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基施工技术交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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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基
1节通则
1.01 范围
本章工作内容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路基防护工程、排水工程及其有关的施工作业。

1、路基土石方工程: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和特殊路基处理及其有关作业。

2、排水工程:坡面排水、地下水排水及有关作业。

3、防护工程:石砌护坡、挡土墙和其它防护工程的砌筑,以及基础开挖、回填等有关作业。

1.02 材料
1、土、石及挖方土、石比例
(1)土、石划分比例
a、土——凡用112.5kw(150马力)推土机带单齿松土器能施工的为土方;
b、软石——凡用112.5kw(150马力)推土机带单齿松土器无法松动,需要爆破或钢锲大锤或用气钻方法开挖,经试验符合公路土、石按开挖难易程度工程分级未达到次坚石的风化岩和软质岩石,以及体积在1m3以上的孤石为软石。

c、硬石——凡符合公路土、石按开挖难易程度工程分级达到此次坚石及次坚石以上的岩石统称为硬石。

d、软土——标准贯击数小于4,无侧限抗压强度小于50KP,含
水量大于50%的粘性土和标准贯击数小于10,含水量大于30%的砂性土统称为软土。

e、淤泥——近代水下沉积形成,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呈流塑状态的亚粘土、粘土质的软土。

(2)土石比例的确定
a、在公路路基开挖范围内,除构造物基础开挖以外的挖方,其土石成分划定一律按设计文件提供的比例计算。

b、因变更设计改变原设计开挖坡率,原设计断面外的土、石成分仍按原设计断面内的土石比例计量。

c、非施工队开挖不当的滑坍土体的清除,除体积在1m3以上的孤石按石方计量外,其余均按土方计量。

d、取土场取土,应得到技术负责人批准,未得到技术负责人特别允许的借土,一律按土方计量,只有得到工程师特别批准的含有石方的取土场,其土石成分按开挖后的实际土石比例计量。

e、开挖的利用方或借方用来填方,开挖时为含有软石成分,但可采用填土工艺填筑施工的,填方均按填土计算。

开挖时为硬石,须采用填石或码砌工艺填筑施工的,按填石或码砌石计量。

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填土、填石分层混合填筑的路基,按所占比例计量
1.03 一般规定
1. 路基土石方工程一般要求
(1)施工测量
(a)施工队应在开工之前现场恢复和固定路线,其内容包括导
线中线及高程的复测,横断面的测量等。

(b)施工队应对本段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

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数据提交项目部审查后签字认可,作为中间计量依据,施工队应留有测量记录资料的副本。

(c)项目部应对施工队提供的线位、标高和横断面测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实地核查,以证实施工队的测量是否符合实际。

在核对工作中,施工队应无偿提供设备和辅助人员。

(d)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公路勘察规范》(JTJ061-99)的要求。

施工放样还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的规定。

(e)施工队在开工之前应进行施工放样,现场放出路基边缘、坡口、坡脚、边沟、护坡道、借土场、弃土场等的具体位置,标明其轮廓,提请技术负责人检查批准。

(f)路线的中线位置、路基面标高、横断面、边坡度、平曲线的超高、加宽、交叉道口的处理,必须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g)在任何路堤、路堑和借方地区,如有规定的非适用材料时,施工队应按设计图纸所示或项目部指示的深度,将这种材料清除。

所清除的非适用材料必须在指定的弃土场堆放。

(h)在路堤施工中,由于施工队的疏忽发生滑移或沉陷,以至于路堤横断面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时,施工队应自费将滑移的材料清除并按要求进行修复。

(i)路基竣工以后,施工队应根据合同条款和技术负责人的指
示对路基和工程用地范围内所有竣工项目进行养护。

同时,施工队应将水准基点移至永久性建筑物或固定桩上,其精度必须符合规定,并重新编制水准点一览表,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2)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和环境保护
a.工程施工期间,始终要保持场地的良好排水状态,在路基填挖前,要先修建好临时排水沟,以控制地表水,保证路基不受冲刷损坏。

施工队因未有足够的排水设施,导致路基土(石)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应自费负责修复。

b.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流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和污染自然水源,也不得出现淤积或冲刷问题。

任何因污染、淤积引起的赔偿应由施工队自理。

c.公路施工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废水及尘埃等的污染,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质,如清场地的表层腐植土、砍伐的荆棘灌木、工程剩余的废料、清洗机械的废水、废油等,均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妥善处理,不得任意裸露弃置或直接排放于洼地、河流中。

