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自考笔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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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第⼀章中国法律得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第⼀节中国法律得起源⼀、中国法律得起源夏王朝诞⽣,产⽣于⽗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得考古资料与⽂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与河南龙⼭⽂化晚期产⽣法律)也成为国家进⾏阶级统治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得⼯具⼆、“法”“刑”“律”得含义“法”迄今仅见得最早得就是在西周⾦⽂中商周⼈只知有“刑”⽽不知有“法”,⼤量引⽤“法”字就是春秋之后得事“法”得观念,产⽣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就是春秋末期产⽣,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得成⽂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为了反映国家公布得“法”得⾏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与度、量、衡各字构成得词,表⽰严格、具体得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得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缘纽带关系影响⾄深4.维护部落⾸领得政治权⼒得集中与强化第⼆节夏商⽴法概况⼀、⽴法思想夏商以“恭⾏天罚”、“天讨”得神权思想作为法律得思想基础宣⾔“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与神圣化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得得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得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活得⽅⽅⾯⾯⼆、⽴法活动(⼀)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得命令(⼆)禹刑、汤刑禹刑不⼀定就是禹在位时制定得法,可能就是夏朝法律规范得总称。

以禹为名表⽰对夏族杰出祖先与开国之君得怀念与崇敬。

汤刑,⼀般指商朝法律得总称,与禹刑⼀样,以汤为名表⽰对上组杰出领袖与开国之君汤得怀念与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与惩治官吏得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得基本内容⼀、⾏政法律规范(⼀)国王就是国家得最⾼统治者(⼆)中央⾏政管理体制(三)地⽅⾏政官吏体制⼆、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五⾏:墨、劓、髌、宫、⼤辟(⼆)刑罚罪名得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得适⽤原则由⼈罚代替天罚具有以⾁刑为主得⾝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刑不诛连得原则2.疑罪从轻得原则3.不杀⽆辜得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得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地管理:⼟地王有,即国有制(⼆)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业⽣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然资源⽴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法官⼆、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得暗⽰2.⼘辞五、监狱制度第⼆章西周法律制度第⼀节⽴法概况⼀、西周得⽴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就是慎罚得指导思想与保证。

20XX年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九)-自学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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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2018年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汇总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单选]迄今为止发现的我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是《开盛改旧新定律令》。

[多选]西夏的法律文献主要有:《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新法》、《光定年新法》。

[简答]简述金的主要立法成就。

金灭辽和北宋后,受到封建经济文化的影响,迅速向封建制转化,金熙宗皇统年间,首先根据女真旧制,参考唐、宋、辽之法,编成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

此后又有《大定重修制条》、《明昌律义》和《泰和律》,其中的《泰和律》主要参照《唐律疏议》制定而成。

篇目与内容基本沿袭《唐律》,只是根据女真的民族习惯增加了赎刑的数额和徒刑的年限,另外删减了一些过时的条文,因为其从形式到内容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故又被称为《泰和律义》。

《泰和律》的颁布,实际上是金国法制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

《泰和律》不但在当时最具代表性且有较高威望,对后来的元朝法律也有重大影响。

此外,金政权还编修了《泰和令》、《新定敕条》、《六部格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元朝的立法概况[单选]元朝建立后,元世祖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封建成文法典是《至元新格》。

[单选]在成吉思汗主导下完成的蒙古族的第一部成文法是《大扎撒》。

[单选]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的第一次立法制定了《条画五章》。

[简答]简述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

在蒙古族不断向南扩张的过程中,一些人逐渐接受了儒家文化,不断建议要尊崇儒家道德礼仪,继续倡导纲常之教。

另有一批受到重用的汉族官员也不断建议统治者吸收各代统治经验,以“三纲五常”作为立国之本,推行教化,反对刑杀。

在他们的影响下,元统治者开始认识到礼教的立国之本的作用,并逐步学习、吸收,体现在立法和司法的基本过程中,使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的原则都在元代的法律中得到延续和贯彻。

(2)“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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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司考法制史笔记

司考法制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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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考试成功。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一)内容:1、背景:(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商时期处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其代表性的法律。

在司法制度方面,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是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有“礼”与“刑”。

“礼”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刑”则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九刑”是西周时期的刑书。

而“吕刑”则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西周在婚姻制度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行“同姓不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继承制度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晋国赵鞅“铸刑鼎”,进一步推动了成文法的公布。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秦律》包括《盗律》《贼律》等多种律篇。

