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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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
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
续的当天。

3.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
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劳务合同纳税义务时间的特殊情况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运输劳
务并取得收入款项的当天;如有签订合同,应在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三、签订合同与未签订合同的情况
1. 签订合同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
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 未签订合同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其他规定
1.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总之,劳务合同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应遵循上述规定,纳税人在签订劳务合同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履行纳税义务,以确保国家税收的顺利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合同约定: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付款日期,以确定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

2. 依法纳税: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逾期纳税而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3. 保存凭证:妥善保管与纳税义务相关的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4. 了解政策: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策略,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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