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泸市府地布〔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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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

正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项目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19〕427号。

(四)批准时间:2019年6月3日。

(五)批准用途:单独选址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附表)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四川省和泸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四川省和泸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被征地农业人员或者其他权利人应于2020年3月16日前到被征收土地现场及所在镇(街道)、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溪区分局办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农业安置人员、被拆迁安置人员等事项的调查、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征地现场工作组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
(位置)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 (公顷)未利用地 (公顷)合计
(公顷)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白节镇来龙村3社1.86540.80196.34490.4027
9.4149打古镇普照村3社0.6290.46344.73630.1988
6.0275打古镇普照村8社2.23990.66684.47150.7069
8.0851合计4.73431.932115.55271.3084
23.5275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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