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车用乙醇汽油市场专项整治和巡回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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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车用乙醇汽油市场
专项整治和巡回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0.30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车用乙醇汽油市场专项整
治和巡回检查的通知
省乙醇汽油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各省辖市推广办、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天冠集团:
由于受国际成品油市场价格波动加剧,国内价格调整频繁,成品油市场逐渐恢复,市场需求逐渐加大及市场监管缺失等因素的影响,近期车用乙醇汽油市场违规经营行为有所抬头,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不断发生,非标乙醇汽油、“甲醇汽油”、“醚基汽油”及其他劣质汽油大量流入市场,给我省乙醇汽油市场造成了较大冲击,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依法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车用乙醇汽油市场专项整治和联合巡回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方式和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以各省辖市为主,省乙醇办将会同省直有关厅局同时进行联合巡回抽查。

时间从2009年11月 1 日至2010年1月30日,为期三个月。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检查车用乙醇汽油的市场供应、进货渠道、油品计量、油品质量及批零价格执行情况。

(二)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及生产、销售“甲醇汽油”、“醇醚汽油”及其他非乙醇汽油等违法行为。

(三)检查配送中心的配送服务和乙醇汽油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监查情况。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级推广办要切实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工商、商务、质监、物价、公安等成员单位开展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加油站、配送中心、油库进行全面检查,对经常违规经营的加油站要重点检查,从严查处。

(二)各级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重拳出击,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违规成品油经销企业。

对检查中发现的以次充好、违价,以及违规生产和销售普通汽油、甲醇汽油及其它劣质汽油等行为,要索据索票,追根寻源,捣毁其生产窝点,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严重违规经营的加油站和生产窝点要开列黑名单,公开曝光。

(三)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南销售分公司、天冠集团要搞好自查自纠,加强协调,切实做好资源衔接和调运工作,科学组织市场投放,确保合理库存,全力做好市场保供和配送服务工作。

同时要全力配合做好市场检查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四)在查处过程中,各级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包庇、隐瞒违规行为。

同时要注重检查实效,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

(五)各省辖市推广办要于当月10日前将上月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报省乙醇办,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乙醇办,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省乙醇办会同要商务、工商、质监、物价、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各地开展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好动结束后,将进行总结表彰,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理
对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应按照下述的法律法规从严进行查处:
(一)对生产、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省政府84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和销售的,由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省政府8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或以非车用乙醇汽油(如甲醇汽油、普通汽油、醇醚汽油及其他劣质汽油)冒充车用乙醇汽油销售的,由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如长期违规经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无照经营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
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配送中心、加油站改变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计量偏差超出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由质监部门按照《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价格违规的,由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至四十四条的规定及省政府84号令第十七条,依法进行处罚。

(七)对政府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进行查处。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联系人:张中华137****6010田秋分138****7691
固话电话:*************
邮箱:**************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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