2.排水工程一般要求
(1)开工前,施工队应向技术负责人提供本工程排水的有关施工方法和施工计划安排的书面报告,只有在获得技术负责人的批准后,才能开工。

(2)施工队应按图纸确定的排水构造物的位置和标高,进行测量放样,并经技术负责人核准。

(3)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开挖和回填,应按技术规定进行。

(4)排水构造物基底应夯实到图纸规定的压实度。

若基槽底面的地质状况与图纸要求不符时,施工队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和加固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地基处理。

(5)为防止排水构造物的基底冲刷,施工队应严格核对图纸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当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地形决定增加基底深度,施工队应按技术负责人的指示施工。

(6)所有浆砌圬工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第13章第13.6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勾缝及养护。

所有混凝土及浆砌圬工的养生和表面缺陷的修整和弥补,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7)所有地面下的隐蔽工程,只有在技术负责人检验合格同意掩埋后,才能掩埋。

(8)由于施工队未能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导致排水构造物的损坏和缺陷,应由施工队自费拆除重建。

(9)混凝土预制构件应符合图纸要求及有关技术规定。

3、防护工程的一般要求
(1)施工队应在防护工程开工前对工程所处的位置的原地面进行复测,以核实图纸上结构物的尺寸、形状和基础标高是否符合实际。

复测结果应作详细记录,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2)所有防护工程及有关作业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按照图纸所示和技术负责人的指示进行施工。

(3)有水浸或属风化岩石的边坡,应在土石方施工同时,按图纸或技术负责人的指示,及时进行防护工程的施工。

(4)防护工程的场地清理应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防护工程的基坑开挖和回填在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6)圬工砌体的砌筑工艺应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混凝土浇筑应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7)除有工程师书面允许外,不得在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石料受冻的情况下进行浆砌砌体的施工。

所有混凝土及石砌砌体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1-2000)第Ⅱ章节11.8节及第13章节13.6节有关规定进行养生。

(8)砌体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勾缝,如图纸上无明示,则应采用M10水泥砂浆勾凹缝。

砌体勾缝应嵌入砌缝内不小于20mm,缝宽不大于2cm。

1.04 雨季施工
1.雨季施工必须作好施工场地的排水、保持排水渠的畅通。

2.下列项目应尽可能避开雨季施工;
(1)低洼地段的土质路基施工;
(2)高填深挖地段的土质路基施工;
(3)工程地质不良地段(如滑坡、塌方、崩塌、泥石流)的路基施工;
(4)特殊路基处理施工。

3.雨季修筑路堤,应做到随挖、随运、随铺、随压实,每层表面应有不小于3%的横坡,并应整平。

雨前和收工前将铺撒的松土压实完毕,并作成路拱横坡,以免积水。

4.雨季开挖路堑,宜分层开挖,每层底面有大于1%的纵坡;挖方边坡宜沿边坡顶预留0.3m厚,待雨季过后再整修到设计边坡线。

开挖路堑宜于距路基顶面0.3m时停止开挖,待雨季过后再挖到设计标高。

2节场地清理
2.01 范围
本节工作的内容为路基土石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清理、拆除、掘除工作,以及必要的平整场地等工作。

2.02 一般规定
1.施工队必须对图纸所示或技术负责人提供的各类现有建筑物、障碍物和设施的位置情况,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调查,如发现与图纸不符,应及时通知技术负责人核查。

2.除了图纸中示明或技术负责人指示外,施工队不得拆除迁移任何现有建筑物和设施,如果用地范围附近的现有建筑物和设施,由于位置关系必须拆除迁移时,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3.施工队根据施工需要,可以分期分批进行场地清理工作。

4.在现有建筑物、障碍物和设施附近进行挖掘、拆除等施工作业时,在可能情况下施工队应邀请产权方派人员到场。

5.除非技术负责人另有指示,由于场地清理留下的基坑、坑穴、塘、池、应用批准的适用材料回填,并压实到和周围同样的密实度。

6.清理工作完成后,应由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在未取得认可前,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03 施工要求
1.清理与掘除
(1)清理与掘除工作包括对公路用地范围之内的植物、垃圾、有机杂质的清理、掘除、移运和处理及原地面以下至少10cm~30cm内草皮和表土的移除。

