稳定阶段。
(二) 进口通关监管模式 1. “9610”——跨境电商直购进口 “9610”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是一种先下单后发货的模式,国内消费者在跨境 电商网站订购境外商品,企业即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实时传输给 海关,随后在海外将商品打包,以海运、空运、邮运等方式直接运输进境,通过电 商服务平台和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对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申报,并按税率缴纳 关税,实现快速通关。
2.创新特点 在打造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宁波模式”的过程中,竭力体现了通关和法检监管机制改革 精神。一是突出强调了电商企业的主体责任。检验检疫部门由重点管商品向重点管电商和第三方 检测机构转变。充分体现电商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电商应对经营的商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向检验 检疫机构提交质量承诺书;明确要求电商制定源头管理、自检自控、台账管理、召回管理等内部 管理制度;明确要求电商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准确无误地告知消费者所售商品的信息。二是突出 强调了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能。保留了监督抽查权,可将抽检商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 构进行检测,以验证商品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和健康要求,把监管重点向商品的安全、卫生、环保 项目转变;强调了追溯管理,要求电商在合格商品上加贴二维码防伪标签,通过防伪溯源平台和监 管平台实现检验检疫机构、电商、消费者之间的“多向溯源”,以便发现问题时能责令并督查电 商迅速实施退货、召回等处理;加强了对消费者订单情况的实施监控和统计分析,严防假借消费者 个人物品名义大量购买后到流通市场上再次销售。三是突出体现了监管方式转变,由事前检验向 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强化事后应急处置。
3. “1239”——保税电商A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2016年第75号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39”,全 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与“1210”监管方式相 比,“1239”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电商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 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同时,区别于“1210”监管方 式的是:国内15个试点城市,以及2019年新设的22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 暂不适用“1239”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2021年3月18日商 务部等6部委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商财发〔2021〕39号),将“1210”网购保税进口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几乎涵盖所 有区域(中心)所在的城市(地区)。“1239”保税电商A模式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 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 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 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对于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 单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可以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实地巡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 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 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四) 出口模式商检流程 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的出口模式检验检疫业务流程具体步骤如下: 1.备案 备案包括企业备案和商品备案。 2.商品申报 电商在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申请和出境申报。 3.放行 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建立检验检疫闸口放行机制,根据申报资料判定商品是否为 列入出口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商品,对未列入出口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商品,直接放行。对列入出口 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核销放行;不合格的,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 4.集中报检 列入出口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的商品离境后,在规定时间内,电商应集中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验。
(一) 出口通关监管模式 4. “1210”——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 “1210”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是一种保税出口模式,包括跨境电商特殊区 域包裹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两种模式。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是企业将商品批量出口至区域(中心),海关 对其实行账册管理;境外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通过物流快递形式送 达境外消费者。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是企业将商品批量出口至区域(中心),海 关对其实行账册管理;企业在区域(中心)内完成理货、拼箱后,批量出口至海外 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完成零售后再将商品从海外仓送达境外消费者。
(一) 出口通关监管模式 1.“9610”——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通过电子 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 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用于对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的监管时,它被称为跨境 电商零售一般出口模式。
(一) 宁波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两个阶段 宁波市作为目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的城市之一,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通过学习调研、积 极探索、先行先试,大胆实践了具有宁波特色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宁波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 监管模式探索历程经历了两个阶段。 1.试点初期,探索“一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阶段 2.现行“宁波模式”实践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