秦朝在刑罚制度上十分严酷,有笞、杖、徒、流、死等多种刑罚。

在司法制度上,推行廷尉制度。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法律制度相对宽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逐渐完善。

“约法三章”之后,萧何制定了《九章律》。

汉朝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废除了肉刑。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在篇章结构和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创新。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七、隋唐时期的法制隋朝虽然短暂,但《开皇律》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9580028463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非法词被屏蔽]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非法词被屏蔽]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它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在自考法律专业中,中国法制史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其重点知识点如下:一、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史的早期阶段,其法律制度主要是以“礼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刑罚。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赎刑”、“矜老”等制度,以及“誓”、“盟”、“礼”、“仪”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其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中,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法家”思想的兴起,以及“令”、“律”、“科”、“条”等法律形式的出现。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铸刑鼎”、“竹刑”、“法经”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事件和著作。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法治”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和“九品中正制”,以及“律”、“令”、“科”、“格”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实践和思想。

四、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唐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较为繁荣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以“礼法合一”为基础的。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科举制”、“十恶”等制度,以及“律”、“令”、“格”、“例”等法律形式。

同时,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永佃制”、“鱼鳞图册”等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制度和地权制度。

五、近代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是指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中西合璧、新旧杂糅。

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事件是清末修律,以及《大清律例》、《大清新刑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中华法系”、“唐律体系”等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概念和理论。

总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内容广泛、历史悠久的学科,其重点知识点较多,需要考生认真学习和掌握。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立法思想 “明刑弼教”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重典治国”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明代行政立法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强化对经济的法律调控民事法规的发展司法机构的特点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诉讼制度的特点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重点难点归纳】一、明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1.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倡导“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它往往是同轻刑主张相联系的。

而经朱熹阐发,风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明代的法律制度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2)“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由于“明刑弼教”主张在处理德、刑关系上,可使统治者根据形势与本身利益的需要,在重刑罚还是重教化的道德问题上有充分选择的余地,因此被视为明初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重典治国”在“明刑弼教”作为其理论和伦理基础的前提下,成了明初司法的具体指导思想。

明王朝初立,便采取“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

2.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1)《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①吴元年《大明律》。

②洪武六年《大明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④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2)《御制大诰》的颁行①《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

②《明大诰》共四编,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

③“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大诰》是明前期《大明律》之外最重要的法律。

它以案例形式出现,也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

④大诰比之明律新增了许多禁令、罪名,且处刑多重于明律,手段残忍。

大诰偏重于惩治贪官与豪强。

(3)“例”的编修律书所载有限,犯罪情状无穷,为防“法外遗奸”和力求“情罪无遗”,太祖以后各代皇帝遂据“一时权宜”定有不少的例。

2017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2017年自考中国法制史个人学习笔记精编

导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学术史回顾一、什么是中国法制史。

1、“中国”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不等同于现在的中国版图。

它是一个统一的、多元的国家。

2、法律与法制。

中国的法律是一个多元的结构。

⑴国家法层面上的多元。

如:律、令、科、比等法律形式。

⑵民间法层面上的多元。

如:乡规民约、家规族法和行业规范等。

⑶民族法层面上的多元。

(因为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⑷地方法层面上的多元。

如:各省省例等。

3、礼、乐、治。

⑴乐:心灵秩序。

⑵礼具有很强的包容性,是一种规则,包括文化规则、国家规则、社会规则等。

⑶天理、国法和人情。

情理是大海,法律是冰山。

中国法的文化基础:情理。

礼法出于人情。

礼法是调整人情秩序的工具。

4、两套知识的错位。

现代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的理解,是以《汉书》、《刑法志》为先驱。

以前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的理解,主要注重于刑法的兴衰。

→知识决定权力,权力也影响知识的发展。

5、社会历史理论在研究中国法制史中的重要作用。

6、法学知识的分类。

⑴公法与私法。

中国的公法比较发达。

古代强调“公”,法家更是认为“私”是没有正当性的。

原因:强调国家主义、王权主义。

自环为私,背私为公。

——《韩非子》(强调“去私”)⑵刑法、民法、……中国古代强调刑法,刑法比较发达,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没有其他法律。

