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通知(4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通知
尊敬的员工:
为了保障您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醒您遵守以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所有进入生产现场或涉及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2.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不能超过使用寿命。
3. 每位员工需自行携带个人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日常维护与清洁,确保其有效性。
4. 若发现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及时更换新的。
5. 管理部门将定期组织劳动防护用品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6. 进行特殊作业时,需根据作业风险评估结果,配备相应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进行使用。
请各位员工务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在工作中给予劳动防护用品以足够的重视,并积极参与培训与指导活动,共同为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做出贡献。
谢谢您的配合!
公司管理部门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通知(2)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我公司决定实施以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员工应根据工作环境的具体要求正确佩戴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 所有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周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一旦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出现磨损、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更换。
3. 公司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责任确保其质量和使用性能。
员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正确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4.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公司组织的相关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对安全事故的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员工在操作特定危险设备或从事特定危险工种时,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参加相应的体检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相应的工作。
6. 员工发现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安全行为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并配合公司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和改进措施。
7.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员工,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情况将会追究法律责任。
请各位员工务必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公司将持续关注劳动环境中的安全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谢谢合作!
修改时间:2022年1月10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通知(3)
【通知】
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为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我公司制定了以下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
1. 在进行工作环境评估后,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和风险程度,选择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并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需要,通过专业渠道统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并按时进行发放,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获得适合自身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 员工应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仔细核对自己的姓名、数量和规格型号,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物资管理部门反映。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
1. 员工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指导书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严禁在工作中私自摘取、未经许可私自更换、拆卸等操作。
2. 劳动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消毒和更换,如有损坏或失效,应及时向物资管理部门报告并更换。
3. 员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时,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或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
1. 员工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指导书要求,正确维护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保证其有效性。
2. 劳动防护用品在不使用时,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储存箱内,避免阳光直射和水分。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件和附件应按照要求存放,保证完好,需要更换时应及时向物资管理部门申请。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评估
1. 公司将定期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2. 员工对自己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物资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更换。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和宣传
1. 公司将定期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和使用技能。
2. 员工应积极参与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了解和掌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违反者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望各部门及员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和员工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通知(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
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
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
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
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____】____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____月____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____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