(2)无需保留的地面实物如树木、树墩、树根及其它高出地面的障碍物,都必须予以清理或掘除,并运到技术负责人同意的地方堆放。

(3)将路基范围内的树根全部挖除并将坑穴分层填平夯实。

(4)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的所有垃圾和非适用材料都应清理与移运到适宜的地方。

所有从清理与掘除中产生的材料,都应按技术负责人的指示进行处理;所清除的垃圾以及易腐枯的材料应按技术负责人的批示予以妥善处理。

(5)处理后的现场应始终由施工队保持,使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

(6)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表土和草皮的清除应与土方工程进度计划相适应。

2.拆除
(1)拆除工作包括全部或局部拆除所有指定或不允许保留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它障碍物,并予以满意的处理,该项工作还包括拆除后的某些指定材料的再利用和拆除工作产生的坑穴的回填和压实,但不包括其他项目下规定的障碍物拆除和处理。

施工队还必须完成其他章节所要求或技术负责人指示的道路范围之内或其邻近的拆除工作。

(2)正在用于通行车辆的桥梁、涵洞、道路以及其他排水结构物,应在工区对其正常的交通做出满意的安排以后才能拆除,否则所产生的后果应由施工队自负。

(3)除非技术负责人另有指示,原有结构物的下部结构应拆除到天然河床底部以下30cm,其在河床以外的部分则至少拆除到天然地面以下50cm;如其整个或部分处于新建结构物的界线之内时,则应拆除到使结构物施工不受影响的程度。

(4)除非技术负责人另有许可,为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而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由此会有损于新工程的施工时,则这些作业须在新的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5)所有拆除下来确定为适用的材料,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坏,应由施工队分段或分片,按技术负责人指定的位置堆存;对于须废弃的材料施工队应按技术负责人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

施工队由于拆除施工造成的其他建筑物或设施损坏时,应自费负责赔偿。

3.场地排水
(1)地面积水和地下水的排除,一般可通过纵、横向排水沟将水引入附近河渠或低洼处排除。

(2)为避免返工浪费,欲设置的排水沟应尽量与原设计的路基排水系统相吻合。

(3)当排水沟未完成时,不宜正式填挖路基。

施工时应注意维修排水沟道,保证水流畅通。

(4)粉土和渗水性土质或急流冲刷地段的排水沟道应予加固。

4.填方区石笋地面的整平
凡填方区原地面有孤石或石笋外露不能保证原地面平整后压实作业时,应采用撬除,爆破的方法将突出孤石或石笋清除,并整平以保证原地表能进行压实作业。

2.04施工便道
①施工便道设置基本原则在K0+000~K12+000居路线右侧,在K13+100~K20+000居路线左侧,如有特殊路段,可酌情处理。

②施工便道宽5~5.5米,满足两辆8吨运输车错车需要。

③施工便道泥结碎石填筑厚度不小于50cm,用重型压路机按每层25cm一层碾压,压层无轮痕为止。

④施工便道外修排水沟,断面为梯形,上底宽1m,下底宽0.50m,高0.8m。

⑤施工便道单面横坡为3%。

3节路基挖方
3.01 范围
本节的工作内容为路基设计范围内所有路基土石方开挖和边沟、截水沟、排水沟以及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以及其有关的施工作业。

3.02一般规定
1.场地清理完工后,施工队应将开挖的工程断面图及土石方的调配图提交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后,方能进行路基开挖。

挖方工程应根据设计图纸规定或技术负责人确定的线位、标高和横断面进行开挖。

2.路堑开挖前应做好截水沟,施工期间应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证雨后挖方工作面不得有积水。

3.对有边坡防护的挖方作业,在挖方的同时应同步完成边坡的防护加固工程,以减少边坡裸露时间,确保边坡稳定。

4.挖方路基有不同的土层时,施工队应尽可能按土类进行开挖堆放。

并应将挖出的适用材料与非适用材料严格分开。

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施工队不得倾弃本工程需要且适用的材料。

5.挖方取得的材料,按照试验资料如果被确定为适用材料,不管运输的距离有多远,都应作为利用方完全加以利用。

如果施工队为了自己的方便,决定废弃这些材料,则废弃的数量不能在借土填筑项目下支付。

非适用材料应按图纸所示或技术负责人指定或同意的弃土场位置予以废弃。

弃方不得弃入或侵占可耕地、农田灌溉渠道、河道、现有通车道路或损坏建筑物和造成污染。

否则应由施工队自费清除和赔偿损失。

6.开挖中应避免超挖,超挖数量不计量支付。

路基顶面发生超挖,施工队应自费用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材料回填并压实。

边坡超挖后如出现边坡不稳定问题,施工队应提出处理方案,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队自理。