中国古代没有民法这个概念,但实际上存在着民法、商法等法律。

只是这些法律的制裁手段是刑罚。

⑶物权法、债法……例:土地转移时,上一手交易的契约也同时转让,形成了一连串的债权。

二、材料与方法。

1、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史料。

法典、法规、正史、考古学文献、档案资料、文学资料、实录、判牍、契约等等。

2、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要静态的研究,还要动态的研究。

3、中国社会的社会关系。

横向:契约关系。

纵向:身份等级制度(官与民、良与贱)4、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因此,在研究中国法制史时,要关注当时中国社会有哪些法律书籍,人们对哪些法律知识有兴趣,从而了解纠纷、犯罪的特点和社会秩序的结构走向。

中国法制史笔记 已整理

中国法制史笔记   已整理

中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编:上古时期的法制"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产生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幅员辽阔,相对封闭的内陆自然环境。

,2、人力耕织,自给自足的小农方式。

5 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

4、统一国家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5、圣贤治国、礼法结合的中华传统文化。

, 二、中国法律形成的历史过程?'中国法律习惯发源于传说中的尧、舜时期,正式形成于夏代。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特点?1 与西方相似,中国法律也是在古代氏族制度向国家制度的过渡时期形成的。

2、与古罗马法律是对氏族习惯的根本变革不同,中国法律是氏族习惯的直接延续和发展。

3、与古希腊、罗马法律的产生未受暴力干涉不同,中国法律是通过部落武力征服和用暴力维持宗法秩序而形成的。

4、与古希腊法律在家族制解体的基础上产生不同,中国法律形成的社会基础是父系家族宗法关系,礼是法律的基本内容。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法律起源还有既承认“王权神授”,又强调“天人合一”;既赋予“礼义”予法律效力,又强调以刑为主,“法”即是刑的特点。

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夏朝:(前21世纪—前16世纪)、商朝(前16世纪—前11世纪)、周朝(前11世纪—前476年),是中国法律形成的初成时期,中华民族自此进入了文明时代。

自夏朝开始,法律以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出来,并具备国家强制力的固定形式。

夏朝:共传14世、17王、471年。

禹是创始人,禹死后由其子启继承王位。

史称“家天下”的开端,即正式确立了王权世袭的制度。

陆续制定了《禹刑》《政典》等,《尚书·五子之歌》载:“明明我祖,万帮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

可见夏朝法制,已有礼、有刑、有典、有则,初具体系。

商朝:共传17世,31王、约600年左右。

商朝的法律制度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特点:“天讨有罪”和刑罚残酷。

商朝初期有《汤刑》《官刑》等立法,中期即盘庚迁殷之后,继续“尊成汤之法”,并对《汤刑》作重大修订;后期以纣王为代表,“重刑辟”,施酷刑。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2008年版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研究对象包括: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法律思想、立法和司法活动等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

法学与史学交叉在一起。

1999年出版的多卷本《中国法制通史》是对这一研究的阶段性总结,它标志着这一学科在中国已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今天,把中国法制史作为学习对象有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了解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其次:可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最后:还可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发挥作用;二、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唯物辩证法是基本的、主要的方法。

其次还有一些具体方法主要是:归纳、联系和比较等方法。

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线索大体可分为古代和近现代两大部分中国法制史的古代部分,是中国传统法制部分,由奴隶制法制和封建制法制两个部分组成。

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可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从夏至西周。

第二阶段:确立阶段,从春秋至秦。

第三阶段:发展阶段,从汉至魏晋南北朝。

第四阶段:成熟阶段,隋唐两朝。

第五阶段:调整阶段,五代至清。

综观中国古代的法制,在以下四个方面比较突出:首先:法制的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强调德主刑辅。

其次:法典的结构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再次:法律的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

最后:在司法上,则是行政与司法合一,也无权威。

中国近现代法制也可分为两个部分:剥削阶级法制和人民民主法制在剥削阶级法制中还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鸦片战争到清末。

第二阶段:发展阶段,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时期。

第三阶段:成熟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综观中国近现代法制,在以下四个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首先: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西方的法制思想为主,主张自由、平等、民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人权、树立法制的权威等。

其次:法典的结构不再诸法合体,而是各法独立,都以宪法或部门法法典(除行政法以外)的形式出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一、解释名词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2。

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

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3.《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4。

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

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御史制度。

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5.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标题:了解中国法制史,探寻智慧与经验引言:中国法制史是我们理解和认识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石,通过学习它,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中国法律的起源、发展和特点。

本文将带领读者回顾中国法制史的重要阶段,介绍不同时期的法律体系和思想,以及法律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让我们一同踏上了解中国法制史的旅程。

第一部分:封建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王朝时期,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礼法为主导。

"礼"指的是封建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法律则依据礼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治理为目标。

