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油水井措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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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油水井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油田公司油水井措施管理,维护油田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油田公司所属油井、水井的措施管理工作,涉及油井改造、油井钻井、油井停产和油井复产的措施管理。
第三条油井、水井措施管理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原则,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措施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吉林油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油井、水井措施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科学管理,强化措施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各油井、水井应当按照国家和吉林油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措施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油井措施管理
第六条油井措施管理应当根据油井的特点和工作阶段需求,制定相应的措施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油井措施管理包括油井改造、油井钻井、油井停产和油井复产等工作。
第八条油井改造包括油井设备更换、油井钻井液使用和废水处理等方面的措施管理。
吉林油田公司应当根据油井地质情况和工程需求,制定相应的更换设备和使用液体的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确保改造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油井钻井包括井筒采油、井区压裂和井筒注水等方面的措施管理。
吉林油田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采油、压裂和注水方案,并严格落实相
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钻井过程中不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条油井停产包括油井暂时关闭和油井永久废弃等方面的措施管理。
吉林油田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停产方案,并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停产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油井复产包括油井重新投产和油井恢复注水等方面的措施管理。
吉林油田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复产方案,并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
作规程,确保复产过程中不对环境和地下水资源造成影响。
第三章水井措施管理
第十二条水井措施管理应当根据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需求,制定
相应的措施方案,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水井措施管理包括水井钻井、水井停产和水井复产等工作。
第十四条水井钻井包括井筒开凿、井口构造和水源开采等方面的措施
管理。
吉林油田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钻井方案,并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
操作规程,严格限制井筒开凿时间和水源开采量,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安全
和可持续利用。
第十五条水井停产包括水井暂时关闭和水井永久废弃等方面的措施管理。
吉林油田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停产方案,并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停产过程中不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水井复产包括水井重新投产和水井恢复注水等方面的措施管理。
吉林油田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复产方案,并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
作规程,确保复产过程中不对地下水资源造成影响。
第四章措施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吉林油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措施监督和评估机制,落实措施管理的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吉林油田公司应当定期对油井、水井的措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油井、水井的措施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保持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