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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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总则
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资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根据。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应指派专人负责,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部、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负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
(一)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形。
(二)照实反应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三)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作出报告。
第三条考勤记载方式
出勤、事假、病假、旷工、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各部门应在28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5日前将该季度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
第五条事假
(一)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身办理的,应当事先请假。
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
如果假期不够应提早办理续假手续。
(二)一样员工请假4天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样主管请假,由部门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三)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4天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天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早或跨年度使用。
带薪事假的天数假定: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为11天,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8天;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5天;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2天;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天数者,不足的天数按加班处理。
第六条病假
(一)因病或因工受伤,凭合同医院k休证明,准病假。
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给予病假。
(二)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9年的员工按75%计发工资;工龄满4年(合4年)的员工按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4年的员工按65%计发工资。
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记“看病”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应记事假考勤。
第七条工伤
(一)因工负伤,因工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因工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第八条婚假
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4天。
男女双方都到晚婚年龄(男26岁、女24岁)者增加婚假6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死亡,给丧假4天;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产假一样为57天,5个月内的早产产假为30天,双胞胎产假为70天,产假应产前产后连续运算,假期工资照发。
(二)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为70天。
女员工生育无人照管者,经女方单位出具证明,可酌情给男方15天之内的假期,按计划生育假记录考勤。
(三)女员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四)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五)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绝育手术后需护理,可持绝育手术证明享受三天的计划生育假。
(六)员工如果一年内做两次人工流产,其中一次按事假记。
第十一条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以下:
1、工作期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其父母或配偶团圆且同父母或配偶异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员工丧偶已满1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18岁以下)的子女寄养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3、自幼由养父、养母或抚养人抚养长大,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
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再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5、已婚职员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3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1、各种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试用期满,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2、员工在培训期内不享受探亲待遇,培训期满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3、丧偶、离婚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给予了交通补助费的员工,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员工与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团圆连续满一个月,未婚员工当年与父母团圆连续满二十天者,不享受探亲待遇。
(三)员工探亲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一个月;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者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年起始时间是结婚第二年;
4、探亲假期是员工与亲人团圆的实际时间,员工探亲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形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
5、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6、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
如有特别情形,员工经批准也可分两次使用探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四)探亲假管理
1、员工探亲,须事前填写探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凭人事部批准的探亲申请予以报销往返路费;
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的情形,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第十二条加班倒休
(一)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应经公司领导批准。
(二)主管人员平时加班3小时以上按实际加班时间等时间存休,不足3小时的加班加点,不累计加班存休。
(三)员工平时加班按实际加班时间给予同等时间存体,确切不能倒休时按本人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发加班工资。
(四)公司员工在法定节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按本人日工资的百分之二百计发加班工资。
(五)员工有特别事务,可存休或倒休。
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存休的记录管理。
第十三条旷工
(一)凡下列情形均以旷工论处: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欺骗、捏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没法上岗;
5、其他违规违游记动造成缺勤。
(二)旷工扣发相应工资。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员工考勤刷卡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人员出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对考勤刷卡作出以下规定:
一、凡在大厦内办公,并由公司发放工资、资金、餐补的所属人员均实行考勤刷卡。
二、刷卡机开机每天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刷卡一次。
刷卡时间:上午8:00~9:00
下午4:20-6:00
三、实行考勤刷卡的管理工作。
(一)考勤刷卡的审核、统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每个月月底统计考勤刷卡情形;
(二)凡不能按要求刷卡的,必须写明原因、请假事由和具体时间,经处(室)领导签字批准。
各单位于月底前将假条统一交办公室;
(三)凡无假条,又不刷卡的工作日均计为旷工;
(四)刷卡的结果同餐补和四项补贴挂钩:
(五)凡无刷卡记录的工作日,一律扣除当天的餐补对四项补贴;
(六)遇有上午公出12点前回公司上班,照发当天餐补和四项补贴;
(七)遇有上午刷卡下午公出,照发当天餐补和四项补蛄。
(八)发觉由他人代刷卡的,扣除双方当事人当月奖金,并通报批评;
(九)刷卡的结果与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结合,每个月由办公室统计结果,按缺勤情形扣发相应的工资、奖金或四项补贴。
全年统计资料,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附件二:员工上下班遵照规则
一、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遵照本规则。
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三、上班时间三分钟后十五分钟内为迟到,十五分钟后列为旷工(工),早退者一律作旷工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者作旷工(工)半日论。
四、迟到早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迟到次数之运算,以当月为限;
(二)迟到折合之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理;
(三)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两小时计,第三次加四小时计,以后每多一次即累加两小时运算;
(四)十五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工(工)半日论。
五、旷工(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旷工(工〉不发当日薪资;
(二)连续旷工(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六天,均予开除。
六、上下班因工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谢绝,违者议处。
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秩序,原则以下:
(一)不管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之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
(二)下班者应先行打卡后外出;
(三)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后即按擅离职守处罚,主管人员应负连带之责任;
(四)下班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返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身打卡,不得托人代打,否则除按旷工(工)半日论处,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罚。
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谈天怠惰情事予以议处。
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将请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人事人员有权制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将请假单或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工外出,不必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单位主管在工卡上签证。
十二、本规则由经理级会议讨论通过,由总经理颁布施行。
十三、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