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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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正文:
----------------------------------------------------------------------------------------------------------------------------------------------------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47号2006年12月23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国人部发[2006] 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
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四)关于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 [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经到达规定离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670元,县处级副职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 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32180元。

(三)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90元,县处级 47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3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4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 (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30元;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30元。

(四)依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退职生活费。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离退休干部,原则上以其离退休前(或到达离退休年龄前)实际担任的行政或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其中,按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文件规定,经批准享受厅局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增加离休费。

事业单位中,1983年9月30日前取得职称(含“待批”、“待授”),在本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前
离退休的人员,可比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二)此次新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离退休费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办法由国家另行研究制定。

五、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组织实施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在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省直(含中央驻晋)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经各主管厅局审批后抄送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抄送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上述人员中属市、县 (市、区)委管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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