7.当施工队被要求开挖不属于清除项目中的填方区原地面下的不适宜材料时,被移去材料的挖深由技术负责人决定。

施工队安排工作要利于测量断面。

测量可以在材料被移去以前及以后进行。

8.路基挖方至设计要求的标高后,如还有不适用的材料,应按
技术负责人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

为此而产生的超挖部分,必须以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95)规定的材料回填,并压实到图纸或与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

在回填前,并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3.03 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应按照图纸要求自上而下进行,不得欠挖和超挖。

土方开挖无论工程量有多大,除技术负责人批准外,均严格禁止用爆破法施工和掏洞取土。

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变化时,需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坡率,应及时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2.施工队在开挖时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地下管线、缆线和其它构造物的保护,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报告技术负责人,且应停止作业待指示处理。

3.居民区内实施开挖,施工队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居民及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有效的临时便道或便桥。

4.按设计要求或技术负责人的指示应挖的洞穴,均应一直挖至底部并重新按路基回填的有关要求,分层填筑至要求的设计标高。

5.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施工队应停止开挖,直至气候条件变好。

6.土方开挖地段,路基顶面以下30cm的压实度要求见本章表3-1。

若不符合要求,施工队应翻挖重新压实,或采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3.04 石方开挖
1.在石方开挖过程中,施工队应根据地形、地质、横断面和设计要求采用不引起松动或不影响开挖边坡稳定的爆破方法,所用的方法应为预裂爆破法或其他有效的方法,施工队应根据岩石的类型和质量予以选择,并提供详细的“爆破施工技术设计方案”,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2.若需采用爆破,施工队必须在28天之前将所拟施工作业计划(包括安全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但这种批准并非意味免除施工队应负的责任。

3.施工队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炸药装卸、运输、储存、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规。

4.施工队应确定爆破危险区,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人、畜、建筑物和其它公共设施受到危害和损坏。

在危险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显示爆破时间的警戒信号。

施工队应在危险区的入口或附近道路设置标志,建立警戒线,防止人员在爆破时进入危险区。

5.施工队应采取预裂、光面、控制爆破等技术,有效控制断面。

不允许过量爆破。

若有过量,施工队应自费清除设计断面以外由于爆破所松动的全部材料,弥补环境损害,直到技术负责人检查合格为止。

同时施工队应禁止采用一切过量爆破以及危及人员安全、破坏财务和自然环境的爆破方法。

对于超炸部分,应由施工队提出处理措施,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队自理。

6.施工队应清除石方边坡上松动的、日后有可能坠落的石块,
并妥为堆放。

7.施工队修整路基的表面,使之符合路面铺筑的需要。

3.05 淤泥开挖
淤泥开挖区应连续进行,不允许在回填区中夹杂未挖除的淤泥。

淤泥挖除后应随即进行回填。

地面线或水位线(取其较高者)以下的回填材料应为石块、砂砾或者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合适材料。

淤泥的开挖体积应是在技术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施工队进行测量。

3.06 边沟、截水沟、排水沟开挖
1.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的位置,断面尺寸应符合图纸的要求或技术负责人的指示。

当需要铺砌时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负责人指示,增加开挖深度和宽度。

2.平曲线处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内侧有积水或外溢现象发生。

3.路堑和路堤交接处,边沟应平顺引向路堤两侧的自然沟、排水沟,勿使路基附近积水,亦不得冲刷路堤。

3.07 弃方处理
1. 施工队在有弃土路段开工前至少加28天,应提出施工方案报技术负责人批准,该方案包括挖土及弃土的方式、调运方案、弃土位置、弃土堆的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方案、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必要时附有施工队与当地政府就弃土方案所达成的协议。

2.当弃土堆的位置、堆放型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
改前将更改方案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行。

