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长的贪欲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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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长的贪欲之祸
文/郭红敏
贪污手段五花八门
自2005年5月至2014年,李文利用担任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局长的职务便利,贪污398万多元。
2013年7月4日,李文与家人乘飞机从北京飞抵内蒙古海拉尔区,李文私自安排单位司机罗某从大兴安岭驾车至海拉尔接机,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
为筹措赔偿金,李文向加格达奇甲公司(简称“甲公司”)第一项目部实际控制人张某个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2013年8月,李文为偿还借款与张某商定,编造甲公司为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进行维修的虚假工程项目,用套取的工程款归还个人借款。
在李文的安排下,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为98万多元的虚假合同,加格达奇区社保局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22.9万多元的虚假合同,并制作了虚假工程预算书。
为显示合同的真实
性,双方将签订日期提前至2013年5月9日。
2014年7月7日,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和加格达奇区社保局向甲公司第一项目部转款共计121万多元,甲公司在扣除管理费及税费后,将套出的工程款111万多元转入张某女儿的个人账户中,张某在扣除100万元借款后将余款11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经办人张甲,该款被用于支付单位暖气维修。
2011年末,李文为套取单位向黑龙江省社保厅申请的专项维修资金,找到张某商定由其操作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虚假维修工程,甲公司在收到工程款扣除税费后将工程款套出。
为此李文安排单位职工张甲负责对接此事。
2011年12月16日,由黑龙江省人
退休两年后投案自首
李文出生于1959年3月,内蒙古海拉尔人,1977年8月参加工作,在大兴安岭地区糖酒公司、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任职,2001年10月起任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局长,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党组书记,是一名正处级干部,2019年3月退休。
2021年7月8日,退休两年多的李文主动向大兴安岭地区纪监委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1年7月16日,李文被留置。
2021年11月1日,李文在调查阶段,其妻单某主动向大兴安岭地区监委上交李文违纪违法犯罪所得40万元,同时调查机关扣押了涉案车辆两台、莱卡相机一部、西服一套、品牌女包一只。
同年11月16日,单某主动上交违纪违法犯罪所得5万元。
2021年12月,李文被开除党籍,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社厅直接拨付到甲公司账户10万元维修工程款,张甲在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后将余款9.1万元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李文。
李文将该存折交给张甲保管,之后按照李文的要求,张甲陆续将此款取出后交给李文个人使用。
2010年1月14日,甲公司第一项目部原经理刘甲在哈尔滨花费65万多元购买了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在加格达奇落户并办理初始牌照后,将该车交给李文,之后该车一直由李文的儿子在北京使用。
为支付购车款,李文与刘甲商定利用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办公楼维修之机虚列工程项目,用套取的工程款支付购车款。
之后,李文安排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漠河社保局、塔河社保局相继与甲公司签订虚假的维修工程合同,并于2010年末将上述合同总价款89万元拨付给甲公司第一项目部,其中65万多元用于支付刘甲购买奥迪车的费用。
甲公司扣除税费11.61万元,余款12.1万多元用于支付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真实发生的维修费。
李文还利用职权将旅游费用、家庭消费等公款报销,或者虚开发票套取公款。
2005年5月至2012年12月,李文利用职务便利,多次违规指示单位财务人员核销其个人和亲友因私发生的旅游、车辆装饰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7.5万元;2013年,李文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其个人及家庭消费所产生的发票在单位核销,包括价值人民币8.43万元的尼康相机、李文为孙子购买的轮滑鞋、篮球等物品,共计套取公款11.6万元。
2008年至2014年,李文自己或委托在北京生活的儿子李某多次在北京一些公司虚开多张办公用品、电脑、电脑耗材发票,利用职务便利指示财务人员入单位账,套取公款共计33.5万多元用于个人消费。
利用职权“雁过拔毛”
2011年至2013年,李文利用职务便
利,收受他人钱款3次,金额37.4万多元。
2010年,时任工行大兴安岭分行行长的
张丁为将社保财政结余基金转移至工行
存储,多次找李文沟通,并承诺事成之后
为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解决15万元的费
用,李文同意后并经请示将该项业务转
移至工行。
2011年10月,张丁找到李文,
称工行打算采取套取工程款的方式兑现
承诺,但工行与建筑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需李文协调办理。
于是李文为此找张某商定从甲公司
走账套取该笔资金,并安排张某具体操
作。
2011年10月31日、11月2日,工行分两
笔转给甲公司15万元维修款,张甲在扣
除管理费和税金后将套取的13.65万元以
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并保管该存折。
之后
张甲按照李文的要求陆续将此款取出后
交给李文。
2011年7月,××银行大兴安岭分行
实行全员营销对公存款业务,时任××银
行小企业服务中心总经理助理的袁某为
了能够完成对公存款的业绩,利用与李
文的妻子单某是原同事的关系多次找李
文“公关”,并通过单某劝说李文同意大
兴安岭地区社保局在××银行开立对公
账户并存款。
2011年8月9日,大兴安岭
地区社保局在××银行设立了对公账户,
并于同年9月30日向该账户存入500万
元。
2012年,袁某得知大兴安岭地区社
保局有大额资金拨付的消息后,急忙找
李文沟通,并表示事后感谢。
2012年12月
18日,大兴安岭地区社保局收到4.6亿多
元的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李文安排财务
人员将其中1亿元存入××银行账户。
银行
将该存款的营销人确定为袁某。
2013年
7月,袁某收到第一笔奖励,此时袁某已
调至其他银行工作,为感谢李文夫妇,袁
某专程到加格达奇送给单某7万元现金。
至2013年末,袁某共获得银行营销奖励
款27万余元。
其间,袁某与单某联系并
告知还要对其表示感谢。
因袁某与单某
没有见面的机会,直至2015年6月,袁某
约单某在一饭店见面并送给单某人民币
10万元。
此款被李文用于旅游及家庭花
销。
多罪并罚获刑11年半
2021年11月23日,李文被刑事拘留,
12月3日被逮捕。
2022年3月16日,塔河
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
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98万多元,其行
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利用其
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7.4
万多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
贿罪;违规为他人办理退休,给国家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68万元,其行为构成滥用
职权罪。
被告人主动到调查机关说明情
况,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
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
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事后部分返
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2022年5月20日,塔河县人民法院
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文犯贪污
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
处拘役6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375万多元返
还受害单位;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
35万多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的
违法所得、扣押的涉案车辆等赃物由扣
押机关负责处理。
(本文谢绝转载)
编辑: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