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葫芦岛茂华木业有限公司收购原木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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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5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辽地税函〔2008〕25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2字体:【大】【中】【小】各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规范“先税后证”的征管要求,省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中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在我省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契税后办理契证,作为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的凭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规定,在我省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凭据。

三、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见附件)由省局发票管理所负责印制并发放到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使用部门。

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用存、作废、结报、注销、毁损由征收分局综合一科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主管部门负责。

格式、内容、解释及有关政策的制定由省局财产与行为税处负责。

四、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的管理1、各征收机关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局发票管理所报送下一年度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市局发票管理所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汇总后,报省局发票管理所,由省局发票管理所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

2、印刷企业根据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将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送至市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第六条“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小微型企业是指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二、本公告所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小微型企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按照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为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资源状况,现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源税的单位税额鉴于我省大部分矿山处于萎矿阶段,且老企业、乡镇企业多、效益不高的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由省核定税额的产品和企业实行从低定额的原则,即按邻近矿山或产品国家已核定税额的标准下浮20%-30%。

(一)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未列的石棉产品开采或生产单位和个人,单位税额为1.1元。

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分为三档:即水晶、玛瑙为1.5元;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为0.5元;其他产品为1元。

(二)黑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铁矿石开采或生产企业,单位税额核定为10元。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文件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规定,单位税额同步下浮,独立矿山执行税额为6元。

(三)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开采单位和个人的单位税额,按下列标准执行:铜矿单位税额为0.95元,钼矿单位税额为0.4元,铅锌矿单位税额为1.4元,岩金矿单位税额为1.1元,砂金矿单位税额为1.3元,铝土矿单位税额为14元,镍矿单位税额为6.5元,其他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为1元。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葫政办发[2012]93号【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0【实施日期】2012.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0日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1.县级政府为主原则。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政府是清理审定债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公开透明原则。

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要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审计认定的债务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先清理审定后化解偿还原则。

在县级全面清理认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基础上,由省级审计部门审计锁定债务数额后,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偿还债务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定化债方式、方法、优先顺序和有关要求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31•【字号】辽政办发[2003]85号•【施行日期】200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是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成为调节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农业税及附加收入成为基层政府主要收入来源。

农业税征收工作是否规范,能否避免和有效解决过去税费征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仅关系到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成败。

今年是我省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第一年,为做好今年的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农业税征收工作作为搞好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在秋征中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切实解决税改以及秋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积极协调粮食、财政、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

二、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费改革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征收政策,以中央有关文件及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为依据,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及农业税征收工作。

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复各地的有关税收指标依法征收农业税及附加,严禁擅自提高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严禁提高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认真执行省政府确定的今年农业税计税主粮价格每公斤0.82元,不得自行调整或变通;严格按照《辽宁省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规定,依法落实农业税各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4.11
•【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14.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出口退(免)税认定调查”、“外贸企业‘一票两用’问题核查”2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现将《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11日附件
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木业财税知识点总结大全

木业财税知识点总结大全

木业财税知识点总结大全在木业行业中,财税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企业的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方面面。

因此,了解并掌握财税知识对于木业从业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我将对木业财税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对木业从业者有所帮助。

一、企业纳税政策1. 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盈利的主要税种,企业在制定经营计划时需要考虑的主要税收。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盈利额进行征收的,税率为15%,对木业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财务支出。

2. 增值税政策增值税是企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时征收的一种税收,是按照企业商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

在木业行业中,对于出口产品,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这对于木业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减税政策。

3. 进出口关税政策木材和木制品是木业企业的主要产品,对于木业企业来说,了解进出口关税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在出口木制品时,可以适用免征关税政策,这对于提升木业企业的竞争力非常有帮助。

4.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木业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木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收负担。

二、财务报表分析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显示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木业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负债表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稳定性,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损益表损益表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它显示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期间内的收入、成本和利润情况。

木业企业可以通过损益表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显示了企业在某一特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木业企业可以通过现金流量表了解企业的现金流动情况,为企业的资金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三、成本控制与管理1. 原材料成本控制原材料是木业企业生产的重要成本,如何控制原材料成本对于木业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木材行业税收服务管理方案

木材行业税收服务管理方案

木材行业税收服务管理方案
一、前言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木材行业面临着更加严格的监管和税收政策。

为了帮助木材企业合规经营、规避税收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二、税收风险识别
1.增值税风险:木材采购、加工、销售等环节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率适用等风险。

2.所得税风险:木材加工费用、折旧等成本费用归集及摊销存在风险。

3.其他税种风险: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涉及申报缴纳风险。

三、税收服务内容
1.税务培训:定期组织税收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培训。

2.涉税审核:对采购、生产、销售等业务环节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3.税务咨询:提供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专业咨询服务。