3.弃土堆放时,弃土堆应堆放整齐,美观稳定,有较规则的形状,并且排水通畅。

弃土时不得对周围的建筑物及其它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

弃土不得干扰正常社会车辆的行驶,并应防止对周围的灌溉渠道和天然水流的污染和淤塞。

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施工队应自费处理。

3.08 石方边坡光面爆破
1.凡路基挖方硬石边坡其边坡比陡于1:0.5时,施工队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负责人的指示采用光面爆破的施工方法,以减少岩石开挖量达到坡面稳定整齐的效果。

2.光面爆破宜在硬质岩层的挖方边坡实施。

3.光面爆破,宜采用液压钻孔,以边坡台阶高度控制钻孔深度.孔距不宜大于80cm,斜度应与设计坡比一致.并采用电控雷管,一次施爆一个台阶面.以达到半孔率90%以上,坡面平整度不大于10cm的要求.
4.有条件时宜采用整体(或分块)多排辟孔秒差雷管爆破,若受条件限制需采用前层小炮分层开挖(或采用预裂爆破)时,但距边坡设计线1m以内的岩体应采用以上第3条所要求的爆破方法.
5.爆破后对可能存在的松动危石应予清除.
3.09 质量控制与检验
1.基本要求
(1)路基表面应按设计规定平整压实,排水良好.
(2)挖方地段无树根洞穴,边坡稳定、顺适,石方边坡无险石、悬
石。

(3)弃土堆位置符合要求,堆方边坡稳定,坡脚有防护,不流失,不污染和淤塞河渠,不对周围建筑物干扰或损坏。

(4)边沟边坡必须平整、稳定,严禁贴坡,沟底应平顺整齐,无阴水现象。

2.外观鉴定
(1)路基边线直顺,平整稳定,曲线圆滑。

(2)表面无明显碾压轮迹,无软弹和翻浆现象。

3.实测项目
路基挖方的实测项目按表3-1及表3-2的规定办理。

土方路基实测项目表3-1
序号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测方法和频率
高速、
一级
公路
二级公

其他
公路
1 压


零填及路堑上
路床
0-0.3 - - ≥94
按JTJ071-98附录B
检查密实度,每2000
㎡每压实层检测4点
0-0.8 ≥96 ≥95 -
路堤
(m)
上路

0-0.3 ≥96 ≥95 ≥94
下路

0.3-0.8 ≥96 ≥95 ≥94
上路

0.8-1.5 ≥94 ≥94 ≥93
下路

>1.5 ≥93 ≥92 ≥90
2 弯沉值(0.01mm)不大于设计值按JTJ071-98附录I
检查
3 纵断面高程(mm)10,-15 10,-20 水准仪每200m测4
断面
4 中线偏差(mm)50 100
经纬仪每200m测4点,弯道加HY,YH
两点
5 宽度(mm)不小于设计

不小于设
计值
用尺量,每200m测4

6 平整度(mm)≤15 ≤20 3米直尺每200m测4
处×3尺
7 横坡(%)±0.5 ±0.5 水准仪每200m测4
断面
8 边坡不陡于设计值每200m抽查4处
石方路基实测项目表3-2
序号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

高速、一级公

二级公路其他公路
1 压实度层厚和碾压遍数符合要求技术负责人旁站或检查施工
记录
2 纵断高程
(mm)
+10,-20 +10,-30
水准仪,每
200m测4断面
3 中线偏位
(mm)
50 100
经纬仪,每
200m测4点,
弯道加HY,YH
两点
4 宽度(mm)不小于设计值米尺,每200m
测4 处
5 平整度≤20 ≤30
3米直尺,每200米测4处×
3尺
6
横坡±0.5 水准仪,每200米测4断面
7 边坡不陡于设计值每200m抽查4

符合设计值
4节路基填方
4.01 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为所有路基填方及其有关的施工作业。

4.02 材料
1、材料来源
(1)借土场取得的适用材料。

(2)利用路基开挖废弃的土石方适用材料。

2、适用材料
指在最佳含水量状态下能被压实到规定的密实度,以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

所有用作路基填方的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试验,经批准后方可采用。

3、非适用材料
在通常情况下,不能被压实到规定的密实度和不能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为适用材料。

非适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沼泽土、淤泥、软土。

(b)含有树根、树桩和易腐朽物质的材料。

(c)按照JTJ051-93 T0151-93进行试验,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材料。

(d)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及CBR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e)氯盐含量大于1%,硫酸盐含量大于0.5%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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