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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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

1 适用范围及岗位职责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计划征收处对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管理。

1.2 岗位职责

一、负责车购税的申报、征收管理;

二、负责车购税免(减)税及退税的管理;

三、负责车购税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

四、负责办理车辆建档及对过户、转籍、变更车辆的档案变更管理。

2 作业流程及要求

2.1 纳税申报受理

纳税申报受理主要包括受理纳税人的纳税(含减、免税)申报、审核相关资料、录入微机、确定应征税额等内容。

2.1.1申报受理及相关资料审核

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交纳税申报人填写。

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原件和复印件:

一、征税车辆

(1)车主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证明;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纳税人遗失《机动车外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需提供重新开具的《机动车外销售统一发票》

(3)车辆合格证明: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证明》、《进口机动车辆登检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4)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应受理纳税申报。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使证》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免(减)税车辆

申报免税(或减税)车辆除提供上述资料之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2)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5)留学人员(包括港、澳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以及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6)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其它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需向上级部门申请审批的免(减)税,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

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如发生底盘(车架)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完税证明正本。

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

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留存。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上述资料审核完毕后报科长审批。

纳税人对免税车辆进行申报纳税时,微机处理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修改征管软件中“系统设置”模块中系统参数,将地区和本地代码设置为“00”,保留省级代码的方式进行业务处理。

2.1.2计税价格确定

(1)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

a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b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4)车辆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以最新核发的同类车型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应纳税额;已办理纳税申报但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微机程序应使用“档案管理”模块进行档案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该型改装补税”流程进行业务操作。

(5)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

未满10年的,以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计算应纳税额;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已经办理纳税申报但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微机程序应使用“档案管理”模块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过户补税”流程进行业务操作。

(6)对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按有关规定核定的计税价格或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同类型车辆由按国税发[2004]160号文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7)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和被司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使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审核后报科长审批。微机程序应使用征管软件中的“车价信息”模块新增一条价格信息记录,并在该信息记录的“备注”栏中作出标识,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新车征税”流程进行业务操作。

(8)2005年2月1日起,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需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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