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3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3篇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七道七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抓住当前全市农村环境集中整治的机遇,结合今年的环境整治百日行动工作,遵循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统筹兼顾公共卫生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为契机,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优化布局,大力发展健康生态养殖,加大养殖业粪污综合治理力度,力争在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上实现新的突破,有效改进现有养殖模式,切实改善农村环境,全面提升我市现代畜牧业发展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鼓励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原则。

要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畜牧业发展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能减排,提高全市畜禽健康养殖水平。

(二)坚持分类治理原则。

根据畜牧业养殖规模制定相适应的整治措施,各规模养殖场根据规模不同,达到治理要求。

(三)坚持权属责任原则。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是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污染治理投入。

(四)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根据环保部门的划定,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调查核实和全面清理,对限养区和可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给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影响投诉举报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养殖活动。

依法严把审核关,规范现有和新增养殖场的生产和管理,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五)坚持维护稳定原则。

要处理好污染整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对在专项整治工作
中人为设置障碍、无理取闹、妨碍公务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七道七治”养殖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有效遏止,畜牧养殖污染实现根本好转。

四、工作步骤
全市畜禽养殖污染“七道七治”专项整治主要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进行,时间从2022年6月6日开始至2022年8月31日结束。

(一)宣传摸底阶段(2022年6月6日-2022年7月10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养殖污染治理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为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深入各乡村规模场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

(二)治理攻坚阶段(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8月14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在宣传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台账,根据整治方案,采取过硬措施,上下联动,紧密配合,不留死角,全面整治。

对治污不达标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规模养殖场(户)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没有达标排放要求的,对其实施关停、搬迁、退养。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31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规模养殖场完善与其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全市的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达100%,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达80%以上,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养殖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养殖污染“七道七治”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了以台局长为组长,各相关站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污染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全市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相关站室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络等宣传媒体及印制明白卡、手册,加大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四)严格监督检查。

各有关站室要根据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工作,领导组定期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和巡查,每周向领导组上报工作动态、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情况。

对工作不落实、整治不到位的站室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大资金投入。

充分利用国家专项治污资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优先安排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对整改到位的养殖场实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实行业主先治理后补助,对验收未通过的养殖场不予安排治理奖励的资金
(六)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一场一档的污染治理长效管理措施。

进一步规范管理,巩固整治工作成效,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第2篇
为保护千岛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五水共治、无违建县创建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态优先、规范管理,关改并举、稳妥推进的原则,从2022年5月至12月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整治,使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98%以上,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和资源化,加快畜牧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美丽杭州”实验区建设。

二、整治措施
(一)划定养殖区域
1、禁养区范围
①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②建成开放的千岛湖景区景点;
③建制镇建成区及城郊结合部;
④村庄周边、公路(含绿道)主干线、湖岸线、铁路、大型公益性场所、水源保护区(含溪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内;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限养区范围
村庄周边、公路(含绿道)主干线、湖岸线、铁路、大型公益性场所、水源保护区(含溪流、河道)两侧500米范围外。

(二)关停整治标准
禁养区内养殖场(户)一律关停。

限养区内的养殖场(户),符合规划、设施农业用地和环保审批条件的可申请保留,治污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限期进行规范整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未能整改到位的,一律予以关停。

拟申请保留的养殖场(户)经所在乡镇初审后,由县农业局会同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

(三)规范整改标准
1、规模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沼气池3头、贮液池3头、贮粪房按10头的标准配套建设沼气池、贮液池和贮粪房等污染物处理设施,通过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措施进行污染物治理。

2、小规模养殖场(户)可采用三格式沉淀池统一纳管来收集处理。

农村散养户可通过农村污水处理系统统一纳管收集处理。

家禽养殖场(户)须配套建设贮粪房、三格式沉淀池等治污设施,水禽实行上岸旱养。

同时,鼓励有条件村统一规划,集中饲养。

3、养殖场处理后的畜禽排泄物必须农牧结合就近就地利用,或者采用固体排泄物加工有机肥、液肥纳入配送体系实现综合利用。

4、严格准入。

今后新建、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落实禁养区、限养区规划,并符合畜产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病条件等,通过环境评价、土地审批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验收。

