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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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
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是指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专业工程,也可以接受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独立施工所有承接的专业工程,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合法地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是指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接受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分包。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根据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
级、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申请这些资质的企业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的申请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根据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告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资质许可机关则需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

同时,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也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如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则不予受理或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规定,如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如建筑业企业未按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如逾期不办理,则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如建筑业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正,则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最后,第三十八条规定,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等情形,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应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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