一些重要的法律著作如《周礼》和《礼记》在这一时期形成。

封建王朝注重礼制,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做出了一定的发展。

第二部分:民国时期的法律改革随着清朝的衰落,中国进入了民国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现代法律改革,如《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废除旧的刑法等。

这些改革使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接近现代法制,并注重个人权利和平等观念的保护。

虽然法律的推行面临一些困难,但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建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迈入了社会主义时代。

在这一时期,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建设,以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确立,它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

此外,还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如《刑法》、《民法总则》等。

这些法律奠定了中国现代法治的基石。

第四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

中国相继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旨在加强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权益。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商法改革,在商业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并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此外,还有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等领域的法律不断完善和加强。

结论: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回顾,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与社会发展的紧密关系。

中国的法制历经多个时期的发展和改革,不断完善和推进。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1、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持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3、活卖是宋代的典卖(典卖契约)的称谓。

4、西周的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李悝编著。

法经分为:盗法、贼法——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他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该两编列为法经之首。

网法又称为囚法——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捕法——关于追捕盗贼和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法的规定。

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注意: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定是子产铸刑书。

6、周礼以“亲亲尊尊”原则为基础;“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提出的政治观和治国方针,并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

为具有“礼法结合”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7、六礼是:纳采(提亲)、问名、纳吉(订婚)、纳征(彩礼)、请期(商定婚期)、亲迎。

8、七出(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休妻的主体为丈夫和公婆。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先贫穷后富贵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9、我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是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1年)。

晋国赵鞅是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注意:上述两次均是铸在鼎上。

郑国邓析是将刑书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10、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西周称为大司寇。

11、商鞅改法为律。

12、秦朝的刑罚:城旦舂(男子筑城,女子舂米)、鬼薪(男犯为祠祀砍柴、女犯为祠祀择米)、司寇(男犯到边疆服役)、隶臣妾(男犯为隶臣,女犯为隶妾)。

13、云梦简有《秦律杂抄》、《封诊式》(关于审理案件的原则、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法律问答》(解释法律)、《秦律十八种》、《为吏之道》。

中国法制史精华笔记自考攻略详细篇

中国法制史精华笔记自考攻略详细篇

中国法制史发展线索1.中国法制史的古代部分,可以分为5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创始阶段,从夏至西周,禹刑、汤刑、九刑先后诞生。

第二个阶段:确立阶段,从春秋至秦,第一步内容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面世,接着秦律也出现了,从此中国封建朝代大多把本朝代的主要法典称为律。

第三个阶段:发展阶段,从汉至魏晋南北朝。

礼法开始结合,许多反映礼的制度纷纷加入律,为中国法制的成熟创造了有利条件。

第四个阶段:成熟阶段,隋唐两朝,礼法结合完成,礼法达到了统一,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系统完备的法典唐律颁行。

第五个阶段:调整阶段,从五代至清,各朝统治者都以唐律为楷模,大量沿用唐律的内容,并根据本朝的实际情况作些调整。

2.中国古代的法制四个方面比较突出:①法制的指导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强调德主刑辅。

②法典的结构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③法律的内容是礼法结合,维护等级特权。

④在司法上,则是行政与司法合一,司法不独立,也无权威。

中国古代法制的这些突出的发面到了清末法制改革以后,才渐渐丧失。

3.中国近现代法制也可分为两个部分:①剥削阶级法制部分第一个阶段:初创阶段,从鸦片战争爆发到清末。

中国开始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制理念、原则和制度,并通过改革使它们在中国法制中扎下了根。

第二个阶段:发展阶段,从南京临时政府到北洋政府时间。

中国也颁行了类似西方的宪法、宪法性文件和法律,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暂行新刑律》等。

第三个阶段:成熟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间。

《六法全书》总结了六法的内容,不断印行,它的产生标志着中国的法制基本实现了西方法制的中国化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②人民民主法制部分4.中国近现代法制,在以下四个方面表现比较明显,而且均与古代法制的突出方面相反:①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西方的法制思想为主,主张自由、平等、民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人权、树立法制的权威等。

②法典的结构不再诸法合体,而是各法独立,都以宪法或部门法法典(除行政法外)的形式出现。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20XX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复习笔记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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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1、唐律中的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语三年,以半年为等差;(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另有加役流;(5)死刑,分崭、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A——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处罚从轻;B——私罪,包括两种:其一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其二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注意: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2)自首原则A——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注意: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C——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D——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注意:《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

至死者,听减一等。

”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E——其他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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