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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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一、前言
教育的核心是育人,而教师的职责则是肩负起这一
使命,为学生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引导。

然而,在教育实践中,部分教师的行为却偏离了职业道德的轨道,严重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
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少年宫以
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
公序良俗
1. 发表有损国家形象、民族团结、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的言论;
2. 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传授违法违规知识;
3. 参与或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违背教育宗旨,损害学生权益
1. 歧视、侮辱学生,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
对待学生;
3. 侵犯学生隐私,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4. 擅自改变学生的课程设置,降低教育质量。

(三)职业道德缺失,影响教育教学质量
1.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
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
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3.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停课或中断教育教学活动;
4. 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导致学生学业受到影响。

(四)与学生关系不当,损害教师形象
1.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
性骚扰行为;
2. 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接受学生家长的馈赠,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四、处理措施
(一)处分
1. 警告: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给予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2. 记过: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给予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
3.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期限为24个月;
4. 开除: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给予开除处分。

(二)其他处理
1. 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
2. 取消在评奖、评优、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3. 暂停或取消教师职务、职称;
4.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诉与复议
(一)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
(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三)教师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议;
(四)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复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七、结语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遵守职业道德,是教师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要求。

我们期待每一位教师都能严守职业道
德,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我们也将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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