三、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5月1日-5月31日)。

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全县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发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通告,召开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关停整治阶段(2022年5月15日-9月30日)。

5月31日前,乡镇、青溪新城根据禁养区、限养区等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场(户)整治方案,签订关停协议。

6月1日至7月31日,纳入关停范围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并清理现场。

8月1日至9月30日,需关停但未自行拆除设施的养殖场(户),由各乡镇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3、规范整改阶段(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

6月15日前,完成拟保留养殖场(户)的污染物治理协议签订与治理设施改造申报工作;6月15日至11月30日,各养殖场(户)全面完成治污设施改造,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并通过检查验收;12月1日至12月31日,验收仍不合格的养殖场(户),由各乡镇组织依法拆除。

4、核查验收阶段(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

关停、整治完成后,经乡镇初步验收,由农业局会同环保、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进行联合核查验收。

验收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助资金。

四、补助政策
(一)关停拆除补助
1、养殖建筑补助
①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养殖建筑并清理现场,按审批面积予以补助;如建筑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210元,简易结构120元。

②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过期未续批的,养殖场(户)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按审批面积予以补助;如建筑面积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为砖木结构145元,简易结构85元。

③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拆除养殖建筑不予补助。

2、养殖损失补助
养殖损失补助基数以乡镇、青溪新城调查确认数据为准。

补助标准为:原种猪1000元/头,种猪500元/头,肉猪200元/头、仔猪100元/头;羊160元/头;种禽24元/羽;鸡、鸭、鸽子(对)等肉禽5元/羽(对);鸡、鸭、鸽子(对)
等蛋禽10元/羽(对);鹌鹑补助1元/羽;雏禽不予补助。

3、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享受以上补助政策;依法组织拆除的,不享受以上补助政策。

(二)新建治理设施补助
保留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限期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治理设施,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经验收合格予以一定补助。

补助标准为:贮粪房(含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建设)按建筑面积补助180元;沉淀池、贮液池、生化池补助300元;沼气池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

畜禽养殖污染物整治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五水共治”和“无违建县”创建战略的重要内容,列入对乡镇年度综合考核。

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县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局(畜牧局)、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财政局、信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

各有关乡镇、青溪新城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健全长效机制,责任明确到人,切实提升整治成效。

2、明确职责。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场(户)是污染治理主体,各乡镇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要求,组织实施本乡镇范围内的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

农业、环保、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整治。

乡镇是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工作推进、初审验收等工作;负责辖区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巡查和监管,组织对应关停养殖场(户)养殖设施的依法拆除。

农业局负责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制定生态畜牧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及时查处动物卫生违法案件,规范畜牧生产经营活动。

环保局会同农业、国土、规划等部门划定畜禽禁养限养区,负责养殖项目环保审批,负责养殖主体工程建设与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国土局负责畜禽养殖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做好畜禽养殖农业设施用地或临时用地的审批,并负责畜禽养殖场(户)违法用地的查处。

规划局会同农业、国
土、环保等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科学划定、合理布局各类养殖区域。

财政局负责落实养殖整治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3、强化监管。

县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督促畜禽养殖场(户)认真执行各项环保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偷排、偷建、关停养殖场(户)重新启用等违法行为,县环保、农业、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造浓氛围。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县五水共治督查机制,实行督查制、月报制、通报制。

各乡镇要以人为本,充分维护养殖场(户)合法权益,加强政策宣传和技能培训,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兑现补助资金,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转产转业。

同时,要切实抓好信访维稳工作,努力解决因退出养殖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县新闻媒体要加大整治政策和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广泛争取全县人民和养殖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有效推进。

