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全省沿海开展违规生产渔运船排查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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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全省沿海开展违规生产渔
运船排查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5.06.05
•【字号】浙海渔政〔2015〕15号
•【施行日期】2015.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在全省沿海开展违规生产渔运船排
查与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政〔2015〕15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渔运船管理,维护渔运船安全生产秩序,遏制利用渔运船从事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沿海开展违规生产渔运船的排查与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基本要求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清理的要求,通过对非法经营渔运船的排查、分类、清理、整改,规范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实现渔运船管理“三清”(船舶状况清、管理动态清、监管责任清)。
二、工作主体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排查与清理的工作由渔运船登记地的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工作对象
排查与清理的工作对象为全省现有登记在册渔运船及其持证人,即根据《渔业船舶船名规定》中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为“渔运”的渔船及其持证人。
四、排查内容及时间(2015年6月底前完成)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在本船籍港登记的所有渔运船进行逐艘排查核实,在查明船员基本情况(船东基本信息、持股情况、船员配备及船员持证情况、船员雇用及船员保险情况)等基础上,按下列情况分类汇总造册,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渔运船排查情况表”要求,汇总后于7月10日前上报我
局渔政渔监处,同时报送EXCEL电子表(邮箱:农民信箱\潘建忠):
1、渔运船合法经营。
证书齐全、有效,船证相符,实际所有权未转移,正常办理检验及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年审的;
2、实际所有权发生转移。
已卖到省外或省内买卖,实际所有人无法查清的;
3、实际在册船舶已灭失。
失踪满六个月、已拆解、已沉没、已销毁的;
4、实际已自行终止捕捞辅助活动的;
5、国籍证书、检验证书有效期已满,或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经调查证明,登记的所有权人从未行使过所登记渔运船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可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
6、未依法取得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
7、逾期未年检或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逾期未年审的;
8、船证不符的。
包括实船数据与证书记载数据不符和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三证之间记载的数据不一致两类。
五、清理方法及时间(2015年8月底前完成,但对船舶已灭失、失踪满六个月及拆解、销毁的除外)
1、渔运船合法经营。
核实证书与渔船技术参数后,更新终端设备数据,确保船证相符;
2、实际所有权发生转移。
对实际已卖到省外或实际所有人无法查清的,在对登记所有权人制作调查笔录后,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不办的,渔业主管部门可按“转让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认定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无效,公告后注销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跟进注销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对已发生省内买卖,但证书齐全、有效,且船证相符的,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实际船东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不得无故不予办理;对逾期未年检或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逾期未年审的以及船证不符的,由出卖方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完成整改后再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称《登记办法》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所有权转移的……;第五十条:禁止涂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有前款情形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无效。
3、实际在册船舶已灭失。
在完成调查取证后,责令登记所有权人在10个工作内办理注销登记;因各种原因登记所有权人无法到场制作调查笔录或虽制作笔录但逾期不办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后,跟进注销捕
捞辅助船许可证;
法律依据:《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二)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三)拆解或销毁的……;第三十八条:渔业船舶有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情形之一,但所有人或者依法取得渔业船舶相关权利的权利人未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机关经查明,可在上述情形发生六个月后,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拟注销登记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可注销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予以公告。
4、实际已自行终止捕捞辅助活动的。
在完成调查取证后,责令登记所有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逾期不办的,直接注销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跟进注销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法律依据:《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四)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舶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数据库,提高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渔业船舶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生此种情形,申请注销登记是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其怠于履行义务,且经责令后仍不履行,登记机关自然可直接行使注销权,以保障渔业船舶数据库的健全。
5、国籍证书、检验证书有效期已满,或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调查取证后直接注销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并跟进注销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法律依据:《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直接注销该渔业船舶国籍:(一)国籍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延续的;(三)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舶国籍的;(四)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6、未依法取得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
责令10个工作日内申办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法律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第四十条:本规定有关专门用语的定义如下:渔业捕捞活动:捕捞或准备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为这种行为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各种活动。
娱乐性游钓或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水产品的除外……;捕捞辅助船: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
第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7、逾期未年检或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逾期未年审的。
按《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处理,限期申报检验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限期内申报检验,并经检验
合格的,限期5个工作日内补办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年审手续;对逾期仍不申报检验或虽经检验但不合格的,除依法处罚外,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指定港口停航,直至注销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法律依据:《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渔运船超期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船舶不适航,应当注销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8、船证不符的。
套用证书购置、建造渔运船造成实船数据与证书数据不符的,拆解原船后再按实船数据变更证书数据;原船无法找回的,依法处罚后再按实船数据变更证书数据。
擅自更新改造造成实船数据与证书数据不符的,依法处罚后再按实船数据变更证书数据。
擅自更换主机变更主机功率的,依法处罚并参照我局“浙海渔政〔2013〕53号”文件有关要求变更证书主机功率。
主机属2015年1月1日后取得《船用柴油机证书》的,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渔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已公布的渔船用柴油机型谱规
定变更证书主机功率。
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三证之间记载的数据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渔船数据变更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实现证书之间的数据统一。
以上各类清理情况由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浙江省渔运船清理整改情况表”的要求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清理情况上报我局渔政渔监处。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清理结束后,要对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进行一次数据更新,保障各种数据的真实、有效。
在未出台新的规定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继续按原管理要求加强对渔运船的后续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保护渔业资源、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外交大局的高度提高对渔运船排查清理工作的认识,加强渔运船排查与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和抓细、抓实、抓好。
(二)齐心协力,齐抓共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排查清理任务的落实,市、县之间、部门之间要建立情况通报渠道与联络协作机制,定期沟通情况。
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努力遏制渔运船违法违规行为,减少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落实责任,严格清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严厉打击渔运船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坚决取缔。
对专项整治期间组织领导不力、失职渎职、整改不及时而引发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浙江省渔运船排查情况表
2.浙江省渔运船清理整改情况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