4.纳税申报:协助办理各项税种的纳税申报工作。

5.税务稽查:协助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审计等工作。

6.其他增值服务:提供税收筹划、全税种管理等个性化服务。

四、工作机制
1.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

2.建立企业与服务机构的工作对接机制,确保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3.定期评估工作效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完善。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2.落实工作经费,为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3.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企业的税收意识和依法纳税意识。

通过实施本方案,有助于木材企业加强税收管理,防范税收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3.26
•【文号】财税字[1997]43号
•【施行日期】1997.03.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26日财税字[1997]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对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减免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5年底已经到期,1996年有些地区按法定税率恢复了征收。

许多森工企业反映,目前经营情况仍很困难,要求国家继续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

为了支持森工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997年继续保留这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1996年至1997年,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其中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1996年至1997年,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
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即按照执行。

抄送:林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12]1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1.1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2〕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减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并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减免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其中:减免税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地方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

木业税务筹划方案

木业税务筹划方案

木业税务筹划方案作为木材行业的从业者,每年的纳税是我们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税负,有必要制定一套可行的税务筹划方案来进行税务优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1.抵扣优惠政策2.费用的合理安排3.企业类型的选择抵扣优惠政策抵扣优惠政策是减轻企业税负的常用方式。

我国税收制度中,抵扣优惠政策包括三种:一是进项抵扣,二是预付税款抵扣,三是税收调整。

进项抵扣进项抵扣是指企业以合法帐票为依据,将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服务作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数量、税额计入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额之前,先减去相应的进项税额,即可获得减税的效果。

木材行业是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运输、包装等费用,因此,在购进这些费用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合法的发票,并及时申请进项税抵扣。

预付税款抵扣预付税款抵扣是指对快递业务的应纳税额,由企业在前一个纳税期预缴税款,用来抵扣后一个纳税期的应纳税额。

对于木材行业而言,企业在订单成交之前,可以要求客户预付一部分货款,这部分费用可以先缴纳税款,然后在申报纳税时予以抵扣。

税收调整对于赋税对象所得收入,如有触及企业所处税收协定以及国际单边或双边税收协定的,《科技成果投资风险补偿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并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

费用的合理安排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是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成本支出,而成本的合理安排对于减少税负也是十分有利的。

投资成本投资成本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投入的资本,如购进设备、驻地修建等。

在木材行业中,优化投资成本的方法包括通过租赁等方式减少直接购买设备带来的高昂的所得税、增值税费用。

可以选择通过租赁的方式来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折旧费用一样,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进行抵扣。

另外,传统木材园艺生产过程中缺陷率高,成品利润较低,可以选择采用阳光板、石膏板等新材料,试图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生产成本,从而达到减轻所得税负担的目的。

区域税收优惠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吸纳外来资金、加强区域竞争力等目的,会对某些企业或特定行业提供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5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的通知(辽林字〔2013〕3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3〕96号)精神,依据《辽宁省森林法实施实施办法》规定及《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11〕32号)要求,省林业厅对2012年公布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其中,木制家具及工艺品成品、半成品和苗圃地苗木不再列入凭证运输及检查范围。

运输进口且直达进口目的地的木材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凭进口木材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办理木材运输证明。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的通知》(辽林办字〔2012〕169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林业厅2013年9月29日附件:辽宁省凭证运输木材(树木)名录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的原木、原条、锯材。

2. 单板,指接板(集成材),细木工板,未抠槽或刨光的地板毛料。

3. 木片(包括颗粒状削片),木炭,托盘,大柴。

4. 采挖移植的树木。

5. 需要再次运输的进口木材。

——结束——。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9.03.31
•【文号】[89]财农税17号
•【施行日期】1989.03.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31日(89)财农税17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规定事项,请即部署执行。

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任务,去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己经核定分配,要抓紧布署落实,保证完成。

二、对水果、水产品、果用瓜、原木四类产品收入,均按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全国统一税率执行。

各地现行税率高于全国统一税率的,可以继续执行。

对其它产品收入,现行税率不低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低于5%的,应即改过来。

三、水珍品暂确定为下列产品:珠蚌、珍珠、海参、鲍鱼。

四、为保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农林特产农业税实征税额提取5%的征收经费,由征收机构掌握,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统筹安排使用。

有的省原定高于5%的,可以继续执行。

开支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扶持生产培养税源,各地可按照1987年国农财会议的精神,从农林特产农业税收入中提取少量资金,由负责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单位掌握,用以
发展农林特产生产。

(注解:此《通知》原题为《关于农林特产税苦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葫芦岛市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的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葫芦岛市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的意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葫芦岛市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4.04•【字号】葫政发〔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葫芦岛市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的意见葫政发〔200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挤占、截留和挪用,保证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税费改革资金来源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按税费改革后的政策由县乡财政安排用于税费改革的资金,以及税费改革后属于村级组织的农业税附加收入。

二、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管理原则(一)分级管理原则农村税费改革资金的安排、分配和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市、县级财政负责转移支付制度的确定及资金的安排和分配,县乡财政负责税费改革资金的收支预算安排、执行和决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必须按照省确定的补助级次和具体的补助项目落实到乡村,县乡政府不得截留挪用。

