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融资中债权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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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Priority of Financing the
Reorganization
作者: 丁燕[1]
作者机构: [1]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出版物刊名: 法学论坛
页码: 111-118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3期
主题词: 破产重整;新融资;优先受偿
摘要:破产重整融资中的债权优先性规则发韌于19世纪美国大型铁路公司重整,鉴于该规则所具有的公平、效率及利益平衡等价值,各国破产立法纷纷予以确认。
从规则设计角度分析,主要包括不同层级贷款优先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性两大类,但两者的立法构造与适用范围均不同。
检视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与疏漏,建议:一是明确将“重整程序中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借款”界定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二是将此优先权向前延伸至重整程序申请后至法院裁定前的阶段;三是构建超级优先权,使其优先于既存担保债权,但须符合实体和程序之前提要件;四是将此优先权向后拓展至重整程序转清算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