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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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
知》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
•【公布日期】2002.03.28
•【字号】深人发[2002]43号
•【施行日期】1996.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
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调入行政机关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深人发[1996]56号)
各区人事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事业单位已实行与机关不同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调动工资待遇问题,深入发[1996]19号已有明确规定,即“均按调入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确定”,但各单位在执行中不够统一。
现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和标准的管理人员)调到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从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不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调到行政机关或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按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其中:全国标准工资按深人发[1995]33号等工资套改文件规定,比照同等条件人员(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
特区津贴按深人发[1996]19号规定的“特区津贴档次的确定办法”执行。
原专业技术人员的特区津贴档次、标准不得保留。
二、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到行政机关,或在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动,行政职务没有变动的,按公务员内部交流处理,其调动前的全国标准工资和特区津贴档次不变。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由事业单位调入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未按规定确定的,按此通知规定重新理顺。
今后,各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政策,以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严
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