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宣贯培训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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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宣贯培训讲稿

(生产企业)

关于立法必要性

一是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每年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并呈现大型化、高速化的趋势。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821.67万台,比2011年上升12.7%;其中:锅炉63.53万台,压力容器271.82万台,电梯245.33万台,起重机械190.94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8.29万辆,客运索道845条,大型游乐设施1.67万台(套)。另有气瓶13880.84万只,压力管道85.13万公里。我国特种设备的重大、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据估算,事故发生率是发达国家的4至6倍,损失严重。“十一五”期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38起,死亡1601人,受伤1744人。尤其是近年来几个大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电梯和自动扶梯事故,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随着特种设备数量的增加,特别是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增加,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已经从传统的生产安全,发展成为社会生活安全,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

二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目前特种设备管理体

制和行政法规过于倚重政府安全监察和检验机构,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调不够。一些企业在生产使用、维护保养、自行检验检测工作中缺乏责任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作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深化企业责任主体,明确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和企业的职责,使安全制度落到实处。

三是安全技术规范需要提升相应得法律地位。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机安全监督管理的依据,也是处理事故和纠纷的准则之一。《特设条例》已经确定了安全技术规范一定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颁布144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但法律效力低、强制性不够,与世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有较大差距。

四是相关民事关系需要规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到行政监管法律关系,在生产、经营、使用等交易活动中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需要法律予以规范。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民事基本制度要由专门法律来规定,行政法规无权对民事活动进行调整,目前,对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处理,法律依据不足,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

五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需加强。安全质量问题累累发生,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本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处罚

最高达到200万,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 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性

政府统一领导、监督、协调

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政府与部门、企业、单位、公众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

监管机构∝行政相对人

是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以及公众的纵向行政管理管理。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该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性要求,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检验、检测机构∝企业

检验机构依法从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

监督检验是评价特种设备的生产过程控制及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复合性验证。

定期检验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周期和项目,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以验证其是否符合继续安全使用的条件。

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设计文件鉴定是一种技术性的监督,是一种法定的、验证性的工作。

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的服务机构,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为其自行检测、自行检查提供检测、检查服务。

设计单位∝制造单位

一般为合同关系,设计单位为制造单位提供合法、合规的设计图纸、文件等材料。

制造单位∝使用(运营)单位、销售单位

一般为合同关系,制造单位为销售单位、使用单位提供合格产品。

销售、出租单位∝使用(运营)单位

一般为合同关系,销售、出租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合格设备。

使用单位∝公众

一般为合同关系或民事的安全保护义务,为公众提供特

种设备安全运行服务。

公众∝政府、部门、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

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分类监管

是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全过程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实施不同的监管策略。如,根据设备的特点、根据企业的情况、地区的发展状况,分别采取针对性的监督措施。如许可制度上,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设计单位许可,而锅炉实施的设计文件鉴定。

分类监管体现了科学监管的原则。除了针对不同的性能以外,也是考虑解决人机矛盾而设置的一种监管模式。如何使有限的行政力量抓好最关键的环节,确立重点监管的特种设备,是确立分类监管的原则,就是要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

全过程监管

两层含义:

一是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发生使用环节,但事故的缘由涉

及生产等各环节,因此必须将其生产、使用、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纳入监管,形成完整监管链条。

二是全过程监管强调的是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环节国家都要提出监管制度、方式,落实到责任人实施。全过程监管不等于所有环节的每一项活动都有监管部门具体实施。随着社会诚信制度的完善,生产、使用单位守法意识和技术能力的增强,企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对保障特设安全显得更为重要。

安全与节能并重

节能监管依据:

2007年修订《节约能源法》,明确了节能监管的制度;2009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了节能监管的具体要求,增加了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对节能管理提出了具体方式、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确立了安全监察的法律地位。依法行政有了法律依据。

强化了“安全技术规范”对于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规范作用

安全技术规范的含义。本法所指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节能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等要求。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之一,是直接指导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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