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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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导规程。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职业道德,依法提供独立、公正、客观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健全信息管理、风险控制、质量保证等制度。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委托方的知情权。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不得有逃税、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护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业务操作规程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委托时,应当充分了解委托方的需求和要求,并依法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及时告知,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精确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与委托方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及时回答委托方的咨询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咨询报告的编制过程中,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报告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依法保管委托方提供的项目资料和报告,严禁泄露、篡改、丢失、损毁等行为,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原件。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质量监控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委托方的投诉,并向委托方提供处理结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执业人员,确保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性和水平。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和批评,积极回应社会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违反本指导规程的规定,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被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在本指导规程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规程由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本指导规程解释权归工程造价行业协会所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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