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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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通用16篇)
竞争性谈判篇1
竞争性谈判篇之评标标准
谈判小组争论、通过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成员讨论过选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争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
谈判要点依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状况打算。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全都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订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点评: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打算,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
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竞争性谈判篇2
竞争性谈判篇之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选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供应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全部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选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据符合选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篇3
竞争性谈判篇之谈判预备
谈判报价时间截止后,选购中心将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谈判预备:
1、谈判小组在指定的场所阅读谈判文件,熟识评审标准。
2、谈判小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对密封损坏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启。
3、谈判小组审核报价文件的符合性(参照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相关内容),符合性不满意谈判文件要求的,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4、谈判小组审核、分析、对比各有效报价文件,提出需要澄清、解释问题清单,提出谈判要点。
谈判要点依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范围、质量、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竞争性谈判篇4
1参加谈判的服务供应者的数目应足够多1
2选购者必需将与谈判有关的全部资料公平的发送给参加谈判的全部服务供应者!
3谈判应保密,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对外透漏与谈判有关的信息、资料
4谈判结束后,选购者应要求剩余的全部服务供应者最迟在某一日期前提出最佳和最终投报价,并在次基础上选定中选者!
竞争性谈判篇5
谈判小组争论、通过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成员讨论过选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争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
谈判要点依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状况打算。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全都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订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打算,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
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竞争性谈判篇6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确定成交的标准。
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采纳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的标准,即响应文件满意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而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采纳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意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意选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根据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挨次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纳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根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挨次推举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方法之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缺陷
对政府选购来说,除了应遵循《政府选购法》所确定的"公开、公正、公正
和诚恳信用'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选购成本和选购效率,这是无法回避的两大问题,但《政府选购非招标选购方式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规定,明显有缺陷。
首先,笔者认为,《政府选购法》其次十六条将政府选购的选购方式规定为六种,是有道理且是符合实际操作要求的,设计多种选购方式正是兼顾了"公正、公正'原则和选购成本、选购效率问题。
试想,假如政府选购只有公开招标一种方式,那么,选购1000元的打印机与选购1000万元的信息系统将付出同样的选购成本、得到同样的选购效率,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反观《74号令》中关于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的一些规定是有缺陷的,从中可以发现,在只有两个供应商进行实质性响应(或最终报价只有两个供应商)的状况下,竞争性谈判势必无限制地将"选购进行究竟',也即陷入谈判失败再谈判再失败的逆境中,这些规定明显没有考虑选购成本、选购效率问题。
例如第十二条:"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选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举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选购活动'、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具体列明选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全部连续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第三十七条:"消失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购人或者选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选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缘由,重新开展选购活动:(三)在选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选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其次,《74号令》第三十三条:"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规定也过于苛刻,由于选购人、选购机构无法保证,在谈判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都情愿进行最终报价,也就是说,即使开头时有3个供应商进行了实质性响应也可能造成谈判失败,由于《74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可以依据谈判状况退出谈判'。
而《政府选购法》第三十八条却规定:"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确定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供应谈判文件'。
也就是说,《政府选购法》也只要求参与谈判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即可,由此可见《74号令》的规定过于苛刻,造成不必要的选购失败而增加选购成本,降低选购效率。
最终,虽然《74号令》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选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没有明示,"制定谈判文件'与最终参与谈判的谈判小组是同一批人,还是不同的谈判小组,但从条文的字里行间好像可认为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
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假如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则与《政府选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招标选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规定冲突;其次,假如不是同一批谈判小组成员,则选购效率更加低下,选购成本更高(选购成本不仅仅是支付专家费,主要是选购人和选购机构的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
公开招标方式都没有要求由专家来"确认或者制定招标文件',为什么竞争性谈判要有专家来"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选购人和选购机构有力量制定招标文件,而没有力量制定谈判文件?更何况,目前的相关法规中均没有要求专家在评标前"确认'招标文件的规定,为什么竞争性谈判要由专家来"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篇7
一、接受托付
政府选购中心接到选购项目审批表后办理以下事宜:
(一)填制选购项目受理单,并登记编号;
(二)与选购人签订托付代理协议;
(三)要求选购人供应选购项目技术资料;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选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包括:
(一)谈判邀请书;
(二)谈判内容,包括谈判项目的名称、数量等;
(三)对供应商资质要求及需要供应商供应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状况;
(四)对谈判报价的要求;
(五)谈判保证金交纳方式和金额等;
(六)谈判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
(七)合同草案的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八)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
(九)验收及付款方式;
(十)谈判时间、地点。