本方案自发文之起正式实施,原《关于淳安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淳政办发〔2022〕57号)》同时废止。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方案第3篇
为加快我镇畜牧业转型升级步伐,规范养殖污染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和《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汨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2-2022)的通知》(汨政发〔20l8〕7号)、《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汨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汨政办发〔20l8〕42号)精神,结合我镇畜禽养殖污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依法关停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完成非禁养区内存在污染的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依法关停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评审批或环境影响备案登记制度,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做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对禁养区养殖场(户)实施关停。

对全镇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全面关停。

愿意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完成养殖设施拆除、圈舍去功能化、签订关停协议书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经济补助;对不配合专项整治工作的养殖场(户),依法予以强制关停或取缔。

(二)搞好非禁养区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

重点治理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种养结合不紧密的畜禽养殖场(户),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治污原则,督促采取干清粪方式,完善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沼气处理等粪污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设备,配套足够的土地消纳粪污,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对粪污处理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环境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由镇环境保护站协同市级相关部门执法,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镇政府确定专人不定期开展巡查,镇环保站、农技推广中心等部门每月进行随机抽查暗访,加强污染治理排查力度,对粪污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排除污染隐患。

对拒不整改,违法偷排、漏排、粪污治理设施不运行的养殖场(户),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作安排
集中治理时间:2022年1月至12月
(一)宣传发动(2022年1月)。

采取“进场入户,以会代训”、广播电视#络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目的、意义、政策和要求。

坚持普法宣传与典型宣传相结合,着力提高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为集中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與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22年2月)。

调查摸底工作由各村(社区)负责,组织摸清辖区内存栏25头及以上生猪养殖场(户)情(其它畜禽种类按生猪折算),建立台账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账内容包括养殖场(户)名称、养殖地址、联系方式、栏含面积、养殖种类和存栏数量、现有设施、疫病防控、综合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等情况。

(三)集中治理阶段(2022年3月~10月)。

按照领导小组制定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方案,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要求,全面开展养殖污染治理
工作,由养殖户选择合适处理模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并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

各村负责对本辖区禁养区内养殖场无条件关闭到位,对适(限)养区养殖场进行限期升级改造(具体污染防治技术内容见附件)。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治理的养殖场(户)必须关停退出。

(四)考核验收阶段(2022年12月)。

按照时间节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养殖场(户)污染治理情况分村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情况将作为各村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镇上成立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镇政府分管农业、环保领导任副组长;镇纪委、财政所、环保站、农业推广中心、安监站、综治办及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环境保护办公室,由镇农业推广中心主任马辉跃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执行、指导督促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镇级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共同打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攻坚战。

关停、整改畜禽养殖场(户)的牵头单位为镇农业推广中心,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为镇纪委、派出所、环保站、财政、农业、兽医站等部门。

镇办公室职责:负责整治工作的相关督查考核工作。

派出所职责:负责维护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现场执法秩序,依法查处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镇纪委职责:负责对全过程开展监督监察,对发现的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镇财政所职责:负责安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经费,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镇环保站、兽医站职责:会同镇农业中心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清单,督促各村(社区)在2022年10月30日前依法关停;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減排核算和考核;督促新(改扩)建畜合养殖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登记;组织开展《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专项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镇农技推广中心职责: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指导畜禽养殖场(户)采用减量化节水工艺,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种养循环利用设施,配套足量的粪肥还田土地消纳面积。

镇综治信访办职责:负责依法维持整治工作相关秩序。

镇人民政府职责: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对禁养区养殖场(户)实施关停,对非禁养区养殖场(户)开展综合整治,并做好初步关停和整治的验收工作。

(三)维护稳定。

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依法整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耐心组致地做好养殖业主的思想工作,争取养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养殖业主转产,解决好养殖场(户)关停引发的贫困户、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等相关问题。

对纳入关停计划的养殖场(户),要给予相应的时间处理存栏畜禽。

对不配合整治工作、妨碍公务等行为,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子以打击。

(四)强化监管。

镇环保站、农技推广中心、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督促养殖场业主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禁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区要严格审批,严禁私自乱搭乱建;严防限养区养殖场(户)擅自突破养殖规模上限;严防养殖场(户)偷排、漏排和超标超量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