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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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能源基础,然而在煤矿井下,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其中之一就是放炮作业。
为了确保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相关的放炮管理规定尤为必要。
下面是一份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管理,提高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放炮作业,是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的通过引爆爆炸物破坏煤矸石体,以便后续采矿作业的一种作业行为。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经过批准和备案,并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放炮人员的条件和权限
第五条从事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放炮人员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和精神病史。
(二)具备相应技术知识和操作能力,能独立进行放炮作业,并能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三)具备良好的纪律性和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突发情况和应急事故。
第六条放炮人员应依法取得炸药专用车、燃炸品运输车(装载爆炸物的车辆)驾驶证,并经过矿方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放炮人员应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得擅自停止培训或者过期不参加培训。
第八条放炮人员在进行放炮作业时,应按照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技术规范和作业规程进行操作,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越放炮权限进行操作。
第三章放炮作业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放炮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通过安全生产会议审核。
第十条放炮作业前,应市场对矿井井下环境进行详细的检查,确保煤矿井下内部通风畅通、氧气含量符合要求,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前,应清理和排除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
第十二条放炮作业前,应检查放炮器材的完好情况,特别是导爆管等关键设备。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前,应告知井下工人作业时间和作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封闭措施和警示标识,以确保井下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放炮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络,确保放炮作业符合井下综合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放炮作业前,应组织放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进行模拟演练,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四章放炮作业的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放炮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定。
第十七条放炮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指导书,正确选择和使用放炮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放炮作业时,应注意炸药和导爆管的保护,避免破坏造成事故。
第十九条放炮作业时,应注意引线的连接和排列,严禁交叉交错排列,防止误引和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放炮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周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放炮作业时,应注意保持井下通风和氧气含量,避免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积聚。
第五章放炮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矿方安全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放炮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对放炮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和奖惩,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进行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并由矿方进行奖惩。
第二十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未尽事宜,由煤矿井下放炮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制定相关配套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煤矿井下放炮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对放炮作业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经有关方面备案。
如需修改,由煤矿井下放炮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并报备有关部门。
以上是一份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规定范文,旨在确保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进行,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实际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