四、确认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选购单位审核无误,由项目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签发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经选购单位审核无误后,由选购中心负责人签发,并报政府选购办公室、纪检委备案。
六、确定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供应谈判文件。
七、召开谈判会议
(一)会前预备工作
1、通知谈判小组成员、选购单位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财政选购监督人员、公证人员准时出席会议;
2、布置谈判会场及预备会场所需设备;
3、预备开标评标工作所需资料,包括报到薄、谈判记录等;
4、谈判供应商报到、交纳谈判保证金;
(二) 谈判会议的程序
1、选购中心主持谈判会议;
2、与会人员签到并在指定位置就座;
3、主持人介绍与会人员和参与谈判供应商名单、宣布会议纪律、会议程序及其它内容;
4、收缴通讯工具;
5、谈判供应商抽签打算谈判挨次;
6、由选购单位负责人介绍谈判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
谈判会议过程由选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谈判小组成员按抽签挨次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第一轮谈判
1、供应商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状况;
2、供应商介绍企业基本状况;
3、谈判小组就选购项目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4、谈判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汇总,统一选购项目标准,确定具体规格或详细要求;
5、谈判小组将统一后的标准、具体规格或详细要求的实质性变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依据符合选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由主持人当场宣读谈判结果。
(五)谈判小组成员、选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在谈判会议记录上签字。
八、发布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敖汉政府选购网站和有关信息媒体上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质疑答疑
十、签订政府选购合同
选购人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谈判结果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选购人、中标供应商、选购中心、选购办各一份。
十一、退投标保证金
选购中心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
金;在选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或将其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二、履约验收
选购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供应商的履约状况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大型或者简单的政府选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谈判资料整理
谈判结束后,选购中心将谈判过程资料一并整理存档,整理的资料包括:政府选购申请表、审批表、选购项目受理单、托付代理协议、谈判邀请函、选购活动记录、选购预算、谈判文件、供应商资质及业绩证明文件、报道簿、谈判小组人员名单、谈判纪要、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打算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竞争性谈判篇8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选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如美国、欧盟的政府选购法律或指令中,都规定了这种选购方式。
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与招标选购方式一样,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使其在公开、公正和公正的原则下,规范地开展。
《政府选购法》(下文简称本法)第三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选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供应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全部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选购人依据符合选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
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立法目的
规定竞争性谈判的组织方式和选购程序。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选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如美国、欧盟的政府选购法律或指令中,都规定了这种选购方式。
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与招标选购方式一样,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使其在公开、公正和公正的原则下,规范地开展。
实行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的,也应当按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实行这种选购方式的缘由及执行结果。
为推动政府选购改革,财政部在1999年4月颁布的《政府选购管理暂行方法》中,也将竞争性谈判规定为我国政府选购的选购方式之一,但未明确详细程序。
在实践中,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渐渐成为普遍使用的选购方式这一,因无章可循,执行程序不够规范,选购过程缺乏透亮度,随便性较大,给政府选购制度带来了肯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亟待规范。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明确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必需遵循的基本程序,即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根据下列五个步骤执行:
1. 成立谈判小组。
符合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的选购项目,一般选购金额较大,具有技术简单、性质特别和不确定性等特点,需要由一支专业队伍组织选购活动。
为此,法律规定要成立一个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选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制定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虽然与招标是两种不同的选购方式,但基本要求相同。
实行招标选购方式的,要事先制定招标文件,同样,实行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的,也要在谈判活动开头前制定谈判文件。
在谈判文件中规定好下列事项:谈判的详细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
格、服务等;合同草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类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详细因素及相关要求等。
3. 确定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首先要规定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然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在给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时要供应谈判文件,作为供应商是否参与谈判打算时的参考依据。
4. 开展谈判。
在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护谈判的公正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
谈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在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相同轮次的谈判后,为了更好地实现选购目标,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收到修改谈判文件的通知后,可以打算是否连续参与谈判活动。
5. 确定成交供应商。
基本程序是,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报价应当作无效处理。
谈判小组要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报选购人。
选购人从成交侯选人名单中根据符合选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执行中应留意的问题
本法对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的程序规定,总的来说是原则性的,其中有很多问题未予明确,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如专家的资格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如何形成谈判的轮次要求、成交结果是否在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等。
再如,根据本法规定,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假如开头谈判时供应商超过了三家,由于谈判文件作了实质性修改,有些供应商退出了谈判,一旦连续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谈判是否应当连续进行,本法未作出规定。
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讨论,国务院或财政部将另行作出
规定。
但在作出详细规定之前,选购人进行竞争性谈判,肯定要选好专家,谈判小组要周密地制定谈判文件,并尽量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增加竞争性。
总之,实行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的,要留意提高谈判效率,保证选购质量。
竞争性谈判篇9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选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供应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全部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选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据符合选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篇10
竞争性谈判选购篇之选购流程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选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供应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全部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