(三)动态管理原则农村税费改革资金支出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初各县(市)区根据上年数据调整、核定本年支出。

(四)公开透明原则优抚补助资金(含村级支出中的困难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发放要在村级进行公示,张榜公布,实行“阳光”发放,做到公正合理,接受群众监督。

五)个人补助优先拨付原则在农村税费改革资金拨付方面,要优先拨付对个人的补助支出,然后再拨付其他支出。

三、农村税费改革资金使用范围、标准(一)乡村两级办学支出范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采暖费、大型修缮费、民办教师工资补助。

标准:公用经费(含采暖费和大型修缮费),初中年生均230元(扣除学杂费收入为130元),小学年生均170元(扣除学杂费收入为110元);民办教师工资补助,每人每月350元。

木业税务筹划方案

木业税务筹划方案

木业税务筹划方案简介随着国家对于木材、木制品等木业产品的环保政策不断加强,木业行业在近年来快速发展。

而在木业行业中,关注税务筹划的企业主越来越多。

税务筹划旨在通过合法途径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也保障企业的税务安全。

本文将介绍木业行业在税务筹划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一些可行的方案。

税务筹划的意义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税务管理的手段,意在通过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和税务征收方式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合法税负。

在当前税收管理的背景下,税务筹划不仅能加快资金流动,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还能减少企业税负。

木业行业中的税务风险在木业行业中,涉及到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木材采伐税木材采伐税是指在森林等自然林区中采伐某一程度的木材所需要支付的税金。

木材采伐税的计算公式为:木材采伐税=采伐量(立方米)*单位立方米应缴税额(元/立方米)税率通常在1%-3%之间,不同的地区税率也有所不同。

2.增值税木业行业中所涉及的增值税主要包括原木、半成品、成品、加工性质。

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中,企业应关注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税率、账单、发票、进销存管理等方面问题。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对其所得取得情况作出的税种,也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必填项。

木业企业应当合理利用国家和政府所设定的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

木业税务筹划方案税务筹划方案的制定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有税收政策以及税务管理规定等因素制定的。

在木业行业中,一些实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包括:1.合理抵扣费用在企业纳税申报计算中,允许将一定费用予以抵扣,来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木业企业在进行抵扣费用时需要注意关注国家规定并合理计算。

2.合理利用税收抵免很多木业企业在纳税申报中缺乏科学性,没有合理利用税收抵免等政策来进行税务筹划,也没有实行定期重新规划。

合理利用税收抵免一方面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整个行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溪金岛生态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0年2月28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辽地税农〔2000〕1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你省本溪金岛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偿受让桓仁县横道河子村林地及耕地使用权50年,用于生态农业的综合开发,不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

——结束——。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2003年8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和收购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农业特产税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收入;(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蚕茧、花卉、苗木及其他园艺收入;(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养殖捕捞(含幼苗生产)及其他水产品收入;(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及其他林产品收入;(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六)药材收入,包括植物、动物药材及其他药材收入;(七)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蘑菇、香菇及其他食用菌收入;(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上述(二)、(三)、(四)、(六)、(七)、(八)款收入指生产环节农业特产品的收入。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

第二章计税依据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一)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应换算成人民币,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计算核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辽地税函[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资源税征管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资源税的税源管理。

各级征收机关要借助本地区矿产资源综合治理的有利时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资源税的税源控管;密切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充分采集和利用相关信息,摸清本辖区内应税矿产品的分XXX税源底数,及时与资源税的征收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不断挖掘税源潜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源税税目,依法认定纳税义务人,并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依法足额征收资源税;按照资源税代扣代缴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管理。

二、加强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管理。

资源税是对应税矿产品的原矿征税,它是以纳税人开采或生产的应税矿产品原矿的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对开采的原矿中夹杂的非矿物质不得扣除。

对纳税人以加工、采选等方式,改变应税矿产品原矿自然状态和应税数量,造成计税原矿数量减少的,征收机关要严格把握计税依据,查实计税数量,在其销售或自用环节按照原矿数量征收资源税;对纳税人将移送的应税矿产品的原矿数量在应税环节进行折扣或扣除,人为减少应税矿产品原矿计税数量而少申报缴纳资源税的,征收机关要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并以纳税人实际移送的原矿数量做为计税依据,据实征收资源税。

三、加强低品位和回选矿产品资源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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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葫芦岛茂华木业有限公司收购原木农业特产税如何确定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标 签】如何确定计税价格,收购原木农业特产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农﹝2000﹞144号
【发文日期】2000-05-15
【实施时间】2000-05-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税
葫芦岛市地方税务局:
《葫芦岛市地税局关于茂华木业有限公司收购原木农业特产税如何确定计税价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的计税收入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即收购数量乘以收购价格数值。

因此,葫芦岛茂华木业有限公司收购原木计税收入应为购买原木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含“代垫运杂费”。

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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